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SCI论文却被“放鸽子”,有人把代写公司告了!法院这样判……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12-23 22: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1-12-23 09:10
1高价买的论文没有发,
代写服务费怎么办?
近日,
山东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审结一起论文代写纠纷案件,
最终判定双方合同无效,
代写公司退还原告服务费5.4万元。
论文未能如约发表
他把代写公司告上法庭
据“济南中院”微信公号消息,2020年5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SCI委托服务协议》一份。
合同约定A公司代为编辑SCI论文一篇, 委托流程包括编辑写作、投稿发表等环节, 并应在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被接收,文章拟定方向为《应用综合评价方法进行手术室护理质量控制的临床探讨》。
合同约定服务费为5.4万元,不包含杂志社收取的版面费用。其他约定包括赠送加分发明专利一件, SCI若逾期发表全额退款。
李某于2020年5月全额付款。此后,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发表论文。 催要退款未果,李某将A公司起诉。
法院认为,李某所委托内容代写论文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 A公司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服务费5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因卖买论文产生纠纷
法院大多这样判
据科学网消息,近年来关于医学论文代写的类似纠纷并不罕见。法院判决结果较为一致,均认为合同无效,乙方应退还支付费用。
就在3个月前,广州白云法院判决一起类似案件。
在医院工作的赵某因职称晋升需要,委托某公司代写论文并发表。此后,该公司因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 被赵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无效,支持赵某关于全额退款27500元的要求。 但因赵某对委托合同无效后果同样存在过错,不支持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李某与余某约定为其代写代发一篇SCI医学稿件, 并向余某支付16.4万元。 但余某未能如期在约定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李某要求退款未果,将余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某与余某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判决余某返还因合同取得的全部款项。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论文代写”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仅2021年就有8篇判决书公布,其中4起均为原告因论文代写或论文代写代发协议未完成,要求被告退还支付费用。
法院在其中3起判决中均支持了原告的退款主张。 另一起案件涉及金额36.2万元,原告为联系写手与论文买家的“中间人”,因被告人身份信息不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关于科研诚信
科技部曾多次发文
卖买论文,不仅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更被多部门严厉打击!
早在2019年10月,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对案件调查流程及处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买卖、代写论文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中。
2020年,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下发通知,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任务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其中明确,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
在科技部12月公布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中,多人因论文代写代投,被取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资格。
严守科研诚信!
拒绝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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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言辞过激被辞退:法院认定公司违法,员工获赔8.5万来源:澎湃新闻
2021-12-23 16:25
江苏省苏州市某公司员工卢某在与主管的争执中,因言辞过激遭辞退。该员工认为公司违法,后诉至法院。12月22日,澎湃新闻苏州虎丘区法院获悉,经该院审理认定,案涉公司解除与卢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向卢某支付赔偿金若干。该案近日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公司一次性支付卢某赔偿金8.5万元。
2020年8月,卢某与同事韩某发生冲突受伤,卢某被诊断为左侧三根肋骨骨折。后双方在公司协调下达成和解。后卢某两次找公司主管沟通医疗费、津贴等事宜,其间二人发生争吵。同年12月10日,卢某向公司员工发送主题为“主管逼迫员工跳楼”的邮件。次日,公司以“恐吓威胁主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工作规则》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向卢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卢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虎丘法院。
在虎丘法院庭审中,卢某称,公司主管未能妥善处理其与同事韩某的纠纷,自己有些情绪合情合理,其在与主管的争执中,虽然在口头上有些过火,但只是其气愤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恐吓、威胁主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公司现行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并向包括卢某在内的全体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及送达,故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卢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暴力威胁、恐吓”情形。
法院认为,首先,从卢某与韩某发生冲突受伤的过程看,卢某称公司未妥善处理的陈述具有一定可信度,卢某后续两次找主管谈话并发生冲突的行为并非无理取闹。其次,卢某在与主管的沟通中,虽然存在言语不当的情形,但其更多的是情绪的发泄及对公司处理结果不满的表达,目的是要公司妥善处理问题。
法院还认为,卢某在沟通中虽然言语过激,但整个过程并无当场或将来会对主管诉诸暴力及对其生命、身体造成伤害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员工手册》所规定“暴力恐吓、威胁”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卢某的行为不符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且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卢某权益影响最大的一种处罚,公司对于该起事件未作实质性调查、判断,未听取卢某的申辩意见,其解除行为程序违法,遂认定公司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其支付卢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