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赴京述职或将谈区际刑事司法协助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2-22 04:56
行政长官贺一诚昨日赴京述职。二零一三年,时任国务院港澳办主任的王光亚在接受传媒访问首次具体谈到特首述职规范化的问题时指出,特首未来述职的时间也会有规范,主要是配合澳门回归庆祝活动,故将来港澳特首述职会在每年的十二月十九日前完成,以方便澳门特首回澳门主持澳门回归纪念日的活动。而今年的港澳两特首是在十二月二十日之后进行,可能是与香港在十二月十九日当天进行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林郑月娥必须在香港「坐镇」有关。实际上,在香港立法会选举翌日,亦即澳门举行庆祝回归祖国二十二周年系列活动的当日,林郑月娥就已经启程赴京,比贺一诚早一天。
今年两位特首改为在澳门回归纪念日之后赴京述职,却是为贺一诚在北京逗留多几天创造了有利条件,因而无需像往年那样,在分别向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汇报过去一年的工作及及新一年计划,并报告不足之处之后,就「滚水漉脚」地返回澳门,主持回归周年的系列活动。而是可以有较为充裕的时间,留在北京,与相关部会的首长会晤,商谈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各方面合作的议题。实际上,特区政府新闻局发出的新闻稿就指出,贺一诚将在北京逗留至二十四日,除了是向国家领导人汇报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去一年的工作和明年的施政重点之外,期间还将拜访部委。因此,虽然贺一诚在昨天启程时,只有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许丽芳随行。但相信在与各相关部委的首长会晤时,澳门特区政府的相关司长甚至局长,也将分别前往北京,与贺一诚汇合,参与相关议题的会商。
会商的议题,当然是与中央和特区的各项合作相关,尤其是有关澳门特区也实施「动态清零」的常态化防疫措施之后,中央与内地地方各地进一步开放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等议题,以协助澳门特区加快稳经济,促复苏的进度。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贺一诚赴京述职之前的十二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却「迫不及待」地南下珠海,与贺一诚共同见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杨万明和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分别代表双方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澳门特区政府新闻局发出的新闻稿指出,《会谈纪要》的签署,将有利于加强澳门与内地的司法法律交流合作,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建设。在签署仪式后,双方并就如何加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会谈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地共同推进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建立完善跨境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促进常态化机制化司法法律交流合作,加强法律查明方面的合作,推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融合发展,进一步发挥澳门与葡语系国家和地区的桥梁纽带作用。
但内地「中国长安网」的报导,却是除此之外,还特别指出,此次《会谈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首次签署的司法法律交流合作框架性文件,为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规划了路线图。《会谈纪要》对两地共同推进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建立完善跨境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澳门联系葡语系国家和地区的桥梁纽带作用等作出了全方位、系统性规定。《会谈纪要》的签署,是对两地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经验的总结提升,对新时代进一步深化两地交流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将此事态与「周焯华事件」挂联起来,可能显示,中央对建立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区际刑商民事的司法协助关系,有了新的考虑。因此,不排除贺一诚在此次赴京述职期间,还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民政部、海关等机构及部委的首长会晤,商谈建立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刑事、商事、民事的司法协助关系,并洽签相关合作协议的事宜。
尤其是在发生「周焯华事件」之后,内地与澳门特区进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更形重要及急迫。本来,此重大议题已经商议了十多年,但一直进展不大。问题主要是发生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澳门特区虽然已经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颁布了《刑事司法互助法》,但其第一条第一款却规定,该法规范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刑事司法互助」,亦即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都「剔除」出去,因而是规范属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并不适用于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另外,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澳门关于区际追逃协助的「特别法」。此后,特区政府有于二零一九年向特区立法会提请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但后来特区政府以澳门与内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正与两地分别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商所需时间亦较预期中长,为了使《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决定调整立法的策略和进度为由,主动撤回已向立法会递交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也获得立法会接受。这就使得澳门特区与内地进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商谈,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关键是澳门特区必须为此而立法。但在贺一诚向立法会提交的二零二二年度法律提案项目计划中,并无《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当然,可以与时俱进地补加。
其二、澳门特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不单止是与内地,还有香港特区及台湾地区。其中台湾地区因为蔡英文拒绝承认「九二共识」而将难以开展协商;香港特区曾因受到「反修例事件」影响而停摆,现在这个政治障碍已经扫除。但问题是,两地的法律体系不同,澳门特区是实行以成文法为特征的大陆法系,香港是实行以不成文法为特征的海洋法系。不过,也有一些相近之处,如澳门与香港都不设死刑,因而在嫌犯移交方面,不存在「死刑犯不移交」的障碍。。
澳门如与香港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尤其是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已经被澳门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的刘銮雄,就有可能会被移交到澳门特区执行其徒刑。在此前,因为香港和澳门特区都宣布,将会进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商谈,刘銮雄「闻讯而逃」,逃到加拿大等国躲避。后来受「反修例」影响而搁置,他又返回香港继续消遥法外。如果两个特区恢复商谈,他就没得可逃了。而且,受到「恒大事件」影响,流失过百亿资产,也没有此前那么「风光」了。
至于周焯华本人,即使是能够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还需符合「双重归罪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三百零三条增设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澳门并不是属于违法行为,不能以此来要求移交。只能是在澳门也属于犯罪的洗黑钱及开设赌博网站来提出要求。
但即使如此,也可能会受到「本地居民不移交」的制肘。在强调「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下,可能会破例。但仍需尊重「一国两制」下澳门特区所享有的属人属地优先司法管辖权。周焯华在澳门服完刑后,才移交给内地。不过,是否适用《澳门刑法典》的「一事不二审」原则?值得研究。另外,内地《刑法》有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而澳门《刑法》却没有此附加刑,这可能会是发生法律冲突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