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于正,过关!_风闻
笔意云岚-B站知乎同名2021-01-01 12:37
郭敬明、于正两位大佬终于出来道歉了。据他们自己讲,分别隔了15年和6年。
那么郭、余二人就没事儿了吗?
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这里可以告诉大家,他们基本上就算过关了。
可能很多小伙伴都会跟我一样,此处省略1万个不雅词汇。
我们心中不免会产生一个疑问,就这……就这么放过他们了?
现实是,不然要怎样?
想教训一个人,总得拿出惩罚措施吧。不说没用的,怎么惩罚,人家是违反法律了,但已经履行完了法院的判决书,还要怎么追究?
抓起来坐牢?鞭刑?还是社会性死亡?
不好意思,以上恐怕不可行。
除非有人能够拿出实锤证据,证明某人触犯了某项法律。至于是罚款、没收、有期徒刑等等,则视法条而定。
目前,显而易见的,只有汪海林老师曝光于正,一是行贿,一是性骚扰。
行贿问题,是原广电总局公务人员李某,曾对于正工作室和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的电视剧《山河恋》进行“指点”。随后,该剧播出后,于正工作室总经理杨某为表感谢,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李某。
而广电总局的李某则在2014年,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这个案子似乎已经了结。
至于于正工作室及其实际控制人余某(笔名于正),还有前面提到的那位总经理杨某,是否受到惩处了呢?现实是在司法实践中,行受贿案件,通常来说取证都非常困难。有时候为了惩戒腐败官员,那什么……不多说了。
既然取证困难,笔录(或者俗称的口供)就可能成为关键性证据。如此,则当事人大可矢口否认完事。
以目前的信息来看,这个案子乃是于正工作室某些工作人员的行为。至于其他,谁手里有确凿证据?如果能像崔永元老师那样,拿出一抽屉的材料说事儿,也能让某些人抖上一抖了。
再说性骚扰问题,取证定性之难,大家有目共睹。况且性骚扰案件,顶多判处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说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算上一算,各项都定格罚,就是拘留37日。
上边的法条大家也看了,肯定适用不了性骚扰案件嘛。
那么话说回来,道了歉了,赔了钱了,也就算过了关了,没了事儿了,对不对?
通过公关解决掉了这些麻烦,再过几年洗白人设,将来混饭捞钱。
从吃瓜群众的角度来看,经此一事,贵圈可能形成一套流程,或许用不了太久,我们就能再次看到,传播了淫秽照片、偷税漏税甚至吸毒涉黑的劣迹人员就能重出江湖了。
未来果然可期,呵了个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