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保健品坑老犯罪将从重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典型案例。*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严密食品安全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
新出台的《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此外,对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法律适用。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强调精准打击,如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惩处,充分考虑不同种类药物的差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用不同罪名打击此类犯罪,既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一老一小”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
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介绍,针对特殊食品作出规定。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针对特殊机构场所作出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