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善莫大焉_风闻
乌江自刎-2021-12-25 21:37
十二月二十二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郑州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
所谓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这个“官”不是官员,而是国家行政机关,“民告官”就是某个原告把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诉讼,滥诉当事人就是指那些在行政诉讼中被认为是无理取闹的原告。
该《意见》要健全完善的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在行政诉讼中被认为是无理取闹的原告列入黄名单之中,对列入黄名单之中的原告有种种对应措施,轻者退回诉状并予以登记记录,重者给予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建议有关单位同步规制。
污点代理人就是指那些在被认为是无理取闹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即代理原告诉讼的律师,这些律师一旦进入污点代理人名单有可能不被准许代理诉讼,也即无法从事代理诉讼职业。
该《意见》的主观目的处处体现在“创新”、“完善”、“探索”、“健全”、“建设”、“细化”这些词语当中,加上该《意见》标题的“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从词语角度堪称完美,没有任何问题,那它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反响,我想主要是它所“创新”等词语的方向,为什么是向这方面“创新”等,而不是向那方面“创新”等,这说明该《意见》客观上没有完整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没有完全理解社会主义法治为谁服务的问题,没有完全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路径。
不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毕竟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胸怀没有完全丢掉,随即于今日即十二月二十五日,也就是印发该《意见》三天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声明,“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并对网友表示感谢,至此该《意见》完美收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就此发表声明,但看语气仍有所保留,虽然如此,仍属知错能改,而且改的很迅速,这在当今是难能可贵的。
这也给社会敲响一次警钟,“创新”、“探索”、“完善”等词语要慎用,不是一用这些词就真的是在朝积极正确的方向上进步。
就像有些企业越技术革新产品质量越低劣,治病救命的药越更新换代价格越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