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载同事回家遇车祸致其死亡,被索赔130万,法院判决令人唏嘘_风闻
干士土-2022-01-15 03:07
男子好心载同事回家遇车祸致其死亡,被索赔130万,法院判决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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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带同事回家,路上遭遇车祸,致其死亡,家属向其索赔一百三十万。法院的判决让人直拍大腿。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你开车在路上的时候碰见了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同事要求搭车,你会不会?让他们坐车呢?我相信大部分人可能都会说朋友嘛,他不就是坐一辆车吗?那有什么?可是你听了今天这个案例,可能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情,你绝对不敢这样直截了当的接受。
在福建厦门,有一个戴先生,这一天他下班了之后开车回家,路上碰见了自己的同事王某。这个王某挥了挥手。意思给他说,我也要回家,你顺路,把我送一下。戴某一想,这王某和自己是几年的同事了,关系也比较好,啥话都没说。就让这个王某上车了。
可是在路上,由于这个戴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撞到了一面墙上。坐在副驾驶的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王某的家属把戴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这个戴某给他们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一百三十万元。
相关的部门出具了一个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在这起事故当中,戴某负全部的责任,王某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法院经过层层的审理,认为这个戴某虽然是出于好心,但是他不是一个运营的车辆。那么搭乘王某很明显是违法的。虽然说他搭乘王某的时候没有收取任何的费用,但还是得给王某赔偿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判他给对方赔偿九十万。说实话这个事情啊当地引起了强大的反响。
有人说啊,这好心搭乘最终还要给别人赔钱。你说以后我还敢搭乘吗?还有人说了,这个王某啊搭别人的车,他是一个成年人。他本身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就算处于人道主义赔偿,也不能动辄让别人赔偿九十万甚至上百万。幸好这个戴某买了第三方的责任险高达两百万,否则的话谁能承受得了呢?
说实话这样的事情,在生活当中啊很平常,不就是搭个同事回家吗?没有发生事故无所谓,一旦发生事故还真的有扯不清的关系。但是我们会发现。相关部门一方面让我们低碳出行,建议我们拼车;另一方面当你拼车发生了事故之后,又要求司机赔偿。这是不是哪里有一点问题?
看来我们每一个驾驶员或者说你有私家车以后,千万不敢再搭乘他人来,要么就是等他上车之前签一个。上次说如果说我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你没关系,要么就是马上拿起手机录个视频。你对着视频说,我要是达成你所有产生的事故。与我无关,你想一想,这个社会都变成了啥样?
在这个事情当中,其实让很多的讨普通老百姓特别的不解,本来就是一个好心,结果却办成了一个坏事。第一戴某和这个王某是同事,你说他在路上拦车,你会不会他我相信百分之一百的人只要和他没仇,都会把他。搭乘一路为啥呢?不就是费那么一点油,更何况两个人已经是几年的关系了。
第二,王某上车之前,他知不知道这个车要发生事故?如果他知道他会不会坐这个车,很明显的。如果知道这个车在路上要发生事故,任何人都不会做,哪怕自己可能不会受伤。但是这个事故是戴某能够控制得了的吗?
第三,这个王某主动上的车,而且这个也是非营运车辆,戴某也没有收取王某一分钱。
这个案子判了之后,戴某和王某两家必定会成为仇人。如果说这个戴某还有这个王某现在依旧在世,这两个人也不可能再成为朋友了。我们说法律应该严,但是法律有时候也应该照顾一下人情世故,否则这样的判决只会让老百姓寒心以后,谁还敢好心做好事儿呢?
另一种声音
男子送同事回家出车祸致其死亡,被判赔90万不冤枉
(来源于澎湃新闻网,作者柳宇霆)
据媒体报道,近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老实说,这个判决结果,对于双方来说恐怕都很无奈。对于王某家人来说,就因为搭了个顺风车,从此阴阳两隔、丢了性命,这自然是人间惨剧,90万的索赔看似是一笔巨款,但在珍贵的生命面前,显然不值一提;对戴某来说,自己一片好心,顺路搭载同事回家,未曾收取分文,路上出了车祸,也并非有意为之,结果还得承担70%的赔偿责任,90万对哪个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难免有“好心不得好报”的感喟。
从法律上讲,好心免费让他人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一方被认定有责任的,并不能完全豁免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供乘的驾驶员仍应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同乘者也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
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好心同乘”条款,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虑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在具体赔偿中,戴某的法律责任“应当减轻”。基于法律并未明确“应当减轻”的适用情形、对应幅度,所以在现实中,主要靠法院具体裁量。在当地法院看来,在赔偿责任认定时,已将戴某责任削减了30%,也算得上减轻“好心同乘”者的法律责任了。
不过,即便如此,也存在一点声音认为,70%的责任过于高,“做好事”的代价未免过于昂贵了。确实,免费搭乘与营运搭乘截然不同,前者是社会善行,后者是营利行为,而立法上也给予了不同的对待。对于社会善行,法律鼓励并“宽容”;对于营利行为,法律明确了营运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但承担七成责任真的很高吗?或许大家很容易代入做好事一方的视角,毕竟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都是捎带脚地带亲朋好友一段,自然而然地会觉得七成责任太高。但如果我们代入死者的视角呢?只不过因为请求帮忙带自己一段,就因此丢掉了自己的性命,该承担多大责任呢?实际上,好意同乘者被减轻的责任其实都属于死者本人自己承担的,70%的责任背后意味着死者自身承担了30%的责任。就仅仅因为坐了一趟免费车,就需要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三成责任,这比例高还是不高呢?
还有一点不能不考虑的是,“好心同乘”与一般的好意施惠还不一样,戴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也就是“掌握方向盘”的人,关系到对方的生命安全,所以搭载他人同行,更身负安全职责,本应小心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但在行驶过程中,戴某却没有履行好观察路面、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这种性质严重的过错决定了,戴某应当承担大部分的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倾向于将“应当减轻”的幅度,限定在20%至30%。此前,媒体曾报道过一起“同学搭车事故”纠纷,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又比如,宁波奉化区的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免费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小范十级伤残,刘某被诉至法院遭索赔20万余元。法院判决老汉担责70%,赔偿13万余元。
总的来讲,这种对“好心同乘”者适度减轻责任的做法,平衡了法理与情理,既让过错者承担了法律责任,也为善行者减轻了经济包袱,消除“后顾之忧”,保障人的合法权益。车祸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大家对此类偶然事故也无需过度代入。法律自然会保护做好事的人,但对他人生命有更多影响的人,承担更大一点的责任不也是合情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