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治理城中村晾晒,临时工迷惑式执法要不得_风闻
朱楼梦剑-2022-01-07 17:49
元旦假期,闲步路过坂田街道某城中村,看到如下一幕:群众晾晒在社区健身广场的物品,在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被城管实施强制措施,扒拉下来垒成两大堆,堆场无任何保洁措施,很多掉落在地。群众发觉后,只能默默取回,其中污损严重的不得不就地遗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城管条例”),城中村晾晒情节轻微,应免予处罚、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城管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六条)。正常执法程序应该是宣传教育为先,辅之以责令改正,这样绝大多数群众都能遵守(市容条例第六、二十四条)。只有“责令”后“拒不改正”的,才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市容条例第二十四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城管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案例中,执法队员存在下列七处迷惑行为:
1、未履行普法宣传、设置警示标识、责令制止等职责——涉嫌失职渎职(市容条例第六、二十四条);
2、群众晾晒的时候你不管,群众晾晒好了,外出办事去了,你趁当事人不在,想起来执法了——涉嫌钓鱼执法(城管条例第二十七条);
3、本来晾得好好的,你扒拉下来堆放一旁,这才真真是触犯“乱堆放”条款,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涉嫌执法犯法(市容条例第十四条);
4、对情节轻微的行为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嫌过度执法(城管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六条);
5、身为外包单位临时工,越权行使行政强制权——涉嫌滥用职权(城管条例第三十三条);
6、不经过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这两个关键步骤,不给当事人改正的机会,不通知当事人到场,直接动手扒拉、堆放,然后一走了之,不开具、不送达行政通知书,把群众蒙在鼓里——涉嫌程序违法(市容条例第六、二十四条,城管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7、露天堆放群众物品且致其污损,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涉嫌暴力执法(城管条例第二十、五十三、五十七条,市容条例第十三条)。
现代社会倡导文明执法、柔性执法,执法要有温度、人性化。本案例中,将群众物品露天堆放,犹如示众。这是对群众尊严的践踏和侮辱,欺压良善,违反群众纪律。当全国人民正齐心协力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时,却有少数执法队员后院点火、授人以柄,让别人怎么看?
据了解,该城中村针对户外晾晒的执法已持续数周,然而每逢晴天仍不断有群众晾晒,执法效力约等于零。原因就在于普法宣传不到位,执法又非常不专业,迷惑性太强。当事人全程不在场、不知情,还以为是熊孩子或路人的恶趣味,谁能想到是城管所为呢?如今,群众文明程度大大提升,少数执法队员却停留在旧社会。这也难怪,外包单位临时工成分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整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文明执法培训刻不容缓(城管条例第三十五、四十九、五十三条)。
为建设新时代文明、和谐社会,城管应该把重心转向教育、疏导、服务(城管条例第六条)。在深圳,有80%的人口住在工厂宿舍或城中村,他们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低收入人群。主流媒体天天讲为人民服务,这部分群体应该是主要的服务对象,而不是欺压对象。
拿本案例来说,城中村房屋通风采光不佳,群众存在户外晾晒的现实需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户外晾晒洋溢活泼泼的人间烟火气和岁月静好的原生态生活气息,在民俗、民生上都是一抹亮色,为什么要视为“有碍观瞻”加以禁止呢?
城中村户外晾晒无可厚非,杂乱无序才是痛点,治理手段堵不如疏。应当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城管条例第四十四条)。同样是在深圳,大鹏、民治、吉华、梅沙等街道的若干城中村已经建起了公共晾晒区,惠民便民,赏心悦目。在其他地区,无锡尤旺社区、珠海作物社区以及上海的部分城中村也采取了类似做法。
就在坂田街道,城管部门也启动了城中村公共晾衣架建设项目。财政部官网上挂着一份发布于2021年9月29日的《坂田街道2021年城市管理补短板项目——城中村设置公共晾衣架采购及安装服务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对于这类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群众自然是喜闻乐见的。希望各地城管积极作为,早日实现全国推广应用。(朱楼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