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本进入国有垄断,国有公共系统之我的一点看法_风闻
已注销用户-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和而不同,朋而不党。2022-01-08 22:33
像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铁路,中国电力,中国烟草这类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具有公共,公益性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决不能让资本选择性的进入。
就如同网上所传的首条民营资本高铁开通,这不是好事。
像铁路这种具有战略,公共价值,全国性的系统,天然的会有赚钱的,不赚钱,却又必须建设的区域或线路。
资本不可能选择投资像西藏,新疆,大西部这样盈利前景较小,但是作为国家必须要建设的部份。
可是如果允许资本投资有盈利前景,经济发达地区的铁路,会发生什么情况?
本来可以由中国铁路赚取的利润,用以补贴经济欠发达区域的铁路建设的钱,被资本纳入了私人口袋。
那些必须要修建,维护的路线怎么办?只能从有限的政府开支上支取。
一进一去,财政少了一部份由中国铁路上缴的利润,却增加了本来可以由中国铁路自己用盈利路线消化的开支。
但是把资本拒之门外,也不利于国家经济成长。
资本不去这里,就会去别的地方。总有它们感兴趣的地方。
与其让资本在市场上兴风作浪,不如吸引它们去国家需要,也能给资本一定红利的地方。
以中国铁路为例,铁道部不是已经改制成了铁路总公司了吗?
**可以用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方法,以分红的方式吸引资本。或者让资本规模性的投资相关的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当然,国资委有权力对企业债券的规模和引入的资本规模进入控制,不得让资本超过一定比例,要保证国有企业,事业,公共系统的控制权在国家手中。
资本可以投资中国铁路,但是资本的钱,只能投资给铁路总公司,不能直接投入具体的线路,也不能干预企业的投资战略和人事。
**不管是债卷,还是参股,都要给资本设定一个持有年限。**债券的最短持有期,不能低于五年,参股的最高持有期,不能超过三十年。
发生债券或是开放参股募集来的资金,可以由国资委选择让企业进行生产扩大,或是由国资委通过资本市场参股私有企业。
不管是持有债券,还是参股,都可以选择按年返回返红,或是每年参与分红,债券或股权到期后一次性返回本金二种退出机制。
**一家,或多次资本,在总计投入到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共系统,单位的资金超过一定额定后,**比如全国性的国有企业,投资额度超过一百亿人民币,资本可以联合成立一家针对性的由资本控制的会计公司,专门负责对投资企业的财务审计。
比如有资本投资到中国铁路总公司超过一百亿人民币了,这些私有投资公司可以联系起来成立一家针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财务审计的会计公司。
这家会计公司有权力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总部,一级下属分公司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
对于不合理的开支,或明显超过必要的开支进行否定,便这类被否定的开支,不得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合法年度开支中,不得冲抵利润,并有权力申请国家监察机构的介入。
这样,当资本进入了国有企业,国家公共系统后,资本可以利用由它们控制的会计公司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财务(也限于财分)监督,但是没有权力对企业的投资及人事进行干预。
我想,资本对自己的钱,和可能会进入自己口袋的钱的监督积极远高于普通百姓,也会高于普通官僚。
这样,也许能一方面解决投资的资金问题,也能相对抑制资本对民生,对公共事业,对国有企业的侵蚀;
一方面给国有企业,国有公共事业单位以更多的监督,以提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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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把资本与国家绑在一起荣辱与共。
如果社会主义国家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国内的资本会天然的与资本主义国家亲近,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
资本是逐利的,天然的向往利润与增值。
我们无法让所有人成为圣人,资本有的是办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追求经济,政治权力的最大化。
只有让资本和国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又权责分明,才可能让壮大起来的资产阶级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政府为官者,不能经商,在一定层级后的高官,不但本人不能经商,其配偶,子女也应该不能经商。
相应的,在企为商者,企业大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企业职业经理人的配偶,子女,亦同等不能从政。
尽量设计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减弱,限制资本对政治权力的追求。
个人的一点不太成熟的看法,有兴趣的可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