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是否批准黎智英保释,应更多考虑国家安全问题
【环球网报道 记者 尹艳辉】香港终审法院今日(31日)开庭审理律政司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批保释的上诉申请许可。据香港电台网站报道,律政司表示,本案涉及香港国安法,在考虑是否批准保释时,应给予“国家安全”问题更多考虑,国安法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否则不得准予保释。
律政司提出的上诉,今日由3名终审法院的国安法指定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及张举能负责审理。
报道称,律政司表示,本案涉及香港国安法,在考虑是否批准保释时,应给予“国家安全”问题更多考虑,国安法第42条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律政司认为,此定义有别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有关保释决定的考虑。
律政司也认为,在香港国安法案件中,被告的保释条件,不应作为考虑是否准予保释的因素。
另据“东网”报道,律政司还强调“无罪假定”不适用于香港国安法。而若黎智英在保释期间潜逃或重犯,会对社会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害。
据港媒此前报道,黎智英被控欺诈后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他在两案中均被拒保释。黎智英23日被押解到香港高等法院,一并就两案申请保释,法官李运腾23日批准黎智英以现金1000万港元保释外出,另需3名人事担保,各10万港元。
此外,黎智英也须交出全部旅游证件,不得离港,除到警署及往法庭应讯外,亦不得离开住所,每周须到警署报到3次。另外,他还需承诺在保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可被视为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或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为的行动,包括不得会见外国官员、不得接受电视、电台或网上访问、不得在纸本或网上发布帖文、评论和讯息。
针对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释的裁定,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兼法学教授傅健慈曾直指上诉庭匪夷所思,他表示,按香港法治明文规定,黎智英早前在保释期间涉嫌犯罪被捕,理应不准保释,他们称裁决令市民对法治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