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一些乡镇在禁止捕猎野猪后,野猪损坏庄稼,发生过群体性事件_风闻
祭风凌-海游方知咸苦味,江湖不过无字碑。2022-01-04 20:36
【本文来自《旗帜鲜明反对放开野猪捕猎!》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波波Chris
- 咱们来来回回这么多轮,我感觉您的态度缓和了一些,真理不辩不明,问题逐渐清晰,方向也可以逐步明确,所以请别认为我在跟您抬杠哈。 当然还有问题愿跟您继续探讨: 1.您说到当地林业站交代农民捕猪上交,恰恰证明了至少在当地,农民领任务杀猪不会被法律“惩罚”。普遍禁猎政策下的上交率都能“呵呵”,就意味着放开捕猎后的上交率会更加“呵呵”,那些死猪最后去哪儿了?总不能是农民自己烧埋了吧。 2.斗胆请您再询问一下当地林业站,看看护林员巡山过程中有没有发现捕猎用的陷阱,陷阱密度如何,有没有遇见过偷猎者,再麻烦询问一下近两年内有没有因偷猎伤害人畜的案例。滇南我确实不清楚,闽西和闽北的山林我玩票地跟护林员、志愿者巡过一两次,兽夹猎套都见过。一旦放开捕猎,这些猎具必然成倍增加,到时候杀伤的如果不是野猪,会不会也“呵呵”掉呢? 3.国内专门对付野猪的社会基金项目确实很少,但环保、动保的项目却不少,而且就我所接触与了解的来看,他们也都改变了原来只管保护的做法,而是开始帮助农民改善生活,协调解决好农民与动物的矛盾,这样才能让当地农民真正支持保护。您如果有心,可以了解一下德钦白马雪山社区共管协会,一个当地政府与社会公益资金共同创建的项目,他们就在云南,看看是否有帮助。
所以还是你的地气不够,非要我解释“呵呵”的话,我可以解释下:
1.护林员要求上交本身就是违规操作,因为按照现行法律也好、林草局的规定也好,必须专业人员捕杀处置。如此违规要求的原因,根源是林业站自己没有足够人财物去支撑按规定处置野猪保护村民财产和人身安全,进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进行这种要求(口头)的主要目的是为他们自己未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对野猪的处置而预先免(减)责。
2.非法盗猎、盗伐是被禁止的。陷阱之类的若放在保护区或野生林区会被阻止和劝导,若放在经济林(无论私人还是集体)则护林员不爱去管,也管不了。(实际上这样做护林员也不合法合规)
3.剔除野猪,在当地对穿山甲及其他一些列入保护名录的鸟类等的捕猎就被禁得很好,甚至林业站还会以不受理经济林木的采伐证为“威胁”去引导群众不得捕猎这些保护动物,一旦发现捕猎劝阻无效马上报案。而这些保护动物对山民生命财产安全基本无威胁,山民也愿意接受这个要求(就算是本地以狩猎为传统的苗族、彝族等也大多抱着怨言接受了。当然据我所知,其他一些乡镇也会把野猪纳入如此禁止的范畴,这往往衍生出很多矛盾和冲突,极端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一个村子大几十号人去乡镇府闹要求赔偿野猪损毁的农作物)
4.综上,这就是我反对你“旗帜鲜明反对放开野猪捕猎”观点的原因,同时在某个回复里我也说过放开不是无限度放开,放开的条件是应让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非灭绝性的捕杀。由此引申出一个疑问:法律法规合理却难执行、或执行上不利于广大群众时,是该去完善法律呢?还是该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