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例:儿童高空抛矿泉水致路人骨折,监护人被判赔9万_风闻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1-01-05 20:22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高空抛物一直是城市上空的一道阴影,轻则惊吓受伤,重则致残致死,近年来更是频频出现。
抛物者自然应当担责,可若是小孩抛物,而且未直接砸伤人,而是把人吓到摔倒受伤,又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不仅在明确了抛物者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
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和广州首例司法判决给了我们答案:照赔不误,而且监护人也要担责。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现场 图源:公众号“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公众号“广州中级人民法院”1月4日消息,当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
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
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
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
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最终,除部分费用主张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被驳回外,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判决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庾某某各项费用合计82512.2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件宣判现场 图源:公众号“越秀区人民法院订阅号”)
毋庸置疑,高空抛物伤人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一是抛物者为小孩,没有赔偿能力;二是被砸中的老人不是直接受伤,而是被吓到后摔倒受伤。
对于后者,其实不难判断,毕竟如果不是高空抛物,那老人也不会被吓到嘛。
更何况,被突然砸下的矿泉水瓶吓到是人之常情,受到突然惊吓后一时不慎摔倒也是人之常情。
那么,老人没有任何异常的反应,其从被吓到到摔倒再到受伤之间,都是“顺理成章”的自然反应。
换言之,所谓“不是被直接砸中受伤”的说法,肯定不能成为逃避赔偿的理由,这也不可能合乎常理。
(高空抛物 资料图)
而对于“抛物者为小孩”的情况,则更好处理:小孩没有赔偿能力,但监护人有呀。
《民法典》规定,小孩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由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监护人主张自己对于这事“没过错”,比如自己不在家、在忙事情等,也没用。
因为监护人的这项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除上述两点之外,《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还作出了两项额外规定。
一是规定小区物业必须对“高空抛物”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否则要在损害发生后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就表明,小区物业再也不能对这种事消极怠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是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计师调查“高空抛物”事件,帮助受害人查清抛物者。
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调查义务被明确后,那就必须得管,“高空抛物”发生后的“找人难”“取证难”问题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当然,若是“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光是《民法典》从赔偿角度规制,也是不够的。
因此,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高空抛物”作为单独罪名予以规定。
这意味着,未来如有人还敢“高空抛物”,赔偿是第一步,然后轻则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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