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被颠倒的政治伦理再颠倒过来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12-31 04:40
澳门特区立法会前日举行全体会议,引介及一般性讨论、表决《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升降机设备安全法律制度》等法案。过程颇为「顺摊」,都能以极高的赞成票率通过。
如果说,《升降机设备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是单纯的技术性议题,而且还是属于特区政府在二零二一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提出的法律提案项目中,惟二未能赶及在立法会前一个会期完成的法案(另一个是《都市更生法律制度》,也已于昨日一般性通过),因而在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中,较为顺利,是属于「理所当然」的话,那么,《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政治性质程度较高较敏感,涉及到澳门居民的个人权利,而且并未被列入二零二一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提出的法律提案项目,也未有列入二零二二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提出的法律提案项目之中,显然是属于临时「加码插队」的法案,但也能顺利通过一般性讨论及表决,这就折射了本届立法会选举坚决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DQ」了被认定「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者的参选资格后,立法会成员的组成基本符合「爱国者治澳」的原则,立法机关就能充分发挥对行政当局既制约也配合、重在配合的角色及作用,对「行政主导」的助力提升到最高,阻力减至最低,彻底消除过去曾经有过的「政令出不了特区政府总部」的怪畸现象。
当然,也非「一刀切」,也有不同声音。实际上,在一般性表决《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时,就有林宇滔议员唯一投了弃权票,并在发表表决声明时指出,并非反对刑事侦查程序手段配合社会发展,但认为法案的整体方向未能站在普通居民角度作解释,对居民的合法权利,尤其对私隐权是否有适当、合法和可查询的保障机制,期望法案后续审议时,政府能提供更多具体内容,增加公众的信心,包括在资讯和统计数据公布方面,以及若出现非法监听行为,居民有何明晰的申诉机制。表表决声明,这显示,实现「爱国者治澳」后的立法会,并非是「清一色」。虽然还算不上是「五光十色」,但也总比只有「一个声音」,是是种进步。
实际上,比照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所说,「爱国者治港」的参与面是很宽的、舞台是很大的。我们讲「爱国者治港」,绝不是要搞「清一色」,强调的是「港独」分子、反中乱港分子绝对不能进入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除此以外,在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宪法和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大前提下,只要善于在治港实践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善于破解香港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善于为民众办实事、善于团结方方面面的力量、善于履职尽责,都可以成为治港者。也就是说,「爱国者治港」是搞「五光十色」,是具有多样性的。这种多样性,体现在身份的多样,无论是什么阶层、什么界别、什么职业、什么族裔,都有参与的机会;这种多样性,体现在价值理念的多元,无论持何种思想观念、何种政治取态、何种宗教信仰、何种利益诉求,都有参与的机会;这种多样性,还体现在社会制度的包容,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继续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无论你信奉哪种制度、喜欢哪种生活方式,都有参与的机会。总之,我们就是要在爱国爱港旗帜下,最大限度拉长包容多样性的半径,画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同胞奔向美好生活这个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最大同心圆。尽管新一届立法会的组成成员尚未达到夏宝龙主任所指的「五光十色」,但毕竟也并非是「清一色」。
当然,即使是「五光十色」,也必须是以「爱国者治澳」为基础、为主轴。否则,就将会停滞在过去「五颜六色」,邪气冒头,基本法订定的「行政主导」政治伦理被颠倒的境地。实际上,如果《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是在此前尚未能在立法会完全实现「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时期提交并讨论,可以想见的是,某些反对派议员势必会上跳下窜,声大夹恶,把立法会议场当作是个人表演政治舞台,阻扰对法案的讨论及表决,以至是并非立法会议员闯入议场「放纸飞机」,把台湾地区的那一套恶斗引入澳门。虽然法案总能获得一般性通过,但却免不了一番折腾。甚至有可能会像「离补」法案那样,因为反对派组织发动大型街头活动,而被迫「撤回」。然而,在实现「爱国者治澳」之后,这一幕永远不会重演了。也就是说,把曾经被颠倒了的政治伦理,再颠倒过来,重回正轨。
诚然,《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是一部高政治敏感度的法案,因为它涉及到居民的基本权利的问题。但特区政府也充分注意到了这种特殊情况,不会因为立法会已经「没有阻力」而便宜行事,反而更为谨慎戒惧,认真细致,罢免「落下口实」。实际上,保安司司长黄少泽在引介该法案时,在强调随着国家安全形势加速复杂、犯罪形势日益隐蔽,特别是即时通讯和加密通讯普遍应用到犯罪活动,建立与时俱进的通讯截取制度具有一定逼切性,因而特区政府期望透过制订《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制和执行机制,加强遏止严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维护国家和地区安全的同时,也特别指出,特区政府将不断优化制度,制订更严谨、明确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处置制度,力求在打击犯罪和保障基本权利间取得适当平衡,为居民基本权利构建更佳保障。
这就一方面强调,为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护受害人在维护国家安全、地区安全、个人权益方面的证据方法,而进行的电话监听,受害的可能是犯罪人的通讯自由和安全,但为保护整体利益牺牲小部分利益是应该的;另一方面也确定,进行电话监听时会要求专责科作技术侦查报告,再通过局长、检察院,最后由法官审查后作书面批准,不是警方「想做就去做」,澳门居民的人权得到法制及法治的保障。其实,只要是正人君子,又何必要担心其电讯会取截听?不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活动,这种技术手段是不会实施到其身上的。
尽管如此,在《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交付常设委员会进行细则性的审议时,还须严格把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个人权利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达成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