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方就名誉权纠纷发声明:对判决结果不知情?又被打脸!_风闻
多动症孩童没有爱-2019-01-09 09:49
昨天,不少吃瓜群众应该都注意到了#陈凯歌拒绝道歉#的微博热搜了吧。
事情最早起于知名导演陈凯歌因到期不履行判决,北京海淀法院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布了陈凯歌涉嫌侵犯名誉权案件判决书的部分内容。稍晚时分,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陈凯歌就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说明,表示由于其未收到传票,因此对判决结果并不知情。
对判决结果并不知情的声音并未飘远,今早《法制日报》再度披露案件内容。其报道称,相关案件为缺席判决,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部分陈凯歌已履行完毕,而之所以登报公告源于陈凯歌的致歉信内容经法院审核未能通过。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导演陈凯歌曾在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于2009年再版的回忆录中构成了对当事人邱路光的侵权,而后陈凯歌拒不道歉。海淀法院8日公告表示,因陈凯歌拒履行判决中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刊登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
据北青报报道,2009年,陈凯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该书中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自传》相关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陈凯歌在自传体著作中,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等情况,但K的出生时间、结婚过程、名字起源,以及与K的丈夫的毕业院校等具体描述,可以判断K的丈夫就是邱路光。
陈凯歌在书中表述邱路光:“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 “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同时,还描写了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
法院公告
法院认为,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邱路光名誉权的责任。
公告称,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如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海淀法院将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此外,海淀法院关于原路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部分,将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在法院刊登公告后,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发表声明,表示陈凯歌此前未收到该案件传票,也未到场,因此对判决结果并不知情。陈凯歌方表示希望通过律师尽快与法院取得联系,已委托律师务必在第一时间先行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并立即将执行款项汇至法院指定账户,同时根据判决结果积极主动联系相关媒体刊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告内容。
又据《法制日报》报道,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过程中,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案件缺席判决。判决作出后,由于仍然无法联系到陈凯歌,法院最终将判决书公告送达。公告期满,邱路光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
负责执行此案的承办法官张旸告诉记者,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曾向陈凯歌位于北京的户籍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但被退回,其他方式也未能联系到他本人。由于此案是缺席判决并公告送达,无法确定陈凯歌本人确实了解了判决的内容,慎重起见,法院决定尽量联系到当事人,再酌情确定执行措施。为此,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经过查询发现陈凯歌正委托一名律师代理其另外的案件。法官于是辗转找到了该代理律师,希望通过其与陈凯歌联系。经反复沟通,陈凯歌同意委托这名代理人继续代理邱路光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
此后,法院将判决书送达代理人,并释明了案件执行的相关情况。该代理人经与陈凯歌沟通后,陈凯歌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并缴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金。但是,对于判决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凯歌的致歉信内容经法院审核未能通过,法院最终决定还是由法院在指定媒体刊登判决书主文。陈凯歌本人则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
据悉,该公告内容在《法制日报》刊登后,还将在《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刊出。
公开资料显示,陈凯歌,1952年8月12日出生于北京,中国内地导演,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其导演代表作品有《霸王别姬》《赵氏孤儿》《道士下山》。
(北青报、法制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