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疫情防控 广西防城港实行最严格管边控海措施
为打赢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严防境外疫情输入,进一步加强沿海沿边村镇管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12月24日起,防城港市决定实行最严格管边控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期间加强海域管控“十个严禁”
1.严禁未报备报告出海开展海上作业。沿海沿边村民出海开展围捕鱼、钓鱼、挖耙螺等作业时,一律到村(社区)报备出海目的、路线等,不符合疫情管控措施的,一律不予出海;出海归来时一律到村(社区)报告出海作业行程轨迹,对不履行报告义务和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防控漏洞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海上作业船舶要落实出海报备(审批)制度,乡镇船舶(排)须向所在镇村(社区)报备;在册渔船向渔港所在地渔政机构报备;客货船须向海事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含: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域和随船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接触船舶等。所有出海船舶须自觉接受海警、海洋与渔业、渔政、公安、海事等有关执法机构检查。
2.严禁私自搭载或者雇用境外员工、“三非”外国人在船上工作及参与偷渡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严禁船舶越界、进入敏感海域航行作业、停泊国外港口。
4.严禁船舶海上过泊、转渡人员及从事载客、运输货物等非渔业生产作业行为。
5.严禁船舶私自更换船员、搭载未报备报告的其他人员出海。
6.严禁海上与外籍船舶非法搭靠、非法交易货物及进行人员接触(正常的执法活动除外),严禁为三无船舶、大功率摩托艇(大飞)提供加油及售油服务。
7.严禁搭载或者雇用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程序及出现发热、咳嗽、咳痰、咽痛、乏力等症状人员。
8.严禁船舶船员违规上岸及冻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9.严禁未按规定审批报备船舶及"三无"船舶出海生产作业。未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审批报备的船舶,一律按“三无”船舶处理,予以扣押没收,统一拆解销毁。
10.严禁海上船舶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报重要疫情防控信息。
二、疫情期间陆地边境管控“十个严禁”
1.严禁未经批准的车辆、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域。
2.严禁我方边民生产作业过程中私自接触越方边民,从口岸(通道)以外地段出入境。
3.严禁我方边民参与引带、运送非法出入境人员。
4.严禁未向属地派出所、村(社区)及村级网格长报备报告前往边境拦阻设施外生产耕作。
5.严禁船舶和人员未经界河管理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村(社区)委会和村级网格长报备报告进入界河(江)活动。
6.严禁非法进入界河捕捞,特别是利用爆炸物、有毒物质、电流及其他方法毁灭性捕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的行为。
7.严禁故意破坏界碑、界桩和边防基础设施。
8.严禁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边境检查,冲卡、绕卡、逃避检查等行为。
9.严禁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10.严禁客运班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及个人车辆非法运送“三非”人员。
三、“十个一律”惩戒措施
对违反疫情期间海域管控“十个严禁”和陆地边境管控“十个严禁”者,坚决采取“十个一律”惩戒措施。
1.一律曝光震慑。依法在本人住所及其生活所在村(社区)公开栏等公共场所张贴通告。
2.一律从严从紧政审。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等,一律从严审核。
3.一律停止发放补贴(助)。一律停止发放边民补助、政策性优惠补贴(助)。
4.一律取消奖补资格。个人所在自然屯(村居民小组存在不作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一律取消当年向上申请项目资金、财政奖补,一律取消当年年度各项评选资格。
5.一律执行打财断血。对涉嫌用来存储、转账的个人银行账户、网银,依法冻结,所获赃款赃物一律依法处置,对用赃款购置(建设)的房屋、车辆等依法进行依法处置。
6.一律停止办理电子通信业务。个人手机通信、宽带网络等业务一律关停。
7.一律列入失信人员。对符合信用惩戒条件的,一律暂停本人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办理的营业执照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8.一律依法处置作案工具。对开展走私活动、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船只、工具等一律依法处置。
9.一律强制自费隔离。对其本人及其接触的直系亲属一律强制实施“21+7”自费隔离措施。
10.一律依法依规处理。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处以罚款、拘留;实施走私行为、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从严、从重判处刑罚。
“十个一律”惩戒措施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全力配合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台记者 廖汨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