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一届立法会选管会成立日期说开去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0-12-29 05:09
从新一届立法会选管会成立日期说开去
行政长官贺一诚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二十一周年酒会上的致辞,首次谈到明年立法会选举,指出要做好明年第七届澳门立法会选举工作,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在随后的回应记者提问中,贺一诚也指出,大家都盼望明年举行的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可以顺利举行,相信凭借过去六届选举的经验,筹备选举工作应能一届比一届做得更好。他也坦率地表示,现在难以预测届时的疫情发展及可能对选举造成的影响。
果然,在区庆、冬至及圣诞等连续长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昨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就刊登贺一诚的行政长官批示,公布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再度由中级法院法官唐晓峰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检察官黎裕豪,市政署市政管委会主席戴祖义,行政公职局局长高炳坤,财政局局长容光亮,以及新闻局局长陈露,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而新闻局也于昨日发出采访通知,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就职仪式,将于今日下午三时在特区政府总部举行。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规定,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员组成,各成员须在选举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长官批示从具适当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并在其面前就职。因此,今日的就职仪式,将由行政长官贺一诚主持并监誓。
有关新一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行政长官批示的公布,及其主席和成员的就职仪式,都是赶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前一年的最后几天进行,这就完全准确地执行《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中,有关「各成员须在选举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长官批示从具适当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并在其面前就职」的规定。其实,从《澳门特区公报》可知,贺一诚的这项行政长官批示,是于十二月九日作出的。
而在回忆中,上一届立法会选举是在二零一七年举行,而相关的行政长官批示,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宣誓就职的日期,却是二零一七年的一月下旬。因此,贺一诚是更能严谨地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
也因此,贺一诚十分重视必须确保选举在公平、公正、公开及廉洁的环境及氛围下进行,在区庆酒会上的致辞中作出了庄重承诺。相信,在今日的立法会选管会就职礼上,贺一诚还将会重申此承诺。这是保证「一国两制」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维护澳人民主治澳的不二法门。
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这是贺一诚出任行政长官后,首次就选举事务作出行政长官批示,而且也是首次主持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就职礼,当然更是首次领导立法会选举的选务工作。这是一百八十度的身份转换,从回归后此前历届立法会选举的参选人,转换为立法会选举的监管人。因此,在贺一诚来说,有必须顺利进行的自我要求,更有必须在公平、公正、公开及廉洁的环境下进行的共同愿景,避免发生任何瑕疵。
当然,由于这也是《港区国安法》颁布并公布后,澳门特区的首次立法会选举,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正面影响,可能会有助于选举的顺利及平安进行。前届立法会选举,有公然宣布支持「港独」的人士参加的情况,在各方严密监视下,可能难以重演。
而且,澳门本身也针对曾经有立法会议员参加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国会议员选举的现实情况,修订了《立法会选举法》,增添禁止「双重效忠」的条文。参选人在报名时,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相信也将不敢「乱来」。
但不排除仍有意图捣乱者,并非志在参选,当然更不会祈求当选,而是要以参选的平台,宣泄其某种不满情绪,意图在相对平静的澳门,搞出「一铺杰嘢」,以吸引国际反华政客的注意,把澳门也「拖下水」,以玷污澳门特区这个实行「一国两制」的模范生。因此,还是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并做好各项防范预案。
另一方面,进一步提升立法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及廉洁品质,以体现优质民主,在完善竞选宣传活动规范,加强打击选举违法活动,改善选举组织工作等方面多下工夫。我们看到,在行政法务范畴的二零二一年度施政方针中,在「协助第七届立法会选举」项下,宣示特区政府将加强宣传,建立健康选举文化;配合好立法会选管会的工作,全力筹备和组织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协助选管会制定指引,检视及优化选举流程,确保选举在公平、公正、公开和廉洁的环境下顺利完成。
其实,还应充分发挥廉政公署的职能及任务,将其二零二一年的反贪工作的重点,定位于致力打击选举中的贿选犯罪活动,确保选举过程廉洁及选举结果公平。因此,有必要组建专门的反贿选团队,针对立法会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规则情况作事先的情报搜集、研究部署,积极防范贿选犯罪,以保障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举行。尤其是针对防疫和生产常态化,及自媒体和网络社交工具发达等的新态势、新形态,及早研拟防范贿选犯罪的策略及具体办法。
将于今日宣誓就职的第七届立法会选管会,仍然是临时任务编组的形态。这与某些国家或地区的选务机构是常设机构,有所不同。临时的选务行政机构虽然可以承担该次选举活动的行政管理任务,但却因为其不是常设机构,就显得每次选举活动之间,呈现不持续不连接的状况。倘再加上特区政府拟制选举法修正法案的具体工作人员,却是未曾出任选管会成员,或是未曾参与选举活动管理工作的,就可能会与选举实务脱节,未能碰触到实际问题,因而在拟制法案时,就会有「隔靴搔痒」的流弊。这样拟制出来的法案,或许会迎合要为自己争取连任的议员的心意,因而就必然会在审议法案时「顺水推舟」。更严重的是,由于法案的拟制者脱离选举实务的实际,因而令到选管会自已也无法精准掌握选举法,而可能会作出自相矛盾的指引决定。实际上,在过去的实践中,就曾发生过若干自相矛盾或不成比例的情况,让人难以适从。
澳门特区政府的行政暨公职局,其职能之一是「依法确保选民登记及选举活动」,并设有「选举技术辅助处」,直属于正副局长,因而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会中,行政公职局局长高炳坤是其成员之一。但却只是行政幕僚性质,而不是管理职能,这与常设性的选务机构并不是同一回事。因为常设选务机构是采委员会制,而且其成员除政府官员之外,还有各主要政党(倘澳门特区采此机制应是各主要社团)的代表,及专研选举政治学的学者等。如果澳门特区也比照此机制进行选务机构的改革,建立常设性的选务结果,就能保持连贯性及专业性,也能体现民主治澳精神。而行政公职局的现有机构,则是作为该选务机构的办事机构。
当然,由于澳门特区的公职选举只有两项,一是五年一次的行政长官,二是四年一次的立法会选举(倘行政长官及选任议员发生届中缺位,依法应当进行补选),选举活动并不频繁,是否需要成立常设性的选务机构,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