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需要坚持国际法治
作者:李澍
作者: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毛俊响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面向人类未来提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当前,就如何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学术界有诸多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富有见地的建议,如提升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合作层次、推动世界卫生组织改革等。在此基础上,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还需要坚持国际法治。
诚如人们所言,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选择。法治能够以制度维护国际安全,以规范促进国际公正,以共识促进国际发展;法治也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有效方式,是适合全球化时代的治理手段。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必然要在一个具有高度价值共识、相对稳定秩序、行动评判可预期的规范体系之内进行。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全球事务治理可以有多种方式,如霸权治理、均势治理、规则治理。但是,在全球治理视野下,为了避免国家之间因为利益冲突带来的各自为政乃至相互倾轧,就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国际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国际制度来推进国际法之治。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推动着国际法治的发展。
法律规范社会行为,需要适时回应社会需求的变化。考察国际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往往针对不同领域的国际问题,协商制定国际条约或通过国家实践来形成国际习惯,推动国际社会成员行动有序化、规范化,建立符合法治原则的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历史也表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是公共卫生领域规范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倡导通过世界各国之间的团结合作来完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抵御全球公共健康危机,以维护人类健康福祉并实现人类可持续安全与发展。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需要国际社会针对全球公共健康危机,通过谈判协商完善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进而不断完善国际法治体系。各个国家在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过程中达成的共识,一般都会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是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规范基础。
国际法治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提供坚实保障。
在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过程中,卫生治理经历了从单一国家卫生治理到国际卫生合作,再到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发展历程。在应对不断变化的人类公共卫生问题过程中,公共卫生治理逐步机制化、常态化和全球化,其背后就是以国际法治为基础的规范化、制度化过程。19世纪以前,主权国家采取国内治理方式来解决公共卫生问题。从19世纪中期开始,欧洲区域公共卫生法律合作开始兴起。从1851年开始,欧洲开始召开国际卫生会议并逐步制定了多份国际卫生公约。经过多年发展,国际社会形成了以《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为主要内容、辅以国际人权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环境法中有关健康规范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法律体系,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提供稳定的法律规范依据。
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机制也为推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搭建了平台。
国际公共卫生组织,无论是早期的国际公共卫生局,还是当前的世界卫生组织,本质上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在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国际法律体制中,国际组织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成立,标志着全球公共卫生合作的全球化和机制化。近年来,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更多非政府组织、多边机构、跨国公司、基金会等开始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过程。全球公共卫生治理逐渐形成以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人权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为主要平台的多层次国际合作机制,在推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对国际法治发展提出新要求。
首先,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要求加大对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规范供给。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倡议带有明确的问题性和针对性。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而提出的重大倡议,但它着眼的又不仅仅是重大传染性疾病,还包括贫困、贸易、环境、生物安全与公共健康问题。当前,除了传染病、烟草、生物安全等有限领域以外,公共卫生领域的许多问题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律规范,如人类生殖、人类克隆、器官移植等。
其次,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要求国际法规范和机制之间的高度协调。一方面,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不仅依赖于国际卫生公约调整,还需要贸易、人权、环境等领域的规范配合与协调。即使在《国际卫生条例》法律框架下,一国采取的紧急卫生措施也需要与人权保障相协调。另一方面,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需要国际机制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际社会认识到,即便在世界卫生组织机制框架内,也存在如何妥善处理世界卫生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行动冲突问题,更遑论世界卫生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调问题。不仅如此,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还需要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稳定的法律制度安排。从全球公共卫生合作的历史来看,基金会、跨国公司等国际非政府组织凭借其自身优势,广泛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在传染病与慢性病防治、促进儿童与妇女的健康保护、改善公共卫生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重要力量。相应的,国际法也需要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提供稳定的法律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