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解读:“性侵幼女”处罚加重,针对“炼铜术士”的重拳出击_风闻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2-28 16:45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12月28日,广西高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百香果女孩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被告人杨光毅死刑。
杨光毅将被剥夺生命的结局尘埃落定,但其对幼女令人发指的所作所为,却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一朵乌云——对于现实中那些被称为“炼铜术士”的病态恋童者,应当如何规制?
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面回应了这个问题,其中不仅加重了对强奸、强制猥亵幼女等行为的处罚,还针对“奸淫未成年养女”等行为增设罪名,从而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百香果女孩案”年仅十周岁的被害女孩杨晓燕
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县平心村,10岁女孩杨晓燕背着刚摘的果子,独自前往离家不过500米的百香果收购点,换来了32元,但在回家途中遭同村29岁青年杨光毅强奸。
之后,女孩遭杨光毅掐脖、昏迷,并被装入蛇皮袋带进山;她醒后,双眼及颈部又被杨某用刀刺伤,并遭其奸淫,32元钱被拿走。
女孩最终被装入蛇皮袋,以滚、搬等方式被带下山,又被浸泡在一水坑中,之后被抛弃在一处山坡。
尸检报告显示,杨晓燕的死因是在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而气管又被锐器刺破,造成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最终导致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案件审理期间,虽然对杨光毅的量刑发生了一些波折,但最终他还是将为这残忍暴行付出生命的代价。
12月28日,广西高院再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对于杨光毅被判处死刑的结果,许多网友表示支持和认同。
毕竟,强奸幼女、残虐施虐、杀人抛尸,无论是哪个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更何况是三者放在一起。
有网友表示,之所以只判处杨光毅一个死刑,说到底也是因为人“只能死一次”。
那么,没有杨光毅如此“极端”的奸淫幼女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单纯奸淫幼女的行为,最高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可是,为何杨光毅却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呢?
那是因为,对强奸罪的处罚分为两个档次,相对而言一轻一重。
轻的一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原则上都在这个幅度内处罚。
重的一档即为有加重情节的强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纯奸淫幼女的行为,虽然要从重处罚,但依然属于“轻的一档”,无法突破十年有期徒刑的上限。
只有存在情节恶劣、侵害多人、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轮奸、致人重伤或死亡,才适用“重的一档”。
杨光毅正是因为属于最后一种情况,才被判处死刑。
不过,修正案规定,只要是**“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奸淫时造成幼女伤害”**的,哪怕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也适用“重的一档”——十年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可判处死刑。
很明显,针对性侵幼女行为,修正案给予了更加严厉的打击。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后对比图
当然,性侵男孩的处罚也加重了,不过稍微复杂点,要先掰扯清“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刑法意义上的“强奸”,单指男性强迫女性发生“自然性交”或者与幼女发生“自然性交”的行为。
若是男对男、女对男、女对女,或者男对女“非自然性交”,则属于“强制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罪。
如果猥亵对象是儿童,则属于猥亵儿童罪,原则上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不过,修正案对该规定比照强奸罪进行了增补,将多次侵害、侵害多人、造成儿童伤害等行为纳入到“重的一档”——五****年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可见,无论是对男孩还是女孩,只要敢搞“炼铜”,得到的永远是愈发严厉的惩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后对比图
虽然上述两点变化都加重了对既有性犯罪得处罚,但“炼铜术士”们还是找到了一条路。
众所周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即使对方自愿,也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十四周岁也被称为“性同意年龄”,只有超过这个年龄才被推定为有处分自身性权利的能力。
可一个刚满十四周岁的女孩,未必熟知人心险恶,心智也未必成熟,在糖衣炮弹或言语诱导的影响下,很容易沦为某些“恋童术士”的“猎物”。
有人戏言,先把女孩养到十四周岁,然后把对方忽悠成自愿,不算强奸,无罪。
而且,还真有人付诸实践了。
前段时间,就有某个被驱逐出境的美国人,故意卡着“十四周岁”这个年龄点,意图以收养的形式满足其内心“恋童”的癖好。
不过,女方其实伪造了年龄,证件上是未成年,实则已然成年,让这位美国人意图落空。
即使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还为其他潜在的“炼铜术士”带了一个不好的头。
所以,修正案针对这种行为增设了一个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就算女孩已满十四周岁,只要不满十六周岁,其养父、监护人、教师、医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女孩自愿也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刑法绝对不会给“炼铜术士”留下任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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