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应尽早恢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工作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2-01-11 04:34
由澳门居民周焯华被内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指控涉嫌触犯内地法律,由内地检察机关宣布逮捕,但受制与内地与澳门特区尚未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而内地司法机关未能向澳门特区司法机关提出移交周焯华的请求,只能是由澳门特区的警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周焯华同时也涉嫌触犯澳门特区的相关法律的情况,拘捕了周焯华,防止其外逃;及搜索周焯华所在公司,扣押了主要物证,防止其烧毁证据,以「默契」形式进行无形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但这仍不足以形成内地与澳门特区携手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的应有威慑力。而且,从政治层面看,也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尚未能完全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把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的指示的一种表现。
却是,又何止如此?在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之间,也是因为未能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机制,从而使得两个特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事务严重受阻。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澳门特区的法院对香港商人刘銮雄涉嫌行贿等罪行进行审理,判决其罪名成立并定谳裁定了刑期。但因为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之间签署的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存在着漏洞,因而澳门司法机关无法向香港司法机关提出请求,将其移交给澳门执行其刑期。刘銮雄就是恃仗于此,每天在香港到处趴趴走,大摇大摆招摇过市,携带美女到「富豪饭堂」享受珍馐美肴。曾经有消息说,香港特区将与澳门特区签署移交受刑人协议,刘銮雄得悉后,将资产转移到其它国家,并潜逃到其它国家去。后来得知该协议一时无法签署,才又跑回香港「蒲头」。
这对于依法治区,彰显法治,有恶必惩,执行法院的判决,是一个绝大的讽刺。
实际上,本来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已经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签署了《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协议,因而在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驳回刘銮雄的上诉后,他的贿赂案已经是终局判决,他也已成为「被判刑人」,就可以执行这个协议,由香港司法机关将其拘捕后,移交给澳门司法机关,并由澳门监狱执行其刑期,而无需等到两地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才执行移交的。但由于上述「安排」只是适用于将经澳门法院判处刑罚后的香港居民移交给港方(反之亦一样),而并不适用于被澳门法院判决徒刑,但人却在香港的香港居民被判刑人移交给澳门(反之亦一样)。这就使得刘銮雄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有法等于无法,法院的判决只是一张「废纸」。
这就引带出必须尽快恢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立法工作的话题来。实际上,本来澳门特区政府是已经向特区立法会提请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的,后来特区政府以澳门与内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正与两地分别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商所需时间亦较预期中长,为了使《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决定调整立法的策略和进度为由,主动撤回已向立法会递交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也获得立法会接受。而第四届特区政府的行政司法司长曾经表态,在当届特区政府的任期内,将不会再向立法会提请《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
这是很不正常的,因为连尚未统一的两岸之间亦即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已经回归祖国的澳门特区,与已经回归祖国的香港特区,尤其是作为祖国母体的内地,还有也是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之内的台湾地区,却未能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就让人感到纳闷了。倘再想到中国澳门已经为规范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并也与葡国等一些国家签署了相关协议,那就更让人难以理解了。
或许,主要问题是出在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方面,而其症结则是两地的法律体系不同。实际上,在两岸四地的四个法域中,大陆(内地)、澳门、台湾都是实行大陆法系,只有香港是实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八条关于「原有法律」的条文,就有「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 习惯法」的表述,《澳门基本法》同样的条文就没有此类的表述,而是「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澳门实施的大陆法系是「成文法」,香港实施的海洋法系是「不成文法」,可能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法律冲突或矛盾,一时难以厘清解决。
其实,在刑事政策方面,澳门与香港反而较为接近,澳门与内地及台湾却存在着更多的矛盾冲突。比如,内地和台湾都设有死刑,澳门和香港都没有死刑;又如,内地和台湾都有褫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澳门和香港都没有这种附加刑;再如,内地有没收财产的附加刑,澳门和香港都没有这个附加刑。
也或许,问题是出在某些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内容,是否不适合使用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上,而导致有「复杂」之一说。实际上,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中的「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不适用于同属「一个中国」架构内的两岸四地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因为内地、澳门、香港、台湾四地的居民,除真正的外国人外,都是中国公民亦即「本国公民」,也就不适用「不移交」原则。还有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首先是我国两岸四地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体系,都没有「政治犯」这个罪名之设,但有类似「政治犯」的其它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等。如果这些嫌犯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有政治制度、中央政权,那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澳门、香港,也有义务给予打击。这是两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明确的,也是特别行政区对其国家应当承担的基本宪制责任。倘有嫌犯逃到其它法域,当然应当予以遣返或移交。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中的「双重归罪原则」,为了避免各法域成为对方犯罪的逃犯的庇护所、避风塘,也是为了互相尊重及不干涉对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应当不宜采用「双重归罪原则」。
在习近平主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强调必须维护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为维护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立法的背景之下,澳门特区尽早恢复《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立法工作,使得澳门特区分别与内地和香港特区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具有法律依据,就应当摆在特区政府和立法会的案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