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扯淡!保洁阿姨被顾客强奸可享受工伤待遇 ?_风闻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12-25 06:07
据潇湘晨报12月24日报道,23日,该报记者在网上发现一则热传视频,内容显示在湖北咸宁的一个深夜,21岁小伙阿泰在足疗店接受服务后留宿休息。凌晨4点,47岁的保洁阿姨电话告知妹妹阿萍,阿泰趁店内无人对她强奸并拍裸照,还抢走300元钱。阿萍是足疗店股东之一,与另外两名男性股东赶到店里,叫起正睡觉的阿泰。阿萍称店内有“特殊服务”担心民警处罚,双方选择私了均未报警,天亮时分与店方谈判的阿泰坠楼重伤。
当地警方以阿泰涉嫌强奸及抢劫两罪刑事立案,虽排除店方推人下楼嫌疑,但三人因非法拘禁也已被移交检察院。
针对此事,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的刘明律师,也来赶这趟热点,他在所发的视频中,除了重复“小伙构成强奸罪”、 店方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这些多余的话外,还支招保洁阿姨如何维权。刘律师称,如果保洁员是在工作时受到侵害,则构成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所谓“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时间受伤”,那么,保洁阿姨在足疗店打扫时被21岁顾客强暴,属不属于“工伤”呢?
从法理上说,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条件,这种安全的劳动条件,当然包括员工不受性骚扰、性侵害这样的条件。这是用工单位不言而喻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这种条件,就是违反义务。由此延伸出保洁阿姨在工作时遭顾客强暴,其要求足疗店给予赔偿具一定的合理性。
但却不是刘律师说,保洁阿姨受到侵害了,就“可享受工伤待遇”。
强奸是一种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暴力行为,既可能给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也会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而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只限于对人体的物理伤害,心理伤害不属工伤赔偿之列。工伤保险待遇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是说,如果是“船过水无痕” ,就构不成工伤,更甭说“可享受工伤待遇” 了。
不仅工伤待遇享受不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也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更进一步,我国民法典似乎也找不到对贞操权法律保护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得受害人,特别是受害的妇女的精神损害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因此,笔者不知道,刘大律师凭啥那么肯定,保洁阿姨被侵害了,就“可享受工伤待遇” ?本来,犯罪嫌疑人均被绳之以法, 对施暴者刑法上的刑罚制裁,多少会使受害人得到一些安慰。听那位律师这么一说,她倘若当真了,到头来又竹篮打水一场空!岂不是对她二次伤害?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