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弟弟私卖,弟弟离婚后病逝,智力残疾人如何追回卖房款?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12-23 22:12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2021-12-23 11:03
智力残疾人李某滨由弟弟照料生活起居。2017年,弟弟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后将130万余元售房款转出用于自己治病。2019年7月,弟弟病逝,侄女将其银行账户内20余万元返还给李某滨及姐姐李某光后,却没有返还剩余售房款。
智力残疾的李某滨该如何追回未返还的售房款呢?
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这起“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
房子被弟弟卖掉,无法追回损失
李某滨是三级智力残疾人,2017年1月24日,弟弟李某峰以李某滨监护人身份与案外人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登记在李某滨名下并实际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万元价款出售给季某。签约后,售房款130万元转入李某峰银行账户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季某名下。2017年8月23日,李某峰又将该售房款转入其个人名下另一银行账户内。
2018年12月17日,李某峰因病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4日,李某峰与妻子杨某敏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2019年1月至6月,李某峰陆续将上述130万元售房款转出,用于支付其手术费用。2019年7月,李某峰病逝。2019年10月,李某峰之女李某将李某峰银行账户内204519.33元返还给李某滨、李某峰姐姐李某光,剩余售房款未返还。
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下称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光为李某滨的监护人。后李某光向李某峰前妻杨某敏、女儿李某追索未返还的售房款未果。2020年1月21日,李某滨向河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敏、李某赔偿损失。因售房由原监护人李某峰实施,李某滨不了解售房价款、售房款去向等具体情节,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河西区法院未予受理。
恶意串通侵害他人财产,须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月21日,李某滨以其系智力残疾人,无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证据为由,向河西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河西区检察院经向河西区法院了解情况后确认,法院认定李某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光为监护人的民事判决已生效。经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了解,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滨监护人名义与案外人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李某滨名下房屋以130万元价格出售给季某并办理过户手续。河西区检察院与河西区司法局联系,帮助李某滨聘请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2020年1月22日,李某滨监护人李某光作为法定代理人再次向河西区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河西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滨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属于特殊群体,系支持起诉对象。李某滨名下房产被监护人李某峰售出后,售房款被李某峰私自挪用,李某滨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是民事诉讼适格主体。本案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定起诉受理条件。
2020年1月22日,河西区法院受理李某滨的起诉。2020年10月21日,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李某峰将李某滨名下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130万元私自挪用,其行为构成侵权,造成被监护人李某滨财产损失1095480.67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某敏与李某峰原为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住院治疗费使用出售李某滨房产所得房款支付,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他人财产。杨某敏是侵权行为的受益人,应在受益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敏以夫妻共同房产市场价值1/2份额为限承担赔偿李某滨1095480.67元的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滨已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判决确定给付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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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被欠薪,78名工人如何讨回工资?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2021-12-23 11:04
某农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共拖欠78名进城务工人员工资128万余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调动用应急周转金50万元,为78名工人垫付部分工资。在法院、检察院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披露了这起“孙某宽等78人与某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某农业公司负责浙江省温州市某现代农业园项目运营,招聘孙某宽等78名进城务工人员从事日常生产经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2017年11月共拖欠78名工人工资128.324万元。2018年1月初,78名工人仍未能领到拖欠的工资,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2018年1月,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在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进城务工人员讨薪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线索,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调动用应急周转金50万元,为78名工人垫付部分工资。
2018年4月11日,孙某宽等78名工人向龙湾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起诉讨薪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在前期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与78名工人、某农业公司沟通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因某农业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未果。
2018年4月20日,孙某宽等78人向龙湾区法院提起诉讼,龙湾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长期拖欠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总计128.324万元,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支持起诉申请人请求某农业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宽等78人提起的诉讼应予受理。
2018年4月20日,龙湾区法院受理孙某宽等78人的起诉。庭审前,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系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且有关单位已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建议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在龙湾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4月27日,龙湾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某农业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前支付所欠孙某宽等78人的工资(扣除已领取的垫付金额)。某农业公司现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营状况良好。有关单位与某农业公司就50万元垫付款的后续处理已达成协议。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拖欠劳动报酬线索的,应当甄别是否属于恶意欠薪。对于恶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对于欠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职尽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履职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尊重进城务工人员意愿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权。对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