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应注意的双重国籍问题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1-21 05:16
今年九月间,将会进行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行政长官已经批示成立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并主持其就职仪式,相信该选管会已经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而各有关选举利益团队,无论其代表人物是争取连任的,还是卷土重来的,抑或是将会初次投入选战的,可能也正在摩拳擦掌。实际上,妇联总会已经打响第一炮,在日前举行的新闻界联欢晚宴上,宣布该会今年将会继续派出妇女代表与友好机构、团体组成「美好家园联盟」参选,争取在议会反映妇幼心声和诉求。而在社交媒体上,也有不少人在进行分析,各可能的参选团体的实力变化及可能的选举结果。
本来,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与香港特区立法选举是错开年份进行的。但由于香港曾经发生暴力反中乱港事件,而严重影响原定于去年进行的立法会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议案,决定将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因而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也将是在今年进行。如果未来几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进一步的相关决定,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就将会与香港特区立法会同时进行,可能会发生连动效应。而基于多方面的因素,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对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所产生的影响会较大些,包括参选人报名资格等。由于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澳门的政治生态比香港较为宽松,因而澳门立法会选举对香港立法会选举的影响程度并不大。
实际上,前次立法会选举,澳门方面就是受到香港方面的影响。虽然在澳门方面,也是有着有立法会议员参加葡国议会选举的自身因素,但由于比澳门早一年进行的香港立法会选举,已经推出禁止「双重效忠」的实例可供比照参考,因而澳门也引进此方式,修订《立法会选举法》,为避免出现议员「双重效忠」的问题,规定议员在在任期间不得担任外国的联邦级、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议会或立法会的成员,以及政府的成员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同时,担任上述外国职位的据位人亦不得参选澳门特区的立法会选举。
最近,香港特区方面又进一步有传说,为了反制英国对香港特区事务的干涉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可能讨论涉及香港的议题,包括禁止英国(海外)护照,即 「BNO」护照持有人担任公职,亦可能会讨论改革香港选举制度,甚至是禁止持有「BNO」的港人投票,以至是丧失香港特区的居留权。当然,这些还只是传闻,因为事关重大,中央将会慎重考虑。但其中持有「BNO」者不得担任公职的说法,可能性的概率则将会是较高。而由于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唯一立法机关,这就确定了香港立法会也是香港特区的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因而其议员也是属于公职。因此,基于禁止「双重效忠」的考虑,持有「BNO」者不得参选立法会议员,或是在当选后必须放弃「BNO」,却有可能是中央将会思考及决定实施的方向。
但处置「BNO」的方式,并不适用于澳门特区的葡国护照问题。因为葡国护照的历史背景因素和功能等,与「BNO」完全不同。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及《中葡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的规定,对此已有很清晰的界定。何况,在澳门更不存在着英方意图以「BNO」作为干涉香港事务的工具的问题。因此,相信即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处置「BNO」问题的决定,也并不会影响到澳门特区的葡国护照持有人的担任公职,包括立法会议员的权利。
但是否会影响到真正的「双重国籍」者,尤其是「回流移民」,亦即本来是中国公民,在移民欧美国家并取得该国籍,尤其是在履行归化程序时宣誓效忠这些国家后,回流澳门的「双重国籍」者,参加立法会选举或担任立法会议员的权利,则宜进行研究。
按照杨静辉、李祥琴所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一书分析,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担任香港或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两部基本法分别作了原则规定。所不同的是,《澳门基本法》对担任立法会议员所规定的要求较低,.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但《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要求较《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要求为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香港基本法》限制外籍人士在香港特区立法会中的人数,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也与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试想,世界上有多少国家的地方议会,允许外籍人士担任立法会议员呢?
而《澳门基本法》对立法会议员的任职资格,没有限制外籍人士,特别是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_这与《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其原因是两部基本法在有关宣誓效忠的规定有所不同。由于《澳门基本法》幷没有象《香港基本法》那样规定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等任职时,不得具有外国的居留权,为了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政治上的「双重效忠」问题,限制主要官员等在任职期间使用外国居留权,《澳门基本法》的立法者,期望通过要求主要官员等在就职时履行宣誓效忠义务,以解决既不硬性限制主
要官员拥有外国居留权,但又限制其在任职期间使用外国居留权-,同时避免在政治上产生「双重效忠」问题。
其实,这主要是针对在中葡谈判时,严重困扰双方的葡国国籍的问题,而忽略了所谓「回流移民」的问题。因为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在领取葡国护照时,是无需宣誓效忠葡萄牙共和国的;而那些归化外国国籍的「回流移民」,在履行入籍程序时,是必须宣誓效忠该国家的。倘其中的一些人为了出任澳门特区的相关公职,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形成了「双重效忠」的问题。同样道理,既然担任立法会议员必须避免「双重效忠」,那么,是否也应该将曾经在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时,宣誓效忠该国的人士,纳入限制的范畴,以补强相关规范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现实政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