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吴秀波事件 联想到的公众人物人事实证实问题_风闻
灵魂不一-2019-01-19 09:04
现在社会中 民事“纠纷”的事实认定 除非去法院打官司 否则完全是一团雾水 各种真真假假 从吴秀波事件 插刀门事件 各种反转 带风向 当事人的行为都涉及公诉罪 甚至也不涉及民事犯罪 于是事实完全无法认定 而事实的认定 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非常重大。对社会道德公平影响非常重大 肯定是应该解决的
但是这种事实无法认定的问题如何解决,现行的方案 只能借用民事法律中的 诽谤罪来侧面引发法院来认定事实,比如吴的事件中 如果吴认为 女方说的与事实不符 就应该告爆料人 诽谤罪 反过来 如果女方认为吴的说法 与事实不符 也可以提起诽谤诉讼。
但是诽谤诉讼,的漏洞很大 比如攻防双方不是直接发布消息 而是透过各种匿名人来放消息 然后让所有网名成为消息的传播者 这样当事人只能起诉一大堆网名 虽然理论上可以找到消息源头 但是侦查成本不亚于找间谍 不具被可执行性
所以我觉得应该建立一种特殊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 比如一个政府机构 (大致介于法院和公证处之间) 就是当事双方 比如吴秀波事件中的 攻防双方 只要去这个部门签订 “同意事实认定协议”放弃有关事实认定的隐私权 然后这个机构就可以对 双方同意需要事实认定的部分 展开调查和事实认定 当然也可以有类似法院的双方现场诉讼过程, 最后的事实认定具有准法律效力 但是这个机构不做任何处分决定 而是就给公众一个事实认定。 最后所有公开媒体的报道就不能违背这个事实认定裁决。
比如陈昱霖披露的吴秀波的一系列丑闻 陈昱霖可以选择部分有把握或者全部事实作为认证标的 去这个机构签订 “同意事实认定协议” 这样就代表陈昱霖 放弃有关于这些事实的隐私权 授权给该机构可以去调查认证相关事实, 当然 如果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不能披露的吴秀波隐私 还需要吴秀波 也签订同意书, 但是只要陈昱霖都签了 而吴秀波不敢签 基本相当于默认。大家也会有个比较准确的判断了 (当然只是比较准确 不是决定准确) 只要吴秀波也签了 那么这个机构就可以启动调查 并且有准司法权。最后吧调查事实公布,当然也需要类似现有司法系统的上诉终审机制。
当然还有一个严重问题是 调查的费用问题 如果完全政府负担 那么可能有很多恶意无聊或者不重要的“案件”从而浪费成本。 那么可以由提起事实认定人负责承担费用 如果遇到没钱的人需要去认定 那就可以众筹 比如陈昱霖吴秀波 如果陈昱霖没钱 而社会大众都想知道事实 那就大家众酬。
当然整个方案不管是理念 和具体执行都有难度。那么就直接借用现有司法体系 也就是法院又多了一个“业务” 司法事实认定 就是只负责调查事实然后公布 没有处罚(因为这个处罚是来自大众基于事实而坐车的决定)
有点道德法庭的概念, 总之就是一个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规则 也需要道德规则 但是道德规则的执行需要基于准确的事实 而当今社会 只有政府公权力才有这个公信力去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