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货币之谜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20-01-06 09:33
在《大秦帝国死于货币战争?》一文中,三解回顾了“统一货币”导致秦帝国灭亡的三种说法,其源头出自经济学家朱嘉明教授之手,可谓“言之成理”,但是,由于其在事实层面的偏差,尽管有一整套经济学理论支撑,仍旧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其实,情况类似的“言之凿凿”还有很多,却往往只是基于史书中一两句话进行的“仿汉式”建构,殊不知,秦朝的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与汉制有诸多不同,落实到货币层面,更是相去甚远。
说得直白点,时至今日,连“秦钱”本身的诸多谜团都没有解开,还总结什么规律?
本文,就是解谜的第一篇。
一
九年义务制教育告诉我们,秦朝统一后施行了“统一货币”的制度,六国各式各样的青铜铸币被替换成了圆形方孔的“秦半两”钱,这也是秦始皇的一大功绩。
这种结论当然是基于“史料”的总结,最重要的就是两条: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史记·平准书》)**
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汉书·食货志下》)
《史记·平准书》中的这段“太史公曰”,“一中国之币为(三)等”的“三”字,在中华书局点校本中依据《汉书·食货志》改为“二”字,完美地照应了后文,因为后面只提到了“上币”黄金和“下币”半两钱,没有“第三种”。
这种文本逻辑的“通畅”如果没有出土简牍的旁证,绝对无懈可击,可偏偏在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金布律》中有如下规定: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翻译过来就是:“行布”,也就是作为“流通货币”的布,是有明确规格的,只有长度八尺,横宽二尺五寸的布,才能作为“行布”,布的质量差或长宽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作为“行布”使用。
而每块“长八尺、款二尺五寸”的“行布”称为“一布”,兑换铜钱比例为1:11,官府出入铜钱抵兑黄金、行布,要按律执行兑换率。
在市场的“列”中,做买卖的“商人”与官府的“吏”,都不允许选择性地收取“行钱”和“行布”,凡有拒绝挑选、拒绝“行钱”、“行布”者,市列伍长不告发、市吏没有发觉,全都要治罪。
“行布”与“行钱”的并列存在,已经说明,至少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书写人“喜”卒年,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之前,秦朝仍旧将“布”作为法定流通货币,而此时距离秦统一天下已近5年之久。
所以,学界有人认为《史记》和《汉书》此处记载有误,秦统一之初,施行的是“行金”、“行布”、“行钱”的“三币制”,而非“上币”、“下币”的“二币制”,见罗运环《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对比研究》(《新闻与传播评论》,2012年第6期):
**历来学者皆赞同二币制,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面世后,学者们又多认为秦代行三币制,这两种倾向都不妥。**本文认为:《史记·平准书》“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之下,只言上币和下币两等,当是在表述秦朝前中期的三币制和后期改行二币制的情况中间有脱简。《汉书·食货志》改为二等当为班固或其父班彪的误解,不合秦朝实际, 不足为据。其三,法定货币由三币制改变为二币制时间当在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复行钱”之时。
这个问题看似迎刃而解,但更大的问题随之而来,那就是:
“黄金”****在秦朝**到底是不是货币?**更进一步地说,《史记》、《汉书》中“上币”、“下币”中的“币”等同于现代“法定货币”的概念吗?
先来说说“币”:
币,帛也。(《说文》)
四曰币贡。(《周礼·大宰》。司农注:“绣帛。”)
币曰量币。(《礼记·曲礼》)
用圭璧更皮币。(《礼记·月令》)
事之以皮币。(《孟子》)
寡君是故使吉奉其皮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请具车马皮币。(《战国策·齐策三》)
凡执币者。(《仪礼·十相见礼》。疏:“玉马皮圭璧帛,皆称币。”)
上述的文献,虚点说上起西周,实则均为战国末期至秦汉,乃至于东汉的文字,但其中的“币”字使用,无论是“帛”还是“绣帛”,或是更宽泛的“玉马皮圭璧帛”,都只是现代意义上的“财物”、“财富”的概念,而没有涉及到现代意义上“货币”最重要的标准——“交易媒介”。
也就是说,“币”不等于“货币”,“货币”却一定是“币”。
二
详见《管子·国蓄》:
**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
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
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
注意,一般认为《管子》一书作于战国至秦汉之际,所以其表述的“经济思想”与我们的讨论时代恰恰相符。
这段话,首先讨论了“币”的产生,恰恰由于其产地距离“周”非常遥远,所以获取困难,即“故托用其重”,这个“重”实为“价值高”、“数量少”之义。所以,用价值最高的“珠玉”作为“上币”,其次的“黄金”作为“中币”,以最容易获得的“刀布”,也就是“青铜铸币”和“实物”作为“下币”。****
紧接着, 讨论的是“币”的功能,即“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这一条非常重要,**翻译过来就是,先代圣王用“币”来“积蓄财富”,以为国用,也就是其价值是唯一的——“财政工具”。**
再向下看,为什么要用它呢?因为今天的人君,征收临时的“货币税”,也就是十日、八日、五日、当日的索求对经济的毁伤效果各有不同,越“急”则对社会经济的毁损越大。
正因为“先代圣王”了解这个规律,所以,才不直接向百姓索求,而使用“货币号令”******(所谓“轻重之术”)**作为手段。
说得直白点,就是在秦汉时代所有“货币思想”的起点,都是为了“财政”服务,“货币”的交易功能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国民经济相关的影响,那都是“连带考虑”,“小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现代经济学”中的“货币”决不能和上文中的“币”画等号。
故此,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的记载,秦朝的“钱”、“金”、“布”确实是并列存在的概念——“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但是,同在《金布律》中,却只有“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中,不允许挑选、拒收“行钱”、“行布”。
只见“行钱”、“行布”,却无“行金”之语,难道不奇怪吗?
反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中明确写道:
金不青赤者,为行金。
也就是说,到西汉吕后二年时,“行金”和“行钱”的“双币制”是确定的,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对应秦律,就会发现,无论是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金布律》还是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金布律》,都没有提及“行金”,当然,也没有专门的《钱律》篇目。
秦简是不是因为罪行太小,所以写漏了?
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阳市文物处撰写的《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井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16年第5期)****,其中所发表的秦简三二显示:
十月已酉,劾曰女子尊择不取行钱,问辞如劾,鞫审。已未,益阳守起、丞章、史完论刑**(字为:左食,右外乃内又)**尊市,即弃死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间。
十月已酉,查秦代朔闰表,应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岁首,起诉一位名为“尊”的女子“择不取行钱”,也就是拒收“行钱”,问审及复审均事实无误,当月,由益阳守,按益阳为县,应为名为“起”的县令,县丞“章”,令史“完”定罪为“弃市”,将人杀死后,死尸在“市”暴尸十天,然后让徒隶移“尊”的尸体到乱葬岗丢弃。
也就是说,“择不取行钱”的刑罚是“弃市”死刑,远比《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四两”为重,当然不能算是“小罪”,而“金”又是和“布”并列的“财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秦制之下,确实没有“行金”,但“黄金”仍旧是“上币”。
通俗地解释一下,“黄金”是“上币”,却不是市场中流通的“货币”。
三
“行金”,也就是黄金流通于市场交易之中,其存在,就一定会对社会产生影响,而不仅是“行金”二字的有无,也就是说,它会对规范社会运行的律令的诸多细节产生影响。
比如“兑换”、“市场管理”和“标准化”,而直到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我们才能看到对“金”、“钱”关系的规定,之前,只有“布”、“钱”关系的规定。
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贰)》:
赀一甲直(值)钱千三百卌四,直(值)二两一垂 ,一盾直(值)金二垂。赎 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0957)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值)钱千九百。金一朱(铢)直(值)钱廿四。赎死,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音xi,四十)。(0970)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此处的“比例”并非是“兑换比率”,而是“直”(值),也就是“相当于多少”的意思,略同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当”,即“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中的“当”,而所谓“出入钱”,实则特指为官府的收入与支出,而非“行钱”,也就是政府的“公财”进出,用现代的话讲,就是财政收支的“记账单位”和“计算公式”。
在《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一文中,三解已经讨论过:
在秦朝的“县”级财政之中,包括“禁钱”与“不禁钱”,“禁钱”就是上文中《金布律》所提及的**“县道官勿敢擅用”,有资格调用它们的,只有“御史大夫”,还是要以“贷”的方式,而非“拨付”,也就意味着“禁钱”实际上是“秦王”、“秦始皇”的“私产”。**
反观“不禁钱”,其跨“县”调动的权力在“执法”手里,“户赋钱”又直接输送太守,则应该就剩下“赎刑钱”和“赀债钱”。
也就是说,秦帝国的“县财政”可以动用的唯一货币收入就是“赎刑钱”和“赀钱”,能有“出入钱”的,也就是这两种,而上文中的:
死刑、耐刑、赀刑都属“刑罚”;
“马甲”、“甲”、“盾”、“布”都属“实物”;
“金”就是“金”;
“钱”就是“钱”。
四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相当于”、“价值多少”的“记账单位对应关系”,而并非货币意义上的“实际兑换”关系。
现实是,根据前人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研究,其中的诸多规定的“钱数”,实际上为“布”当“钱”的倍数,比如诸多财务犯罪的界限22钱、66钱、220钱、660钱、2200钱****(见《效律》)****,实质上应为若干布,只是以“钱数”属文。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视为一个不变逻辑下的整体来考虑,就会发现,《金布律》的存在,恰恰是一个“双层计价体系”的显例。
之所以“金”、“布”合称,在于上述四者的关联性。
罚—兵甲—(金)—钱;
财物—布—钱。
见**《周礼·秋官司寇·职金》:**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何解?
以罚代刑,是为“士大夫”之特权,所以,尽管《周礼》并非周代作品,却至少展示了先秦的“士大夫”生存思维,即“士”为“金罚”、“货罚”,并入于“司兵”,也就是增强武备。
这种思维,在《国语·齐语》也有记载:
桓公问曰:夫军令则寄诸内政矣,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管子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鞺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诅、夷、斤、斫,试诸壤土。甲兵大足。
文献之外,还有考古所见,1975年出土的西周“朕匜”就记录了一次以罚金代刑的判决,译文节选如下:
依你罪,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施以墨刑;但现在我大赦你,免去你的五百鞭,另外五百鞭,改罚金三百锾。
前后结合,可知“司兵”的兵器,也就是“实物”是目的,是“计价基础”,“金”是与之对应比例的“计价工具”,****“钱数”只是“当金”的结果。
四
同样,“布”也是早期的目的,因为在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中还保有“发放衣服”的规定: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这是官府给刑徒、官奴发放衣物的基础标准,110钱、55钱,77钱、44钱,55钱、44钱,44钱、33钱,均为11钱=1布的倍数。
可见,“布”是官府维持运转的必需品之一,只不过这个对象是“徒隶”,也就是官营经济的“生产工具”们**,“布”是官府的实际需要,也是****“计价基础”,略同于“主币”,“钱”只是“换算”,略同于“辅币”。**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哪怕理论上已经废除了“行布”的货币地位的秦二世时代,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仍规定:
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
这一条法律,在《二年律令》中编入了《田律》,就去掉了“其欲出布者,许之”的条文,而仅限于刍藁实物和“入钱”,这一变化,实则适应了秦末大乱之后,徒隶阶层的绝对数量的减少和诸县刑徒经济的萎缩,《二年律令》中虽然仍然存有对徒隶的“布”和“衣”的授予规定,相应物资的需求已经不再像秦朝一样普遍**,要以“律”的形式对全国进行规定。**
西汉立国之后的变化远不止于此,在“秦律”之中普遍可见的“赀甲”、“赀盾”等规定,在《二年律令》中均改为“罚金若干两(斤)”,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赎死”的“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到《二年律令·具律》就变成了“赎死,金二斤八两。”
换算一下,上文中说秦为“金一铢值二十四钱”,金“二斤八两”就是四十两,一两合二十四铢,正好是“二万三千四十钱”,说明西汉初年将“计价基础”改为了“黄金”,“黄金”又是确定的“行金”,也就是法定流通货币,彻底完成了对上述“混乱单位”的统一。
那么,既然只是进行一下换算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秦国和秦朝,为什么要搞得这么复杂呢?
答案其实就在《金布律》的“律名”之中。
我们今天通过诸多前辈学者的研究知道,“金布”在秦制体系中是一个“官有财物”的总称,在县级机关设置的“金布曹”职权里,不仅包括“钱”和“金”、“布”,还包括诸多公物、公器的储存、处置和变卖,但是,“武器”和“粮食”、“刑徒”这三个最大宗的“公物”不在其中,具体的物资收支也在“少内”管辖**,其职能非常地“虚”**(见《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
但是,如果我们用现代的“会计部门”的概念来理解“金布曹”和“金布”概念,一应问题迎刃而解,即“金布”概念实际上就是“账面财物”的概念,****“金布曹”的核心任务,就是将“县级政权”所收入支出的繁杂的“物”,即上文中提及的“计价基础”,变换为“计价换算”,统一“账面单位”,让其进入一个“账簿”,而具体的“物”仍旧归属于“诸官”。
之所以有“金”,有“布”,根本原因在于历史传承。
“赀甲盾”约等于西周、春秋时代“士”的“金(铜)罚”、“货罚”入司兵的变体;****“布”则是对财物的衡量。
合而为“金”、“布”之律。
而这种“双层计价体系”则要上溯至《管子·国蓄》中提及的“三层计价体系”:
上币:珠玉;
中币:黄金;
下币:刀布。
之所以称之为“多层计价体系”而不称之为“多层货币体系”的原因是,上述分层实质上是一种“身份制社会”下的“财物占有”,也就是“对应身份阶层”的人群使用对应的“财物”,并分别计价、兑换,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通货”,甚至根本就不是“货币”。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如下记录**: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 可(何)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
翻译过来就是,将珠玉偷运出境以及卖给六国来做买卖的“邦客”珠玉的,查获后,应将珠玉上交“內史”,“內史”酌量给予购赏,也就是悬赏、奖励的意思。具体应该怎样奖赏?如果被捕犯人应处耐罪以上,则与捕获其他罪犯同样奖赏;如应处罚款的,则不予奖赏。
这里其实有两条隐藏信息:
其一,秦国有禁止本国“珠玉”外流的禁令;
其二,秦国盗卖的“珠玉”在地方官吏查获后,要上交“內史”,而非郡县收储,购赏也由“內史”执行。
在《二年律令·津关令》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制诏御史:其令扜(扞)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
在《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一文中,三解曾经科普过,秦国、秦朝的“內史”实际上承担着“国库”的职责,也就是说,“珠玉”虽然不是战略物资,却属于“国家储备资源”,郡县也不允许持有,恰恰说明了秦制下“财物”占有的“分层”体系,西汉王朝对于“财物”的认知,完全归并到了“黄金”与“铜”上,对应的禁令,就彻底走出了“三层计价体系”,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
五
综上所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记录截止的**秦始皇三十年前,**也就是秦国统一天下前后,秦制下的货币系统中,只有“行钱”和“行布”两种。
“甲兵”计价的“金罚**”,属于“士”、“大夫”阶层,实则以“金”定数,再换算为“钱”;而“布”计价的“行布”、“行钱”,则属于“庶人”和“徒隶”,共同通用于“贾市”行为之中。**
到岳麓书院藏秦简记录截止的秦二世二年前,也就是秦朝灭亡前夕,秦制下的货币系统中,“行布”被废除,只有“行钱”一种****。
属于“士”、“大夫”阶层的“甲兵”计价不变;而“庶人”和“徒隶”相关的“布”则被废止,换成了纯粹的“行钱”计数。
这恰与《史记·平准书》的表述合拍,只要我们将“币”和“货币”分开: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
“秦中”这个时间点,而非《汉书·食货志下》中的“秦兼天下”,正体现了司马迁历史书法上的“精确”,即秦统一天下货币为“三等”的时间,并不是秦始皇统一之时,而是秦朝建立之后。
这个“一国之币”,实际上是谈“统一各国的‘币’”。
以《管子·国蓄》的“三币”和秦国对“珠玉”外流的禁令来看,秦国虽然已“初行钱”一百多年,在与六国的交往之中, 仍不得不遵从“国际惯例”,将“珠玉”视为重要的“币”,至于是不是法定的“上币”,就不得而知了。
对照下《史记·平准书》:
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也就是说,明确将“珠玉”排除在“币”外,根本原因就是上文中引用的春秋战国时代的“皮币”在诸侯国“外交”中的礼仪功能在“四海一”之后消失了,大秦朝不需要给任何国家“奉皮币”拉交情了,那么,“珠玉”这种在“身份时代”具有最高地位的,即“诸侯”间使用的“币”,废了。
反而,“黄金”这种作用于臣下的“中币”,可以留存,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原大王毋爱财物,赂其豪臣,以乱其谋,不过亡三十万金,则诸侯可尽。
“三十万金”也就是“三十万镒黄金”,算是什么规模呢?参考一下《汉书·王莽传》:
禁列侯以下不得挟黄金,输御府受直,然卒不与直。
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匮,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臧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
王莽在未篡汉之前就施行了“黄金”上缴的政策,至其灭亡时,内府藏金也就是七十多万斤。当然,在秦国和秦代出土的文物中,有“镒”这个重量单位铭文的,只有陕西临潼武家屯出土的秦代金饼一件,上书“益两半”,该金饼重量250克,恰与秦、西汉一斤吻合,也就是说,秦始皇的这“三十万金”要比汉代的“三十万金”少一些。
但是,秦国虽为七国最强者,也只是七国之一,能够拿出“三十万镒”黄金,也相当于王莽时代的近半国储,也就意味着,秦国只能是采取了更加严厉的“黄金国有政策”,也正因为如此,上文中的秦律文本中才没有“行金”字样,但这并不妨碍秦朝将之定为“上币”。****“上币”本来也不是给你老百姓用的,而是君主给予有爵贵族的赏赐或馈赠。
在秦国和秦朝前期,平民百姓可以行用的货币,就是“行布”、“行钱”两种**,问题是,六国故地与秦国旧地社会经济情况迥异,民间不止有大量的六国旧铜币,还有数量巨大的“黄金”在民间留存,否则“陶朱公”三致千金之类的说法就不会存在。**
问题在于,“黄金”这种“上币”,或者直白地说“上等人”使用的“货币”,不能成为“行金”,也就不能在“市”上使用,也就意味着不会介入到秦朝政府严格控制下的“贾市”交易体系之中,真正承受所有货币兑换压力的是“布”。
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对于“钱”和“金”、“布”关系的表述,在秦国和秦朝前期,秦“半两钱”一直是“当布”、“当金”的,也就是说,它不是“主价值衡量物”,而近似于现代意义上的“辅币”概念,也就是说,在秦的交易行为中“行布”才是“主币”。
而到了秦朝末期,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行布”这个“主币”消失了,直接以“铜钱”这个“辅币”与“黄金”进行换算,几年之后的西汉王朝又将“黄金”作为“行金”,结合《史记·平准书》的记载,我们有理由相信,秦帝国在货币制度的运行之中,出现了不得不废除“行布”,改用“行金”、“行钱”并行的“大事件”。
也就是说,在秦朝灭亡之前,“上币”黄金已经变成了“流通货币”与“下币”铜钱并行,而不再是古典意义的“币”,至于“布”,则彻底退出了“通货”。
这个“大事件”到底是什么,请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