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边要各打五十大板”,百余位影视业者抵制郭敬明于正算“网络暴力”吗?_风闻
严珊珊-观察者网编辑-2020-12-24 14:15
【文/观察者网 严珊珊】百余位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于正郭敬明事件发酵至今,两种声音越来越大:
于正郭敬明被判抄袭却拒不履行道歉义务能被“封杀”吗?156位影视从业者将原告权利上升到公众权利算“网络暴力”吗?
12月24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直言:“整个事件,两边的人都要各打五十大板”,且此事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行业“自律缺失”的体现。
22日,抵制于正郭敬明的联署名单人数增加到156位,质疑声开始出现,新浪微博CEO王高飞@来去之间 直接向编剧宋方金发问:“如果法院判决没有剥夺一个人的某些权利,比如就业权,其他人或者机构有权不经判决就剥夺别人这个权利么?”
@宋方金 随即反问:既然提到法律,那么法院判决郭于道歉,郭于拒不道歉,又怎么看?
对此,@来去之间 出了个主意:“法院应该判他失信人,或者蔑视法庭”。
那么,能对郭敬明和于正追责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郭敬明和于正在履行完经济赔偿义务后,都没有履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义务,最终都是在原告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由法院在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来“消除影响”的(所需费用由郭、于承担),从始至终未公开道歉。
因此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称,两人不完全履行法律判决确实有法律过错,应该追责。
如果要对两人拒不履行道歉义务的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第六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熊超认为,郭敬明和于正的行为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解决办法,熊超律师称,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对包括侵犯名誉权在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但都是民事处理的一种办法,实践起来还存在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赔礼道歉能否强制执行”,2018年,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岳业鹏曾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赔礼道歉毕竟涉及责任人内心的自省,司法实践并不承认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替代的履行方式”。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而且,赔礼道歉的责任并非任由受害人主张,而须由法院来主导或进行审核,显然难以存在责任人遭受人格侮辱的可能性。当然,于正、郭敬明等对法院判决的抵触,不仅体现出赔礼道歉责任的执行之难,更反映了部分公民对法治的内心信仰尚显不足。
是否符合失信?及藐视法庭?
熊超称,我国的失信制度尚未对赔礼道歉进行失信追责,故郭、于二人的行为不符合失信要求。
至于“藐视法庭”,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
联名抵制算网络暴力吗?
熊超认为,百余位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的做法一方面反映了郭敬明和于正在业界的“口碑和人缘”,但另一方面,联名抵制的做法也在某种意义上侵犯了郭敬明和于正的名誉权,也算是网络暴力的一种。
“有人提出应当对郭、于二人进行‘封杀’,那么谁有封杀权利?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封杀?具体封杀的是什么?这些都缺乏至少行业自律性规定。”
“谁有权联名?为什么联名?联名的后果又是什么?都值得我们反思:那就是,公民的权利可以被民间集体侵犯吗?”
熊超告诉观察者网,对郭、于二人应该追责,但其他联名的人通过“网络暴力”的方式,去追讨他人的权利也有“哗众取宠”的嫌疑,存在利用网络平台谋私利的嫌疑。
熊超提出,一定要明确的是,对郭敬明和于正两人的追责是原告方也就是申请人方的权利,他们的个人权利不是公众权利。
“而原告庄羽和琼瑶也在联名之列就证明,她们在利用公众的压力和舆论,其实这也是用公权力来寻求私权利实现的问题,她们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为什么不走?”
在熊超看来,影视从业者联名的做法是将“个人权利和所谓公众权利混为一谈”,是在混淆和影响大众,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某种意义上“不道德”。网络是工具,但不能用此来攻击他人。
此外,联名抵制书中的部分用语也存在争议:
吸毒嫖娼的艺人都受到了惩罚,一些有道德问题的艺人也被限制出镜,为什么被法院判决的“文贼”却被资本和平台追捧,这种“审丑”行为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熊超称,拿“吸毒嫖娼”来类比“已经对郭敬明和于正构成了名誉权的侵犯和侮辱”,后者甚至可以以此维权。
他认为,“整个事件,两边的人都要各打五十大板”,同时,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行业自律缺失的一个体现。
因此,首先应该对郭敬明和于正的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追责;此外,对于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舆论讨伐的行为,需要予以规范;最后,影视文化行业也应该制定自律规范,对编剧抄袭行为的后果和追责方式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