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第一个奴隶主是黑人?并不客观_风闻
柠檬木聚糖-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知名科学科普作者2020-12-27 12:30
前两天的时候,朋友给我发来一篇“报道”,让我鉴定下真假。我琢磨了琢磨,这种反常识的所谓冷知识,还真挺有市场,索性详细写一写。咱们也不能说媒体说得全错,这里的问题就在于,细究起来有一点道理,但是怎么想怎么不对劲。
事情还要从美国臭名昭著的蓄奴制度开始讲起,当年美国这片土地还是英国的地盘,施行的是英国法律。从1534年亨利八世推行《至尊法》之后,英国在某种意义上算是成为了削弱版的政教合一国家,虽然和那些宗教程度很高的国家还有差距,但世俗和宗教之间的相互影响还是比较明显(相互影响和推行《至尊法》互为因果)。其中,和蓄奴制度关联比较直接的应该就是英国认定基督徒不能奴役基督徒,也就是说受洗者不能算奴隶。
这就产生了逻辑问题,某个事实上的奴隶,是否可以通过受洗(入教)这种方式在英国领土脱离奴隶身份。虽然这理论上可以,但实际上不行,因为英国统治阶级的利益来源,很大一部分就是基于这种压榨行为。至少在天高皇帝远的殖民地,这个逻辑确实行不通。当然,在更早一些的英国其实并没有人权保障的概念,他们用一套契约劳工的体系,签订时效数年或数十年的契约,来迫使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还债的下层人民为既得利益者工作。
这个体系也直接影响了后来英国的国际奴隶贸易体系,因为美国早期的奴隶实际上就来源于契约工。最早期的时候,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契约工分为三类:自愿、半自愿和非自愿(其实还有赎身工和契约学徒等分类,但和本文主旨关系不大)。所谓自愿契约工通常是指自愿通过固定年限的劳动,换取抵达美国等殖民地的运费。这种契约工是在旅途开始前与运送他们抵达美国的公司达成定向工作协议,可以认为是自愿行为。而半自愿则是劳工在旅途开始前仅与运送方口头达成还债协议,到达美国后运送方再与美国当地的用工方交易这个劳工本人的劳务契约。
产生前两者的核心原因是最早期契约工的待遇并不是特别差,有很多在本国混不下去的人愿意到美国这种殖民地碰碰运气。但问题是,这两种契约工并不能满足需求巨大的美国劳务市场,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之下,使得非自愿契约工的贸易异常繁荣。这里的非自愿契约工,其实就是把人以非法手段,比如强掳或拐骗等方式卖到美国当作长期契约奴使用,实际上就是一种美国蓄奴制的早期形态。
至于报道中的安东尼·约翰逊,确实是个黑人。但依据当时的记载,其实是契约工约翰·卡索在达到契约年限后,被安东尼·约翰逊拒绝释放。然后,约翰·卡索依靠他人作证,通过诉讼赢得了自由身。问题是,安东尼·约翰逊随即发现约翰·卡索与证人签订了劳务契约,他据此向法院起诉并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法院经过研究决定,该契约工有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契约期,判定欺诈行为成立,契约工需要无限期为安东尼·约翰逊服务以补偿他的损失。这个判决在今天看来可能有失偏颇,但在当年本就不公平的美国社会并不意外。
而且,这种通过诉讼去延长契约时间的行为,在当时美国并不是少见。只是以往延长几年或十数年的时间,这次改为终身。名义上,并没有改变契约工的契约身份,而且本质是一种依赖法律途径的惩戒行为。考虑到当时非自愿契约工客观存在,事实上的蓄奴制度已经初具规模。把安东尼·约翰逊当作第一个美国奴隶主,并不客观。如果要为他做一个历史定位,应该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合法手段将长期契约工转化为终身契约工的人。所以,安东尼·约翰逊的诉讼行为与美国蓄奴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至于西方长期把他这个黑人当作美国第一个奴隶主,其实多少有点为美国蓄奴制度翻案的意思,特别是针对于美国黑奴问题,意图弱化其中的种族矛盾。但至少在我们旁观者看来,脱离了社会环境,单拿出一个判决就认定这个黑人是开先例者,显然非常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