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你不得不知道的事_风闻
风轻云淡-2019-01-11 16:58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1999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该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和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相对于1999年2月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本次修订的条例在各个条款中都有了极大的修改、拓展,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最新的指导手册,也是我党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进一步提高重视的集中体现。笔者通过对照学习发现:
第一章总则:
总则第一条内容变化相当明显,原本3条不变,但是内容上突出强调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而制定《条例》的工作目标也更加明确,《条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总则第二条进一步强调了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这一原则。
总则第三条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并规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新增了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新增了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去掉“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修改为“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放宽了村级党总支成立条件。
并同时规定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增加规定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重新规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村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同时新增规定“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
新增第八条: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兼任。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1名。村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1名。
明确规定了镇、村两级组织人员配备份额及工作分工。
第三章职责任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中(二)明确说明乡镇重大事项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三)增加“其他各类组织”,扩大规定面积。(四)增加了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五)增加了干部管理权限具有“考核”一项,并规定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是对人才更加重视的突出体现。(六)增加“基层治理”的乡镇工作任务,去掉计划生育工作部分描述,明确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为乡镇工作。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增加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相关要求。(二)细化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同时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增加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增加“推进农村基层协商”为村级工作,增加村级领导下属“村务监督委员会”“社会组织”并对其有加强指导和规范的权利义务。(四)增加对党员具有“服务”的义务,增加村党支部必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五)改变“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为“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服务型村党支部。(六)去掉“计划生育工作”并增加“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修改“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修改“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主要原因就是我国最基本矛盾发生改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修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重点强调走共同富裕之路。(二)去掉“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扩大经济发展范围。增加(三)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四)修改“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倡绿色发展。(五)去掉“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六)新增“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
增加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巩固发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增加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丰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内容为“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合了原来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更注重农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同时增加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修改“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修改为“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加“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更注重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增加“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增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主语描述,细化主体责任,增加“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工作任务,增加“传播正能量”工作描述,修改“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增加第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新增“第六章 乡村治理”,新内容如下: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二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二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应当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保证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
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修改“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为“第七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全面修改,内容如下: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必备知识技能。懂农业,掌握“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有能力、有措施、有办法解决实际问题;爱农村,扎根农村基层,安身安心安业,甘于奉献、苦干实干;爱农民,对农民群众充满感情、始终放在心上,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与农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县级党委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培训1次。
第二十四条:增加“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第二十五条:修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为“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应当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善于结合实际开展工作的党员干部组成。”增加乡镇党委书记具备“坚持依法办事”和“带头实干、敢抓敢管”条件;同时增加“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将“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单独作为一条,突出对农村党支部书记的重视。
第二十七条:全面修改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织推进农村深化改革,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增第二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事项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新增第二十九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建强战斗堡垒,把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合力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
新增第三十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项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八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修改“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形势政策、科学文化、市场经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
增加“县、乡两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建好用好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体现重视基层党员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全面修改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应当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开展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突出党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第三十七条:增加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外来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流出地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经常联系,可以在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动党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1次在外情况。”
第三十八条:修改“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为“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增加“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及“注重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
增加 第九章 领导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以足够精力抓好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
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十三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构建权责相称、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保证乡镇工作力量。乡镇应当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或者党建工作站,配备专职组织员,配强党务力量。加强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周转房建设,改善乡镇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人数和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整合利用各类资源,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的综合功能,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彰显榜样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姚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