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涉及教育是否有法律依据?当然有_风闻
崔紫剑-自由撰稿人-一个油腻的中年胖纸,喜欢胡说八道,自以为是。2021-01-09 09:32
有网友问我,国家有没有法律依据来处理关于宗教涉及教育的问题?这个问题,恰巧昨天讨论过,这里做个科普。
整体来讲:不用怀疑,法律依据,是有的。
1.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个是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的基础。而其中这一条,是相当于其他各个法律在宗教涉及教育方面的总纲。所有这个领域相关事务,都是从这一条的具体、衍生的。
2.教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是所有教育法规的母法。涉及到教育事业的法律法规,都是这部法律来的。
这两条,对于宗教涉及教育,是有明确规定的。
3.教育法第三十条,是对学校和各个教育机构提出来了要求,这里的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事实上是包含了对受教育者的“在校”、“课内”、“课外”、“业余”等各方面的一个了解要求和保障的。
我知道有些搞教育的同志不愿意我这样解读,然而事实就是:安排家庭作业的时候,是不是学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如果是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的责任,那就意味着:学生的属性,不会因为他离开学校发生变化,在社会、家庭中,学生依旧是学生。
所以,这里对于学校的要求其实很简单:了解情况即可,而了解情况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学质量。
学校和教育机构,不能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强调学生的身份,而需要了解情况履行义务的时候,就否定学生的身份,那就有些耍流氓了。
所以,第三十三条,在涉及到宗教干涉教育领域具体落实的时候,对于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要求是:了解学生是否信教,是否涉及宗教。到这里就为止了,了解之后,是由其他部门去处理的,而不是由学校去处理的。但是,学校不能说连这个“了解”的义务都没有。
目前整个教育系统,从上到下,都有一股子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横行,有权捞权,有钱赚钱,有好处的时候都抢,该做事的时候都推。这一点,从教育部门对待舆情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来了。
为啥我常说,不要迷信互联网舆论,不要夸大互联网舆论的作用?为啥我说重视互联网舆情的部门不要骂?因为重视的部门,说明还是在做事,互联网舆论还能推动改变,言路是畅通的——而根本不重视互联网舆论的部门,就会出现梁兴扬被开除、艾特多少年都没有回应的情况——这时,互联网舆论事实上是无法发挥作用的。毕竟,具体业务,是这些具体部门在落实。
第四十四条,明确对受教育者,也就是学生提出了要求。这里遵守法律法规,就明确提出来了受教育者不应不能不该涉及到宗教活动——涉及了,就是妨碍教育质量,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学生的身份,不会因为离开学校、到了社会或者家庭就改变了。
一些信教家庭经常打的牌,就是把学生身份属性人为割裂,享受国家各种各样的补贴政策和好处的时候,就承认孩子是学生;扭过头想自己给孩子传教了,就否定孩子的学生属性。更搞笑的是用什么国际条约来限定国内事务,对国家维护正常教育秩序的行为说三道四,胡说八道!
一些家长认为孩子就该听自己的——这是标准的封建思想,从孩子的信仰开始入手,长大了就“父母之命”,这恰恰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是在用封建主义腐朽思想腐蚀未成年人。这里面可以直说:如果你信的教真的灵,等孩子长大了,他和她可以自己选择,你没有理由去替他选择。孩子是孩子,家长是家长。
第七十二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很清楚讲的是哪个部门去处理。
公安的同志别犹豫,也别苦恼。这个执行的解读、认定并不牵强,我相信,在打击宗教涉及教育领域这个违法犯罪的事情上,基层民警是有执行决心和执行力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并不是基层民警的执行决心和执行力,而是基层以及机关领导的责任担当。
原因特别简单:公安是政府序列,而上面还有领导机关。宗教界人士被邀请进入地方政协当领导的也确实不少,同时,管理宗教的部门现在也挪到地方党委去了,你要说在宗教涉及教育的时候,党委政协看不见,那是假的,只是:相关领导不懂法,或者不愿意担责任,就会刻意推脱责任,刻意否定我说的这种解读方式,按照大法党的那一套解读。这里面他们曲解的手段,往往是把“宗教信仰自由”曲解为“宗教自由”。
事实上,“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个人权力≠宗教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传播自由≠宗教活动场所自由≠宗教组织、机构、团体自由≠宗教教职人员绝对自由
更有一些地方相关部门的领导,把对于宗教的教育引导管理服务,变成了宗教发展;把发展了多少宗教教徒、建设了多少宗教活动场所当成自己的政绩,政绩观都出现了偏差。对于其他部门依法管理和开展宗教领域教育引导管理服务的工作,刻意刁难、阻拦、和稀泥、当“老好人”……对于党的事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对于国家公信力的损害是极大的。
这些现状,在实际执行层面,无形中给公安机关的基层领导们在担当责任时,上了个紧箍咒。
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要有担当,顶着地方政治压力,那基层民警执行铁定没问题;如果顶不住,甚至被换掉,那基层民警被穿小鞋也是正常。时间久了,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就是看见了不敢管、不会管。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里面清清楚楚的讲明白了要做什么。宗教,作为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本身就不是什么先进的东西。宗教的消亡,有其自然规律,我们不去人为的加速或者缓解这个过程,我们对于目前我国存在宗教的现状可以理解并且接受和宽容,允许宗教合法存在——但是,这些绝不是纵容和放弃管理。宗教界如果因此对于自身认知不清晰,那事实上是在瓦解我们的执政基础,在挖人民、国家和党墙脚。布尔什维克的孩子,出生之后,不是为了给人下跪的!
5.宗教事务条例,里面讲的就更多更清楚了。不仅不许进正常的学校,还限定了“非宗教活动场所”。对于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都是有要求的。这里不再详述,只说一点:各地方,看看宗教活动场所有多少,看看有多少未成年人信教,就可以搞清楚这个地方宗教工作开展的情况了。
综上所述,我国有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宗教的,有法律依据,不是没有。我知道深受西式法学思想影响、大法党影响以及一些没有担当的地方干部会否定我的解读——但是,我这个解读,只是国家政策的传播,而不是我个人解读。
否定我这种解读,事实上是否定了很多牺牲的烈士,否定了很多党员干部群众的努力。
我知道一些同志会说什么“特殊情况”之类的来搪塞——没错,搪塞——在我们国家,哪里不是党领导下的?哪里不是依法治国呢?干活的时候就情况特殊了?
找理由,总是很容易。
就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