中企海外衍生品交易有哪些合规性条件?如何排查风险?【走出去智库】_风闻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19-01-03 17:55
走出去智库观察
元旦前,“中国石化子公司原油衍生品交易巨亏”的消息震惊市场。据新浪援引媒体称,国资委正在对中央企业衍生品交易进行风险排查。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中企因金融衍生品交易而损失惨重,包括中国国航、东方航空、深圳南山热电、中信泰富、中国远洋等等,当时国资委也对央企的衍生品交易风险敞口进行了一轮彻底的排查并紧急出台了政策。
国家对海外交易金融衍生品有哪些规定?中企如何排查风险?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探讨中企海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规性条件及风险排查的文章,供走出去企业投资者参阅。
要点
1、如果一家中国境内企业不是国有企业,根本就没有可能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也就不可能以任何形式去境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场内或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
2、如何设计董事会的决策和授权、如何决定不同层级交易人员的交易权限,则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3、不能因为国有企业在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产生损失就全盘否定衍生品的风险对冲和价值,合法合规、套期保值、使用得当的衍生品交易仍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风险管理工具。
正文
文/汪灵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一、合格交易主体及可交易品种 [1]
1.仅有极少数的国有企业被允许在境外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同时,也只有凤毛麟角的 “中央企业”才有资格交易场外金融衍生品。
以基础资产来划分,金融衍生品主要分为权益类 (equity)、利率类(interest rate)、汇率类(FX)、大宗商品类(commodity)、信用类(credit);以交易形式来划分,金融衍生品又分为远期(forward)、期权(option)、互换(swap)、期货(futures)以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再组合(比如互换期权swap option); 以交易场所来划分,金融衍生品可分为场内交易(exchange trade)和场外交易(OTC trade)。
1.1 **只有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才可以在海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根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以来,共有30家左右国企获得了《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这里的合格交易主体并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境外子公司。
1.2 只有中央企业才可以从事场外期权及其他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但必须由独立第三方对交易品种、对手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2.没有法规允许非国有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方之间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家中国境内企业不是国有企业,根本就没有可能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也就不可能以任何形式去境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场内或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本文中讨论的中国企业,实际上仅是“国有企业”。
二、 交易场所及交易对手方的选择
金融衍生品交易要么是在交易所进行标准产品的交易,要么是在交易所外与对手方直接交易,不同交易场所的结算交割风险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由于交易所充当了中央对手方(CCP-Central Counter Party)的角色,场内交易的结算交割风险较低;而场外交易则完全依赖于交易另一方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显然结算交割风险更高。
1.1 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中国企业,只能在境外期货交易所市场进行标准化期货产品交易。
为了控制交易风险,中国的监管机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要求: (1) 境外期货交易所和经纪机构的选择,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2) 境外期货业务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交易计划、业务人员、代理合同及有关变更事宜,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005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取消了这些核准和备案的要求。
1.2 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一直没有在监管法规中得到正式的体现。
2009年国资委在《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 [2009]19号)选择性地允许中央企业可适当进行场外OTC金融衍生品交易,对交易品种也未作严格限制。这实际上是国资委对于中央企业在境外进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事后追认,是对市场现实的无奈认可。在现实的国际衍生品市场上,众多境外金融机构为中央企业量身定做了名义金额巨大的场外衍生品,这些衍生品合约都是符合交易地法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可能视之如无物,随意提前终止或不予履行。
三、基础资产与交易目的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杠杆的特征,前期本金要求较低但后端价值波动大,可能会给判断失误的交易方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敞口。因此中国监管将中国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目的严格限定在套期保值目的,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投机搏利。
国际性金融机构会对自身提供的各类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同时也会对各类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审核,目的是将不同高低风险等级的金融衍生品销售给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这一过程称为为“客户适当性(investors’ suability 或appropriateness profiling)”管理, 这是国际通行的监管要求和行业惯例。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交易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投机搏利”,并没有一成不变的公式可以套用,一般是通过交易本身和基础资产的对应关系来综合判断的,即:
(1) 交易和基础资产的相关性。主要审核的要点是:
●衍生品交易一定要有与之相对应的现货基础资产,且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交易头寸的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现货生产、交易处理能力;
●交易头寸的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2) 不得以同一基础资产,与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同时进行多笔衍生品交易,防止出现滥用衍生品工具(over-hedging);
(3) 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名义来掩盖真实的交易方。
四、公司治理与交易审核
国有企业肩负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重任,为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严格的批准和授权制度自不待言。
●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集团总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内容包括开展业务的需求分析、产品的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管理制度等,并附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审核批准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显然金融衍生品交易流程和风险管理需要非常专业的人才,而每一笔境外衍生品交易也不可能都由董事会批准后再执行,那么如何设计董事会的决策和授权、如何决定不同层级交易人员的交易权限,则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五、外汇账户管理
衍生品交易属于外资管理资本项目的范围。为境外衍生品交易,中国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外汇局的一系列外汇监管法规从事[3]:
**(1) 业务和敞口登记:**国有企业应在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及时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并登记持证企业年度衍生产品境外风险敞口;
**(2) 专用帐户开立:**在境内银行开立:
●境外期货业务项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项下的资金汇兑须通过境内专户办理,其境外期货业务项下资金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汇局确认的对外付汇额度。
●境外期货业务项下境外保证金账户。境外专户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专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境外期货业务项下相关收支。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境外期货业务项下账户信息、资金收支等相关数据和报表。同时持证企业应通过开户银行及时完成相关国际收支申报。
(3) 大额流出报告
开户银行负责对企业资金汇出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持证企业发生单笔交易平仓亏损超过5000万美元或强行平仓等重大事项时,应在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历史不久,从2001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实践中的争议和损失集中出现在复杂的场外(OTC)交易。这并不意外和例外,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也都是因场外交易引起的纷争。不能因为国有企业在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产生损失就全盘否定衍生品的风险对冲和价值,合法合规、套期保值、使用得当的衍生品交易仍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风险管理工具。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http://www.gov.cn/zwgk/2005-08/06/content_29614.htm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跨境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