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法治在本质上是人治的延伸_风闻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9-01-16 14:55
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于是一些人就以为法律大于天,而把道德的作用放诸脑后。更有甚者,将道德与法律对立起来看。以为既然说法治社会,就不应该再提道德。一讲道德,就是在违背法治社会要求。因此造成了社会上在伦理领域的诸多误解。
事实上,人们之间有许多的关系现象,是不能够用法律来制约,却可以用道德来制约的。一个人惯于偷奸耍滑,往往并没有违反法律制度。社会却可以因为他违背了道德规范要求,对他施以惩罚:他要求助,人们会予以拒绝;他要求职,企业会予以拒绝。 什么是道德?道德是为实现人类伦理要求而制定的的行为规范。人类社会是先有的道德规范,后有的法律制度。
人类社会制定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的共同目的,都是维护应该有的社会秩序。不过在原始社会,人们之间没有财产利害冲突,大家都愿意接受道德要求,因此不需要以暴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也就是法律制度。
当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人们在资源享有权利方面的差距明显扩大,一些人就不愿意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了。于是就有了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道德规范。因此,法律与道德之间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从道德规范出发的要求,人们就没有对错标准。人们如果没有对错标准,凭什么制定法律制度?
所以,在事实上,是先有的道德规范,后有的法律制度;在逻辑上,没有从道德规范出发的道德要求,也就不存在法律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道德要求其实只是道德观的表现。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因为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阶层,也就产生了不同的道德要求,也就是不同的道德观。所以道德观其实是价值观的表现。
价值观是人们从自身的客观环境与主观能力出发,遵循边际效用原理对于世界的判断。
在不同的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因为客观环境与主观能力的不一样,所以同样的事物,对于他们各自的边际效用必然会不一样,于是,他们对于同样的事物的价值判断必然会不一样,这就造成了人们之间的价值观差异。从人们之间不同的价值观出发,产生的各自道德观也就不一样。也就体现为人们的道德要求不一样。
从主观价值理论出发的分析认为,人们的各自不同的价值判断都是合理的,也就是说,社会各阶层的人们之间,不同的价值观的存在,都是合理的。那么,作为价值观的延伸结果的道德观的不同,当然也就是合理的。
所以,人们应该包容不同的价值观,当然地,也就应该包容不同的道德观。这才是民主自由伦理观的要求。
或许有人会问,从价值观出发判断的价值是主观的,每个人的价值判断都是合理的;那么,依据作为在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的道德观,而形成的道德判断,为什么就不能是合理的?
价值有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之分。个别价值是个人的主观判断结果。而市场价值则是市场所有各方的判断,经过市场融合而成的。相对于每一个个别主体,市场价值是客观的。
道德就是社会所有人的道德观融合以后形成的社会行为要求,当然不能以每个人的个别判断为准。就像作为价值的特殊表现形态的财富,是以市场的认可为条件一样,道德是社会的评判结果。
举例说,你可以认定某种物品很有价值,愿意付出代价持有它。可是这个物品如果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也就不具备市场价值,它就不能在市场上换取你需要的其他资源,对你也就不构成财富。
同样的,你有你的道德观,并据以形成你的行为准则。但是如果你的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你就会受到惩罚。也就是说,不同的道德观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你依据你的道德观产生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当然你是否认可这种惩罚,又决定于你的价值观。
任何一种道德要求,都产生于当时、当地的主流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主流价值观必然会不一样,于是在主流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主流道德观也会不一样。社会的道德要求也就会不一样。
法律制度的产生,其实是为了在私有制社会里实现人类的道德要求。因此,法律制度的形成,也必须以道德观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在什么道德观的基础上,才会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制度。
既然不同的道德观的存在是合理的,所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的不一致,也是合理的社会表现。可是现在宣扬民主自由的人们,往往不承认这个逻辑,而企图用被他们认为是普世价值的一种法律制度统一全世界。这很明显是违背主观价值理论与自由民主逻辑的。
有人要问了,既然不同的道德观的存在是合理的,于是不同的法律现象的存在也是合理的,那么,不同的道德现象与法律现象之间还有对错的分别吗?如果没有对错的分别,又如何用道德与法律手段推进人类社会进步呢?
人类社会存在不同的价值观是合理的,于是存在不同的道德观也是合理的。因此,因为道德观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道德现象也是合理的。但是合理不等于有利于社会进步。
因此,人们应该在各种道德观之间,找出有利于社会进步的道德观,作为指定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的根据。而有利于实现人类伦理要求的道德观,就是这样一种根据。
人类的伦理要求,说到底不过是自由与博爱。它的实现,只能以生产力的进步为根本基础。因此,什么样的道德观指导下形成的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有利于生产力进步,什么样的道德观与法律制度就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当然这个光从理论分析是找不出来的。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试行,才能够不断纠正错误的,发扬正确的。
实践是人们在理论指导下的行为。因此不是说不要正确的理论。而理论的是否正确,在没有经过实践的证实以前,也是应该以正确的逻辑为依据的——别忘了,逻辑本身就是人类从实践总结出来的理论。
于是,我们可以用是否符合人类自由博爱的要求,来判断道德观的是否符合伦理要求。然后再用经判断认定正确的道德观作为建立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的依据。
如果这样建立起来的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适应了生产力进步的要求,生产力进步的结果,当然会是人类自由空间的得到扩大,于是不同阶层的社会群体在自由空间共同得到扩大的环境下,相互之间的包容、也就是博爱的实现,也会增加,就证明道德观的正确。反之,就证明道德观的错误。 也就是说,衡量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对错的标准,最终应该是在社会实践中,对于生产力进步起到的作用。
今天中国社会上下都在说法治。其中右边的人士特别的积极。可是他们的法治理论中存在一个根本性的误区,那就是以为世界上有一种法律制度,是符合一切社会状况的要求的,而这种法律制度就是西方国家正实行着的。所以只要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致,就被这些人士说成是违背了法治要求。却不管实际的社会效果如何。
法治是什么?法治不能简单地定义为依法治国。
因为不同的社会环境需要不同的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的好坏,决定于资源的稀缺度。
资源稀缺度越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张;
资源稀缺度越低,人与人之间的包容空间就越大。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遍较宽松,法律对于人的行为限制就应该适当宽松;反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遍较紧张,法律对于人的行为限制,就必须严格一些。
而资源稀缺度的高低,决定于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所以我们看到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缓和,比较宽松一些的法律制度下,社会运行得比较平稳;
而如果把生产力水平高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搬到生产力水平低的国家,一些有能力的人的过度自由,就会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接受的损害。于是这样的国家就容易陷入社会动荡。
反过来,如果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已经较高,人与人之间可以多一些包容度,法律制度却仍然沿袭生产力水平较低时候的,就会限制了有能力的人的活动空间,社会进步速度就会缓慢,从而迟滞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于是人类的自由空间的扩张会受到限制。
所以,法治不能被简单地定义为“依法治国”,而应该是执政者按照对于社会进步和人民的利益与意志的实现有利的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固然是必不可少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法律应该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人民的利益增加、有利于人民意志的伸张。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里的核心要求,是法律制度必须根据社会状况与社会进步的要求,进行制定与修改。而不是强行套用某一种固定的法律制度。
至于制定与修改法律制度的依据,当然也不能是以某种固定的法律制度为标准——哪怕是被标榜为“普世价值”的法律制度,而只能从实践的结果,按照生产力进步的要求来进行分析判断。因为只有生产力进步了,资源稀缺度才会降低,社会自由空间才会扩大。
尤其是今天西方国家既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在严重限制其生产力进步了的时候,还要求当今世界上生产力进步速度最快的中国,去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只要看到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地方,就斥之为“违反法治要求”,这样的人如果不是处于无知,就是故意要与中国人民作对。
而右边的大多数人士都是这么评判中国社会现象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右边的人士多以为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的。是没有明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实现与维护伦理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以实现人类伦理要求为目的的国家制度。在维护与实现人类伦理要求上,两者是一致的。不同的是,道德不以国家暴力为背景,而法律是以国家暴力为背景。要明白的是,法律,也就是国家制度,也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只不过这个规范的背景是国家暴力。
在资源稀缺的环境里,每个人都想要尽可能自己获得更多资源。相互之间就会出现矛盾。要防止矛盾激化,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秩序。要维持社会秩序,就必须有行为规范。谁违背了行为规范,就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在没有国家暴力为背景的情况下,有些人会依仗自己的势力与能力,不在乎一般的道德要求。甚至于用自己的暴力来对付道德规范。于是必须有以国家暴力为背景的行为规范,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法律。
原始社会时期,社会上没有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依靠的就是道德规范。但是到了后来,财富的出现,让少数人有了对抗社会道德规范的能力,比如传说中大禹的儿子启,就是用奴隶主集团的暴力手段,改变了原来的社会规范,建立起了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
道德与法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与法律之间,会因为自身的客观规律而相互有矛盾现象:
有的法律不允许的行为,或许与道德要求相符合;有些违背道德要求的行为,却又会被法律所允许。当遇到这样情况的时候,为了防止因个别事件而导致法律现象的混乱,就必须遵循法律要求而不是道德要求了。
但是,如果法律要求违背了普遍的道德要求,就证明法律出了问题,需要修改乃至于推翻既有的法律了。所以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人会说要“依天理断案”,说的就是这个逻辑。
当然,他们所谓要“依天理断案”,是从资本家的利益要求出发,主张允许非法集资现象的存在。其实是违背社会道德要求,也就是违背他们所谓“天理”的。
从上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道德与法律同是实现人类伦理要求的手段。
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手都是需要的。而且,人们的道德水平高了,也就会减少违法的行为,对于依法治国也是有力的促进。相反的,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下降,社会上违法的现象必然增加,依法治国的困难也会更大。
其实,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都是依据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形成的。而人们的道德观其实就是价值观的表现,或者说是从价值观出发的要求。而社会的价值观根本上决定于生产力状况。
生产力状况不同,资源的稀缺情况不同,社会的价值判断就会不同。因此先进的价值观决定于先进的生产力。所以适应生产力进步的道德与法律规范,才是人类社会进步所需要的。
所以,以某一种特定的法律现象——一般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现象,作为衡量社会是否处于法治状态的标准,右边人士的这个观念是错误的。
说到以德治国,人们不免会联想到“人治”。没错,我们不能因为社会需要法治,就以为社会必须摆脱人治。因为,法治在本质上就是人治的延伸。
人们说法治,大多把法治与人治绝对对立起来。以为社会的不良现象都是因为人治的结果;只要实行了西方政治模式的法治,就可以解决社会问题。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观念。
在百度上查了一下对于法治的定义与解释。发现明明是中国古代早已有之的概念,如今却基本上是在按照西方意识形态教条作解释:说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是基于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制度。尽管也说了有利于党的执政持续稳定之类的话,本质上却与西方意识形态教条的要求一致。
当然,如果西方意识形态就是对的,那也没话说。可是:
一、中国古代就有法治概念,按照这个概念行政并获得好的效果的现象,从逻辑上说就应该叫法治。而中国古代是没有公民观念的。因此一定要把法治与公民概念联系起来,在逻辑上是缺乏论证的;
二、公民概念本身就是具有欺骗性的意识形态工具。把公民与政府对立起来,掩盖了公民中存在不同阶级利益,便于上层公民对于下层公民进行统治的本质事实。而且把公民与政府对立,实质上就是把政府固定地当作了公民利益的侵犯者、敌人,是一种口头上不要阶级斗争的阶级斗争思维。
三、人类社会之初是没有法治理念的,是从人治之下的社会,进步到了需要法治的社会,因此,可以说没有人治,就不可能有法治。而且,今天的法治社会里,由于法律不可能足够严密,人治的空间是必然存在的。于是,把人治与法治绝对对立起来,不是出于无知,就是为了故意欺骗。
当今世界说法治不能不说美国,而美国的黑人骚乱、每年大规模的枪击案、世界第一的在监人数等等现象,就证明了在美国这个所谓的法治国家,其实存在着严重的人治现象——要么是人制定的法律制度忽视了民众的人权要求;要么,是执行法律制度的人偏向于特定利益集团的权益。
从逻辑上分析,法治说到底还是人治的延伸。是人治不适应越来越复杂的社会要求下,必然的治理形式的变革。法律还得要由人来制定与执行。至少在制定法律阶段,其实是人治行为。
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超越法律的社会问题。因此,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超越所有人之上。现在鼓吹法律至上的人们,其实不过在替资本骗人。
房宁说【人治就是一个经验性的治理,法治就是一个规范性的治理】这个解释很好。即使在规范性的治理(法治)形态下,也有一个经验性的处理的空间。把握得好就有利于法治;否则不利于法治。不过他把人治与法治比作人与车的关系则很明显错了。
法治不只是说法律体系,而是说人们对于法律的正确制定与运用。
法治与人治的争论,原因还在于对于法治的定义有分歧。中国古代就有法治概念。但是秉持西方价值观的人不认可,因为与他们所主张的公民概念不挂钩。
西方人的法治定义要害在于任何人与政党都不能在法律之上。可是事实上,法律就是人制定与执行的。说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之上,其实是掩盖了强者主导法律的事实,欺骗了人民。
就像社会永远是被精英们统治一样,法律也永远是被强者们控制的。这是规律,也符合政治伦理。
需要讨论的,不是应不应该有人在法律之上,而是应该让什么人在法律之上。是应该让代表着未必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民意的人,还是努力遵循客观规律的人在法律之上?社会进步不在于遵循民意而在于遵循客观规律。
人们要问了:谁是在遵循客观规律要求的?应该一看实践;二看辩论。所以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必须的环境。
可是我们看到“主张言论自由”的人有都在要别人闭嘴,或者只说自己的话,不与别人辩论。将他们从西方意识形态中学到的教条,当做无需讨论的“常识”,把对他们的批评者扣个帽子、贴个标签,往另册划进去,就证明自己是正确的。至于自己所依据的教条是否正确就不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