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可作证据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新规,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据报道,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题,一度冲上了热搜排行榜第二名的位置,足见其受关注程度之高。有人调侃到“你在网络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无疑有利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交易成本,但也提示人们,在从事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活动时,既要注重学习法律常识,又要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以便发生纠纷时可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QQ、电商平台成了人们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时,必须与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渠道进行聊天商谈并交易结算,不得绕过平台与消费者私下交易。还有一些人出借资金、商谈事宜时通过微信、QQ等进行,并通过网络转账交付资金。这既顺应了时代潮流,又极大地节约了成本。同时,也决定了赋予电子数据法定证据的合理性。如果漠视电子数据在证据中的重要地位,既无利于定分止争,导致大量纠纷难以解决,也无利于互联网语境下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的活跃。
其实,在电子数据正式成为法定证据之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就在探索如何使用电子证据,并以裁判的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互联网法院的成立运行,以及对大量网络纠纷的裁判,也为确立电子数据证据地位并如何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当然,也有网友担心电子数据被篡改,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司法裁判并非以单一的证据为依据,将综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且将对造假者严厉制裁。长远来看,认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既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能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是司法顺应潮流、助推社会发展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