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初中综合社会实践活动、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计入中考成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8〕1号
各区教委:
按照市教委《关于本市中考中招与初中教学改进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5〕35号)等文件要求,自2018年起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社会实践活动和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统称初中实践活动)成绩计入相关科目中考原始成绩。现就具体计分办法及特殊情况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入原则
(一)严格规范。认真执行初中实践活动有关要求,落实市、区、校三级管理责任,明确标准和程序,确保成绩计入规范有序。
(二)强化导向。遵循本市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突出实践育人,引导学生按时、足额、认真参加初中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客观公正。严格按照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活动记录客观公正计入中考成绩。体现人文关怀,合理确定特殊情况处理办法,保障教育公平和全体学生权益。
二、计入办法
(一)学生按规定完成1次初中实践活动计1分,合计50分。其中七、八、九年级每学年应完成10次综合社会实践活动,共30次,计30分;七、八年级每学年应完成10次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共20次,计20分。
(二)初中实践活动成绩按照算术平均、四舍五入取整方式计入相关科目中考原始成绩,由市考试院中招办依据当年中考政策予以认定。其中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成绩除以三,分别计入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科目中考原始成绩;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成绩除以二,分别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中考原始成绩。
三、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因身体条件无法完成活动任务的残疾学生,经学籍系统核实,班主任、校长签字确认后其初中实践活动成绩计满分。鼓励残疾学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初中实践活动。
(二)因户口进京、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由外省市转入学生,八年级第一学期初及以前转入的,其转入前应完成的初中实践活动须在转入后补足,按补足活动实际成绩计;八年级第一学期末及以后转入的,其相关科目中考原始成绩按卷面成绩(满分90分)乘以10/9计。
(三)在外省市就读回京参加中考中招的本市户籍学生相关科目中考原始成绩按卷面成绩(满分90分)乘以10/9计。
(四)往届生相关科目中考原始成绩按卷面成绩(满分90分)乘以10/9计。
(五)2015年之前(不含2015年)入学初中学生因休学、复学等原因需参加2018年中考的,其休学前应完成的初中实践活动须在复学后补足,按补足活动实际成绩计。
(六)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审核、区教委核准报市教委备案后予以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初中实践活动计入中考成绩工作,加强培训,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平稳推进。
(二)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在已给予活动补足机会前提下,对无故未足额完成活动任务的学生按实际成绩计。
(三)因学籍管理不当、违规操作、虚假材料等造成的问题,将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注:残疾学生标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相关信息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云平台确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