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保护自由和法制?法学权威表示,你是贵族吗?是就算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36361-2020-01-07 15:58
《大宪章》的制定和维护其实长期笼罩在辉格党人编纂的神话之中(今天即使辉格党人已经消亡了,但它的说法却一直被英语世界当作是政治正确,而英语世界则垄断了当今世界的话语权)。它有重要的意义,但绝没有辉格党人及其徒子徒孙宣传的那么大。
首先《大宪章》是1215年签订的不假,但正式的文本其实不是约翰王签署的那个,而是1225年亨利三世和议会贵族反复博弈后签署的版本。其中的区别是1215 年版的《大宪章》中有贵族可以用武力胁迫国王改正错误的条款(第 61 条) ,这一惊世骇俗的条款惊动了英诺森三世(约翰自己也以参与圣战为由主动和教皇联系),在教皇开除教籍、停止教权的威胁下,贵族和主教们不得不更改了内容。
最终版本的《大宪章》规定“自由人,非经其同级之合法审判,或本土法律的审判,不得逮捕,监禁, 夺去其自由地产, 特权,或者放诸法外, 或者流放等”,今天的人们往往自作多情以为这是指所有公民,而当时指的是全国的千余名贵族和高级教士。《大宪章》首先保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力,第21条规定的是“伯爵及其他贵族(重点其实是男爵,大宪章由25名选举的男爵监管),非经其同级之合法审判”,而第22条还专门指出类似情况也适用于教士,然后“只要它们属于我们”后,贵族和教士们才会看心情施舍给其他的自由人。
《大宪章》签订后三个月,英国内战就爆发,压根就没有起到稳定全国局势的作用。由于约翰病死,《大宪章》的征集人之一马歇尔当了摄政王,这一条款才被年幼的约翰三世勉强接受。但这个被圣殿骑士团指着鼻子威胁的软弱君王也对《大宪章》很不客气,因为按照《大宪章》规定他不能重用法国妹夫西蒙等人(第50条,这条的原本是要解除约翰雇佣的外国雇佣兵职务,他要是遵守就没有后来那些鸡飞狗跳的事了),他一度口不择言:“任何的一家之长都可以自由地任命其内府 ( household) 的任何人担任任何职务, 也可以自由地将其解职,你们要剥夺你们国王的这种权利的做法是轻率的, 因为没有任何仆人可以加条件于主人, 封臣也不能这样对待君主。相反,任何被认为是下级的人都应该服从其主人的意志和喜悦的引导与支配。”
亨利三世也一再和《大宪章》打擂台,弄出了“王高于一切法律”等说法,而这甚至得到了当时的法学权威的实际支持。勃拉克顿虽然认为“国王低于法律”,可但又明言无人能限制国王,称除上帝外没人能高于国王, 所以如国王犯错误, 只可向他提出请求, 希望他看在上帝的份上改正,要是他不改,上帝会“解决他”。至于上帝他老人家是几年还是几十年解决犯法的国王,那就谁也说不准了。
英国的贵族们没有这么学究,但也不会真的弹劾国王。他们的做法就是拉人头让国王低头,公社就是他们反抗的工具。公社是日耳曼人的传统,但在12、13世纪得到了复兴,意大利、德意志的城市都组织了城市公社对抗贵族;而英格兰的贵族和城市居民也建立公社,要求国王守法,最后还弄出了有大部分贵族参与的英格兰公社代表整个国家。一纸盟约从来就带不来公正,是普通人的参与才有了进步,英国上流社会宣扬《大宪章》是夸大祖宗的功劳,平民当真就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