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解读:“兴奋剂”入刑,针对“幕后黑手”的严厉打击_风闻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2-27 21:16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12月24日,针对中国游泳名将孙杨“禁赛8年裁决被撤销”一事,中纪委网站发布《孙杨事件背后,到底是谁没有遵守规则》一文,明确指出中国对反兴奋剂问题向来“零容忍”,一贯重视加强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
事实上,从法律发展的历程上来看,中国对待反兴奋剂问题的态度确实愈发严格。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罪名,首次将“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中国游泳名将孙杨
在体育竞技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无疑是严重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
但在2020年之前,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始终难以进入刑法层面。
上世纪90年代,田径教练马俊仁被视作有着传奇色彩的“国民英雄”,他带领女子长跑队为国家争得了无数的荣誉,这支队伍也因此被称为“马家军”。
1998年,作家赵瑜的《马家军调查》在《中国作家》整本独卷发表,该书披露了当年红极一时的马家军诸多不为外界所知的秘闻,但其中第14章《药魔重创马家军》的内容在当时并没有公开。
直到2016年,赵瑜在接受采访时披露了马家军使用兴奋剂的来龙去脉,还提供了当年王军霞等十名运动员举报马俊仁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联名信影印件。
当时,关于马俊仁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是否属实,以及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度引发争议。
《检察日报》曾发文表示,虽然这种行为性质恶劣,但刑法并未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本身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最多认为,当运动员被迫注射兴奋剂后出现了闭经、生理畸形、肝病等明显的身体损害时,可以追究教练“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以造成“轻伤及以上结果”为门槛。
也就是说,即便马俊仁被控诉的行为属实,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也很难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90年代,马俊仁和他的弟子王军霞(左四),曲云霞(左一)以及刘东(左二)
《体育法》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最多被“取消成绩”或者“禁赛”。
即便是《反兴奋剂条例》,也只是规定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体育行业相关工作,情节严重者,也最多是“终身禁止从业”,上升不到刑罚的程度。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兴奋剂问题在刑法上的空白,一直持续到了去年年底。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首次将“使用兴奋剂”与“刑事犯罪”链接了起来。
走私兴奋剂的,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经营兴奋剂买卖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监护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使用兴奋剂的,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在高校招生等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使用兴奋剂完成体测的,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食品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虽然关于兴奋剂的各种“外围行为”都可以按已有罪名进行认定,但运动员体育竞技比赛中“被迫使用兴奋剂”的情况,依然不在刑法的“射程范围内”。
不过,于12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一项罪名,让情况发生了改变。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未来无论是有教练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赛,还是有人用兴奋剂“陷害”参赛运动员,他们面临的都将是牢狱之灾。
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实使反兴奋剂问题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让法律对这类行为的规制更加的完善。
兴奋剂入刑将对意图使用兴奋剂的人产生极大震慑作用,但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陈志宇指出,这一规定并非针对运动员,而是对准运动员背后的黑手。因为国际反兴奋剂界普遍认为,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往往与辅助人员密切相关。
2021年即将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便指出,“参与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包庇使用兴奋剂的人员,应当受到比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的运动员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把这些辅助人员通报给主管部门(从而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是遏制使用兴奋剂的重要措施”。
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涉兴奋剂犯罪条款正体现了这一精神。
陈志宇说:“我们一直主张,推动兴奋剂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刑事责任,他们的问题仍交由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规则处理。兴奋剂入刑要着重惩处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和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活动,坚决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势头,保护运动员和公众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这也正如中纪委网站那篇《孙杨事件背后,到底是谁没有遵守规则》中所说,“拿干净金牌”、打造“干净国家队”,是中国体育管理部门的严格要求,也是中国体育运动员的底线标准。
人类在发展体育的过程中,孕育了内化为人们心中信念的体育精神,追求更高、更快、更强,强调拼搏与团结、和平与公平、关爱与尊重等等。反对和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根本意义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拿干净金牌”、打造“干净国家队”,是中国体育管理部门的严格要求,也是中国体育运动员的底线标准。
如果说“最低刑责年龄被下调至12周岁”回应了近年来的引发重大舆情的各种“低龄恶性事件”。
那么,“强迫、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入刑,也是在回应人们对中国体育事业的热忱与担忧。
毕竟,法律源自于生活也理应服务于生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刑法,才是我们想见到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