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8760万只是表面, 知网背后的一场革命已悄然而至 | 文化纵横(上)_风闻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2-12-27 08:59
朱剑 | 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
本文原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导读】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中国知网进行处罚,这是继2021年末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侵权以来,知网再一次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上一家独大的机构,知网与入编期刊、作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对中国学术体系产生了怎样的深远影响?
本文指出知网模式的要害所在:确立知网作为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和传播的独立出版主体身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数据源,并将期刊及其作者屏蔽于数字出版和传播之外,又在数据库中尽量抹去期刊的印记以凸显作为库中唯一“大刊”——知网的形象,同时将侵权风险通过协议转嫁给入编期刊,再以学术评价等衍生功能将学术期刊及其作者牢牢锁定在廉价甚至无偿提供数据源的角色上,从而得以独享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和传播的利益。
作者指出,**这套模式看似完美,其实最缺乏的就是公平。**该模式之所以能成功,首先是因为它造就了一条远超纸质学术期刊传播效率的超大规模学术信息高速公路网,其次是归功于学术期刊体制、科研体制的不合理和学术评价机制的异化。
作者提醒,知网模式背后最深刻的危机,是它与中国的学术生态相伴相生,因学术期刊体制不合理造成的学术期刊大量同构、体系化缺失、与学科和学术共同体相分离等问题不仅没能解决,相反,因期刊在知网平台被消解而变得更加严重,这就导致已成世界潮流的学术期刊专业化、数字化、集群化转型之路,在中国的步伐也因知网的出现而明显放缓甚至停滞了。因此,随着知网模式根基的动摇,由顶层发动的培育世界一流学术期刊行动实际上也发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学术期刊体制的变革已经悄然启动。
****本文原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原题为《中国知网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关系十论——从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说起》,转自“独立精神”和“法学学术前沿”,****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中国知网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关系十论
——从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说起
****▍****一、一场诉讼引出的话题
2021年岁末,一场知识产权官司的审结轰动了学术界,并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这就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9岁退休教师经济史学家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侵犯其知识产权一案。关于此案的缘起,赵德馨教授告诉媒体记者:“我写的文章登在学术期刊上面,学术期刊当年给了我稿费,但是知网(收录)既不通知我,也不给我一分钱。”于是,“他于2019年开始执着维权”,就是跟知网打官司。准确地说,这并不是一起诉讼,而是一系列诉讼,赵德馨教授对知网收录其160余篇论文的行为一一提起了诉讼,将中国知网的主办单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知网在不致引起歧义时则简称“知网”)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有部分赵德馨教授被侵权作品的合作者同时提起诉讼。
从2021年5月到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对这些诉案陆续作出终审判决。笔者查阅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仅法院判决书的目录就有10多页(每页20件),把这些判决书装订起来当有厚厚一册。这些判决书除了被侵权作品的名称和原发表期刊及篇幅不同外,原告赵德馨教授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答辩理由、法院的判决理由和结果均大致相同。尽管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比如赵德馨教授关于应该对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处以惩罚性高额赔偿的请求即未获支持,而是按国家有关稿酬标准计算赔偿金),但事实上,赵德馨教授在终审判决中赢下了所有这百余件诉讼,赵德馨教授关于知网未经其本人同意而收录其论文行为属于侵权性质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因此获赔(总计)70多万元。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则是不折不扣的输家,不仅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数赔付,更为要紧的是其辩护理由不被法院采纳,其行为的侵权性质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中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这一结果尤其是轰动效应很可能使知网面临更多类似诉讼,且在今后可能的类似诉讼中会因这些判决的广泛影响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由此看来,说赵德馨教授获得了完胜似乎并不过分,但从事情公开后媒体记者对赵德馨教授的采访来看,他对结果并不完全满意,其最大的不满就是在判决后知网下架了他的全部论文,作为对赵德馨教授要求其停止侵权的回应。赵德馨教授意识到:“(论文下架),我的学术传播率会下降,”尽管他同时也表示:“我不担心这个事情,我们这些人的学术成就已经得到充分认可了,不受影响。找我的书、文章很容易,知网不收录,其他的平台还会收录的,”但他也意识到知网“下架”对一般学者尤其是尚未功成名就的青年学者的影响有多严重:**“有合作作者害怕知网把他们的文章下架,就表示不干预,不出具书面(声明)……我也有学生,怕知网把自己的文章下架,选择忍气吞声……知网涉嫌垄断,大家都有意见,(但)大多数人都默认了,就是怕知网把自己的文章下架,(因为)评职称,都要在期刊上、在知网上(刊发文章)。有的学校规定非常不合理,我写的文章发表在一个杂志上,我拿杂志送到这个学校里去,他都不承认,他要知网上有了(才)承认。”**赵德馨教授明白,如果说在与知网的博弈中他是获胜者,那么,他的成功很难为其他在职的学者所复制,而原因并不仅仅在知网。
只要看一个事实就能明白这一点:在学术界,知网的存在已20多年了,这20多年来,至少近10年来,除了像某博士那样不晓知网为何物的极少数人外,又有谁不晓知网,又有谁没用过知网?又有谁不清楚自己的文章只要一经期刊发表,甚至赶在期刊印出之前就会被知网收录?又有多少学者曾收到过来自知网的收录请求和其支付的稿酬?但又有多少学者像赵德馨教授这样为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起诉知网的?答案很简单:并非打不赢官司,而是为了打官司,除了要付律师费外,也许还要搭上自己的学术前程,这就得不偿失了。可见,不是知网有多厉害而让学者畏惧,学者在意的是科研体制对其成果是否承认,知网不过狐假虎威而已。就像那些手握指挥棒的学术评价机构一样,如果没有掌控学术资源的行政权力的认可和加持,学者和期刊怎会听从他们的指挥?
那么,知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其实,知网成名以来,总有那么一些可以突破科研体制约束或者干脆就不在科研体制内的“好事”作者向其提起侵权诉讼,在这些零星但持续不断的诉讼中,知网几乎输掉了所有官司,只是还都在知网可以承(忍)受的范围之内,所以,对这样的结果,知网从来都是低调处理,赔付下架了事。在笔者记忆中,像赵德馨诉案判决后知网在官网首页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的名义专门发一说明,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表示要积极善后,还是第一次。可见,知网方面也意识到,此次的事件严重程度已超过了以往所有的类似诉案,可能带来某些难以预料的后果。还有人从这个说明的一句话中嗅到了阴谋论的味道:“为什么一个学者对版权风险如此通透,并漂亮地赢得了官司?这个诉讼如何又被媒体们知道,并大肆报道呢?答案其实已经写在知网的声明里。”声明(《关于“赵德磬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中的这句话就是:“根据赵德馨教授作品此前的权利人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后来赵德馨教授本人的诉讼请求,我社在中国知网删除了涉案作品……”发帖者称,这个“此前的权利人”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恰好是知网的竞争对手之一”,“圈内人都知道,这类案件并不是新闻。在知网、万方、超星(和大医)、维普……这个圈子并不大的竞争里,这种互相挖墙脚的事,每年都在发生”。笔者无意考证此说的真伪,只是想借此说明,作为一家有20多年历史、需要与方方面面打交道、签署各种协议、年营业额超10亿元且不乏竞争对手的大型出版传播企业,怎么可能对法务问题掉以轻心,又怎么可能对恶性竞争不加防范?是什么原因导致知网无法避免此起彼伏的侵权诉讼且屡屡败诉的?此次赵德馨教授诉案之后,知网会放出大招来使这样的诉讼不再重演吗?此番风波又会对未来的学术出版和学术传播产生怎样的影响?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从“知网模式”的建立说起。
**▍**二、知网模式的由来与特点
**所谓“知网模式”,本文指的是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为打造和运营中国知网而设计并实行的一系列合作规则、产品形制、传播单元、传播路径、生产流程、获利模式、分配方案以及衍生产品等汇集而构成的数字出版和传播的新模式。**与数网技术不同,这一模式不是单纯的舶来品,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学术生态环境中孕育生成,同时又受到多方影响,与国际通行的学术传播模式虽有相通之处,但更具中国特色,其设计打造者还审时度势,不断进行微调,以适应因技术进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而产生的学术生态环境变化,如今已相对稳定,但一些不可控的风险也在不断累积。
(一)知网的诞生与知网模式的确立
作为互联网产品的中国知网(CNKI),前身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其创设、制作者是成立于1990年代中期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面向市场发行的是一张张刻录了学术期刊所刊载论文的CD光盘。该社延续至今,但主产品则变成了中国知网,即一个庞大的学术文献在线数据库,所以,作为知网的主人,该杂志社才会成为赵德馨教授诉案中的被告。
尽管作为销售主产品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以下简称“光盘版”)在学术传播领域的实际存在只有1990年代中后期短短几年时间,但它却是知网模式的源头。由于当时互联网对于许多人文社科学者来说还只是个传说,个人电脑尚未普及,光盘版的使用有诸多不便,所以影响不大。时过境迁,在今天的学术界和期刊界,不要说曾使用过,即使曾见过这些光盘的人大概也不会有多少,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光盘版问世的里程碑意义:第一,在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出版领域,宣告了第一家作为学术期刊出版主体的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诞生。第二,**该社通过对纸本学术期刊进行数字化储存和流转,宣告了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化传播时代的开始。**第三,利用光盘远较普通磁盘更大的容量,实现了相关信息的初步聚合。第四,确立了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的合作模式。第五,**在中国开启了由数字平台经营者从事学术评价的先例。**第六,成功孕育出了中国知网。因此,光盘版在当代中国学术传播史上是应该有一席之地的。
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比当时人们预料还是快了些,光盘版推出没几年,互联网就从传说变成人们热议的话题再变成了很多人已开始尝试运用的新事物,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敏锐地捕捉到其中的商机,适时地完成了光盘版与互联网的融合,1999年,中国知网问世。如果说光盘版利用的只是数字技术,那么,知网利用的则是数字+互联网技术,正是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使光盘版到知网的蜕变犹如破茧化蝶,一飞冲天。从**内容载体和传播形式上看,作为光盘版网络升级版的知网,经过了一系列改造和革新,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二:一是传播单元由汇集多家期刊的光盘改变为拆解期刊而成的单篇论文;二是传播平台由光盘实物传播改变为聚合型数据平台的网络在线传播。**此后又有不断地微调和改进,并从1.0版升级到2.0版,从而完成了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在互联网时代的华丽转身。
(二)知网模式及其构建的关系体系
回顾1990年代中后期到新世纪初这十年不到的时间,因光盘版的创设特别是知网的问世,中国学术传播的样态可以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革命性变化,对学术传播、学术期刊乃至学术研究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深刻影响。这一切都是与知网模式的开创和推行分不开的。知网模式是在继承了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数字出版主体身份及其与入编期刊的关系、与作者的关系和评价指挥棒功能的同时,又使之与新的传播单元和传播平台形成无缝对接,从而打造成功的。如果仅从技术层面看,这无疑是一次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成功改造,新技术的优势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和发挥。然而,将知网拖入一个接一个像赵德馨教授这样侵权诉讼的也正是知网模式。我们只要大致看一下知网模式构建的是怎样的关系体系,该体系又具有怎样的特点,就不难发现其中的缘由。
知网模式构建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六组。**(1)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与知网(数据库):独立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主体与其(唯一)出版物的关系;(2)知网与入编期刊:两个互相独立的出版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期刊提供数据源(印刷版作者作品原始数据),知网完成数字出版和网络传播;(3)知网与作者:出版主体与文献著作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但这被设定为一种间接关系,知网不直接接触作者,而是通过作者作品印刷版期刊编辑部来获取作者授权,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出版和传播;(4)知网平台与数字出版:知网既是数字出版平台,也是数字期刊,而且是平台上唯一的期刊,以信息聚合型平台形式进行编辑、出版和传播;(5)传播单元与传播路径:由期刊拆解而来的单篇文献(论文)为最小传播单元,实现网络传播(付费在线阅读和下载);(6)衍生产品与知识服务:学术评价系统、查重系统、翻译系统等,主要服务于学术管理,兼及向学术期刊和学术研究提供知识服务。**由此,知网模式构建起了严密的关系体系。从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和传播来看,这样的关系体系有以下主要特点。
**首先,知网包揽了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和传播。**光盘版和知网创设的1990年代中后期这个时间节点使学术期刊的数字化起步得以早于绝大多数媒体类型,也就是说,学术期刊人可能是我国最早接触到数字产品的媒体人。但学术期刊特别是人文社科期刊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数网技术的门外汉,即使有少数人已意识到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无从下手,此时有人主动出来承担使命,当然乐见其成。所以,最早接触的成了交权最彻底的,学术期刊从数字化起步时就将数字化出版和传播完全交给了第三方——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这样的市场化公司。应该说,在各色各类传媒中,还没有哪一个像学术期刊这样主动放弃数字版权而完全听任第三方经营的,那个时期学术期刊人的领地意识和版权意识之薄弱于此可见一斑。
**其次,知网在与入编期刊的协议中转嫁了获取作者授权的责任。**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是一直有着明确版权意识和风险意识的,他们从一开始就清楚,作为独立的出版主体,他们生产的出版物(即以数字版期刊面世的知网)可能引发的版权风险,然而他们的应对之策却是把责任推出去,在他们制订的与各入编期刊的格式化协议中,载明由入编期刊负责获得作者授权、在其给付入编期刊的费用中包含作者光盘版和网络版著作权使用费(稿酬)的条文,以为这样就可以规避侵权风险,至少可以对付与作者发生侵权纠纷时可能发生的舆论谴责了。然而,他们还是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这一点下文再予讨论),不然也就不会有如今在与赵德馨教授对簿公堂败诉后应对舆论声讨时的左支右绌了。
再次,知网的建库模式和传播路径由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独立设计,这也是与其自我定位的出版主体身份相对应的。**学术期刊既然已将数字版权和传播权拱手相让,也就乐得当甩手掌柜,对因此而失去了数字化转型的主动权和期刊数据库建设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毫不介意。**期刊除了将自己每期的全部原始数据交给知网以外,不再有任何作为,眼睁睁地看着知网将所有期刊全部拆解为单篇文献,再将由期刊拆解而来的数量庞大的单篇文献置于统一的平台上,以包库的形式向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出售,或以“篇”为单位向个人用户出售,对于这样“肢解”期刊的行为竟然无动于衷。这才有了赵德馨教授所言自己的论文未经允许就被收录,不但未获分文,而且下载自己的论文还要付费情况的出现。
**最后,知网开启了由市场化运营的期刊数据库进行学术评价的先例。**在光盘版创设之时,SCI等引文数据库已被引入中国,其评价作用开始被发现和应用,受其启发,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从创办开始就定下了充分利用学术评价指挥棒来服务(牵制)期刊和作者的大计,**其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制订了一套《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 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作为期刊编排规范通过学报研究会等期刊组织强推给期刊,再通过期刊强推给作者,基本统一了出自不同编辑部期刊的编排规范。**这一做法的作用十分明显:其一,既可进一步加固和锁定与各个入编期刊的关系,又可抹去原发期刊在论文中的印迹;其二,可以有效地降低数据库和评价产品的制作成本,以方便推广;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可以加强知网在科研管理中的作用,造成赵德馨教授所形容的学者对知网的畏惧。**可谓一石三鸟。
(三)走向垄断的知网
就这样,知网开启了进军学术传播的征程。随着各院校和科研单位包库购买,知网的使用在科研人员中日渐普及,学术文献的使用方法发生了悄然改变。当读刊变成读库,传播的基本单元由期刊变成单篇论文时,知网这样的数据库也就逐渐垄断了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和传播。与此同时,针对学术评价的需要,知网开发出了基于知网数据的一系列学术期刊排行榜并公开发布;针对整肃学术风气的需要,知网利用其几乎收尽学术文献的优势开发出了比对查重功能;针对学术国际化需要,知网开发出了将中文期刊文献翻译为英文再进行国际传播的项目;等等。只要这些衍生产品有助于锁定期刊及其作者,有助于行政权力部门的科研管理,有助于加强和巩固知网在学术界和期刊界的地位,即使其中某些项目只烧钱不赚钱也在所不惜。
**由此可见,知网模式要害就在于:确立知网作为专事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和传播的独立出版主体身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数据源,并将期刊及其作者屏蔽于数字出版和传播之外,又在数据库中尽量抹去期刊的印记以凸显作为库中唯一“大刊”——知网的形象,同时将侵权风险通过协议转嫁给入编期刊,再以学术评价等衍生功能将学术期刊及其作者牢牢锁定在廉价甚至无偿提供数据源的角色上,从而得以独享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和传播的利益。这一套设计堪称完美,但唯独缺少了一个要素,那就是公平。****不管知网模式的设计者有多么强烈的风险意识,一个有失公平的系统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事实也是这样,知网模式成就了知网如今的辉煌,但也带来了不尽的烦恼,自知网问世后,作者、期刊与知网的博弈就没有停息过,挑战知网模式的,赵德馨教授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只是迄今为止最轰动的一个而已。
▍三、知网模式的是非功过****
随着赵德馨教授诉案的披露,继多所高校图书馆知网数据库提价风波之后,知网再一次陷入了舆论旋涡之中,遭遇诟病最多的,是其对知识产权的巧取和垄断式经营。其实,知网对学术传播、学术期刊乃至学术研究的影响远不止这些,要评价知网的功过是非,首先要弄清楚知网是何以成功的。
(一)知网模式之功
评价知网模式的功过,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时空坐标应放在1990年代末的中国,即知网创立之时。当时,早已完成了专业化、体系化、规模化(集群化)构建的西方大型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旗下的学术期刊已有了比较成熟的数字化转型模式,信息聚合型学术期刊在线数据库平台及遍布全球的销售网络已具规模,学术国际化浪潮在1990年代的高涨与这些已基本完成了数字化转型的国际学术期刊巨鳄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但是,**西方学术期刊数字化模式却难为中国所套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学术期刊体制导致的期刊结构、布局与西方不同,没有西方那样的大规模专业出版公司和体系化学术期刊集群,**主体是分散布局、互不统属、不成体系的小型微型期刊社(大多只出版一两种期刊),无法自主构建集合众多期刊的大型数据库在线平台,所以,学术期刊数字化必须另辟蹊径,创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新模式。**在没有现成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知网模式的横空出世,堪称大手笔,其所设立的目标是要创设一个巨无霸的统一平台,收尽所有学术期刊乃至所有具有传播价值的学术文献,进行数字出版和传播。**这个目标若能实现,至少在数量和品种上,即使国际学术期刊出版巨鳄也是无法望其项背的。
事实上,就入库文献数量和种类而言,知网的这一目标如今已基本实现了。知网的官网是这样自我介绍的:“中国知网面向海内外用户提供中国学术文献、外文文献、学位论文、报纸、会议、年鉴、工具书等各类资源统一检索、统一导航、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以及专业的软件产品服务。”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完整收录中国大陆自1915年出版至今的学术期刊和非学术期刊;精选重要学术期刊回溯至创刊年,以学术、技术、政策指导、高等科普及教育类期刊为主,内容覆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哲学、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现收录中国大陆出版的期刊10320种,全文文献总量6000万余篇,其中学术期刊8439种”。用20多年时间创下如此规模的学术文献数据库,放眼全世界,也称得上独一无二,其文献价值自然毋庸置疑。这应该归功于知网创办者领先同行的战略眼光,适时占据了技术应用前沿,创造性地设计了知网模式,成功地改变了学术传播的基本样态,大大提升了学术传播的效率,这场变革在当时的积极意义同样是毋庸置疑的,尽管不免有时代的局限性。
(二)知网模式何以成功
对于主营数字出版和学术传播的知网来说,数据源是根本性的资源,先进的技术固然重要,但若得不到稳定的有价值的数据源,就会像修起了高速公路却没有车来回跑一样。知网到目前为止的成功离不开对数据源的牢牢控制。既然知网模式难言公平,为何它却能让知网牢牢控制住数据源呢?
**这首先要归功于知网模式造就了一条远超纸本学术期刊传播效率的超大规模学术信息高速公路网,让学术信息的创造者和使用者都真实地尝到了它的好处而欲罢不能,期刊不管情愿还是不情愿都别无选择地必须驶上这条高速路。**这就赋予了知网模式不仅可以规约知网生产经营的功能,而且得以具备更为核心的功能,即规约作者、期刊、读者与知网各自的角色定位和相互关系。在知网模式之下,传统学术论文出版(发表)的作者—期刊—读者三重关系因知网的介入和主导而被打破,作者—期刊—知网—读者四重关系被建立起来:作者供稿、期刊社编辑出版纸本期刊、知网获取期刊社提交的论文数据进行再生产(数字出版)和经营,向作为第四方的用户(读者)提供数字出版后的期刊作者作品在线检索、付费阅读和下载服务,获利后不断扩大再生产并开发新产品。知网就是在这样的鸡生蛋、蛋生鸡的往复中不断成长壮大起来的。
**其次要归功于中国特有的学术生态。知网模式得以在过去20多年基本通行无阻,与学术期刊体制、科研体制的不合理和学术评价机制的异化是分不开的。**知网之所以能够垄断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和传播,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学术期刊体制下学术期刊不成体系的结构和十分分散的布局,以致无法自主完成数字化转型必需的聚合型平台的构建,而知网模式成功地解决了这一棘手问题,将几乎所有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和传播一手接过,垄断数字出版和传播也就顺理成章了。科研体制和学术评价机制与知网的关系从知网的衍生功能也许可以看得更加清楚。**知网衍生功能有两大特点:一是大多并不直接服务于学术研究,而更多地是为了满足现行科研体制和学术期刊体制下行政权力科研管理的需要,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种排行榜和查重系统。**还有些衍生功能并非知网开发,而是来自于行政权力部门对知网作用的“二次开发”,如赵德馨教授特别提及的在评职称和考核中对学者学术成果的“承认”——只有知网收录的才是管用(可信)的。**二是大多是白送,不但不赚钱,还要烧钱来制作和推广,比如各种排行榜的制作,耗资甚巨,但都是公开发布,免费赠送;再如查重系统,对入编期刊也是不收费的。**知网为何宁可不赚钱甚至烧钱也要生产这些衍生产品,说白了,还是希望以此换来行政权力的加持。在行政权力主导的科研体制下,不管是研究者还是出版者和传播者,得到行政权力的支持都是非常重要的。知网从一开始就深谙其中之道,在力争行政权力的支持方面可谓卓有成效,从期刊库的建立到光盘版规范的推行,都有行政权力部门的明确支持,知网成立以来多次获得的官方奖项也都很有分量。今天的知网就是这样深深地嵌入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和科研管理等一系列复杂算计之中,持续地发展起来的。
(三)知网模式之过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时代的飞速发展让设计于1990年代末的知网模式在过了20余年后显出了历史局限性。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是大家都看到的,这在知网创办时其实是一个面对历史机遇如何选择的问题,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也许不是国内最早意识到学术期刊数字化发展方向的,但无疑是最早通过聚合平台的构建将学术期刊数字化付诸行动的。可是,1990年代末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手中所握有的资源与其要实现的宏伟蓝图相比并不对称,为了抓住机遇,尽快上规模,能省略的都省略了,平台设计就显得粗放,而在与合作者的关系方面,则集中力量主攻期刊的入编,至于设计中与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并不直接连接的作者之权益,就不可避免地被忽视甚至直接无视了。
如果说20多年前知网的某些操作实出于不得已,或者尚情有可原,那么,在完成了原始积累,成就了一定规模且获得丰厚利润之后,仍然无视作者的权益,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那就不仅是一个历史局限性所能解释的了。捷径的魅力诱惑实在是不易抵御的,一旦尝到了捷径的甜头,再要放弃,太难了。然而,如前所述,有违公平原则的合作必然带来知网自身风险的增加,事实也正是这样,知网模式延续了20多年,知网虽然经过1.0版到2.0版的升级,但重心仍在文献品种和规模上,与期刊及其作者的关系和建库模式几乎没有变化。当知网收录的文献达到一定量级后,潜在的风险也就逐渐显性化,最明显的有二:一是千万量级的文献意味着可能突破体制约束,起而维权的作者个体数量已越来越多,大规模侵权诉讼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大;二是收录文献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制作和维护成本的加大,加之衍生产品只赔不赚,向用户提价而引发风波的事会越来越频繁。
实际上,知网模式的负面影响远不止这些,下文将继续分析。
**▍**四、知网与作者的博弈
凭借知网模式的精巧设计,成立20多年来,知网在学术传播中可谓如鱼得水,但也不是没有烦恼,除了竞争对手的明枪暗箭外,总是与某些作者的维权行动相伴随。由于知网在处理作者维权问题上的一贯低调以及公众对知网关注度有一个逐渐提升的过程,像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权一案引起舆论轰动的事,以前很少能见到,而这一诉案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解析知网与作者博弈情形的典型案例。
(一)特殊的“买家”与“卖家”关系
在知网模式下的作者—期刊—知网—读者关系链中,知网与作者并不直接连接,而只与期刊和读者连接(与期刊的关系稍后再作分析),读者与知网的关系本来极为简单,就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卖家所销售商品的成本买家是不知情的,买家既然买了,就是认可了商品的价格(独家垄断的情况下则不得不认),除了买到伪劣产品,一般不大会与卖家产生纠纷。**然而,由于学术期刊出版的特殊性,作者与读者有着很大的和潜在的重合度,作者与读者这两个角色实际上是同一群人,即学者。作者和读者的重合使这个首尾本不该相交的直线型链条变成了闭环,看似相互独立的四个角色,实际上只有三个。**也就是说,卖家将买家生产的“货物”又卖给了买家,所以,买家多少都是知道一点“货物”底细的,但又不全部知情,这就让买卖关系变得有点复杂起来。
具体到赵德馨教授,他就是一位兼具知网数据来源者和知网数据消费者双重角色的学者。他知道自己的作品出现在知网上,却不知道是如何出现的;他不知道知网有没有付出报酬,却知道自己从没收到任何报酬;他唯一被明确告知的是,在知网学术期刊库阅读和下载包括自己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是要付钱的,而且,他还可以从知网的售卖页面上知道更多的细节:每篇文章单价是多少,迄今已被下载了多少次,做一个简单的乘法就知道知网用他的作品赚了读者多少钱(实际上,知网赚不到这个乘法的得数,因为包库是销售的主要方式,但每个包库用户当年下载总量无疑会成为下一年知网与该包库用户间谈价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公平”就会成为身兼作者和用户(读者)双重角色的赵德馨教授的强烈感觉。于是,他起而维权,将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知网)告上了知识产权法庭。
按说每位在学术期刊发表过文章的作者以读者身份登录知网下载作品时,都该有与赵德馨教授相同的感受,可为何愤而起诉知网的学者相对而言并不多呢?其原因也许比赵德馨教授告诉记者的(怕下架作品)要复杂,既可能与知网销售方式有关,各高校和科研机构基本都是以包库方式购买本单位需要的知网相关数据库(期刊库当然是必买的),学者个人在校园网等单位内部网下载知网文献是无需付费的(因为单位已统一买单了),所以,感受不大会如退休在家的赵德馨教授那样强烈,对知网的感受应该更接近OA网站;也可能虽然感受到了被侵权,但嫌打官司麻烦,或对胜诉信心不足而听之任之了。但最重要的原因应该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知网改变了学术传播的样态,使得文献搜集、检索、阅读和使用较之纸本时代变得容易和简单了许多,甚至学术研究方式方法也因此发生了某些变化,对于这样的改变,学者是欢迎的,并逐步依赖上了,有人甚至到了离开知网这样的数据库就难以做学问的地步,所以即使知道知网有侵权的嫌疑也宽容地不予深究了。**另一方面则在于这样的革命性变化使得学者个人学术研究和学术影响与学术传播效率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较之纸本时代,知网对论文传播效率的提升有目共睹,在维护版权还是扩大学术影响的权衡中,学者心中的天平逐渐倒向了后者(开放获取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缘此而问世的),而当科研体制和评价机制更加强化了学术传播的价值,以致成为学者得到体制承认的前提时,学者所关心的已不仅是学术影响,而且还有赵德馨教授所说的对于知网下架其作品可能危及学术前程的担忧甚至畏惧了。
**由此可见,在知网模式下,知网在与作者的博弈中,只要尽可能做好服务学术研究的工作,努力提高学术传播效率,培养起学者对知网的依赖,同时,尽可能做好服务学术管理的工作,尽可能深地嵌入学术管理的体系之中,就能使自己处于主动和有利的位置,从而把作者起诉这样的风险事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使知网模式比较平顺地运行下去。**知网创立以来,确实每次作者维权事件都波澜不兴地、最多也就是有惊无险地渡过了,尚未真正危及知网模式的运行。
(二)难以迈过的坎
但是,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作者著作权意识的日益增加,知网要想以学术期刊独立出版主体的身份继续存在和发展,必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获得独立信息源,这在知网模式下可以说无解,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学术期刊作为其信息源,这就使其作为独立主体的身份打了不小的折扣。除了独立信息源问题以外,知网还必须过的一个难关就是:作为独立的出版主体,向作者支付稿酬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出版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赵德馨教授在系列诉案中之所以胜诉,正是因为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知网之所以败诉,正是因为违反了《著作权法》。法庭判决赔款的数额,则是根据《著作权法》,认定当事人并无关于稿酬标准的约定,遂按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每千字80—300元,大多取中间值计算的。此案对知网来说,可谓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尽管知网已是拥有了诸如评价、查重、翻译、出版等外延功能,并深深地嵌入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和科研管理等一系列复杂算计之中,使得一般学者视赵德馨教授的维权之路为畏途,但并不能因此而完全排除群诉知网案件出现的可能。尤其是知网如果将赵德馨教授作品恢复上架,无疑将打消许多想起诉但又担忧作品被下架的作者的顾虑,必然加大知网遭遇群诉的风险。
如果这样的风险真的出现了,原告都能像赵德馨教授那样获胜,且按类似标准获赔,那么,一旦这个“群”的人数或涉案作品数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就不是知网所能赔付得起的了,必定破产无疑。知网发展到今天,入库文献量已以亿计,仅期刊文献就达到了6000万篇这样的数量级,一旦败诉,因为双方从未约定过稿酬标准(知网充其量只是与入编期刊约定了每年打包支付的数额,既没有约定每位作者应得之标准和数额,与作者之间更没有协议和约定),法庭大概率还是会按每千字80—300元的标准计算赔款,因此,哪怕只有1%的文献作者起诉,也意味着要以此标准向60万篇文献的作者赔款,这将是一笔怎样的数字?知网再富有,恐怕也是拿不出的,何况还有99%的作者在等着。期刊数据库并非知网一家,但经营模式均相类同,若知网因败诉而破产,其他数据库也会因类似官司而无一幸存,那么,中国学术传播会倒退回20多年前,如此代价又有谁承担得起?从这个角度说,赵德馨教授的成功也是不可能为更多人复制的,大规模群诉一旦发生,必定成为没有任何赢家的零和博弈。
(三)两难选择
其实,知网因赵德馨胜诉消息的披露而陷入舆论旋涡的困境,笔者早在十年前就预言过:“无论从国家,还是从期刊和作者的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较1990年代有了明显提升,这必将促进网络传播环境的改善。在此前提下,我们应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期刊数据库与各入编期刊并没有建立起真正平等的合作关系,在起步阶段,期刊数据库用近乎掠夺的方式,以极小的代价取得了各入编期刊的论文数据,完成了原始积累,但也留下了隐患,著作权保护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已成为其发展之路上的定时炸弹。”这颗“炸弹”只要不排除,其能量就会越来越大,知网的20多年就是伴随着这颗不断长大的“炸弹”一路走过来的,排除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
**于是,作者授权问题就成为悬在知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知网将再一次面临着两难选择:是改革知网模式,比如增加给予作者的报酬以取得作者授权,至少是谅解,还是在不改变知网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增强用户黏性来努力降低作者提起侵权诉讼的概率?此前,知网一直选择了后者。**可见,置身于目前的学术生态环境,作者和期刊对学术传播效率的追求或许已超越了凭借著作权获得合理报酬的价值意义,知网正是如此预判了中国在印刷技术与数网技术迭代时期将会显现的这一趋势,才得以在实现高效传播的同时基本无视著作权人(作者)拥有的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那么,在轰动一时的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侵权案发生之后呢,知网还会如此选择吗?或者说知网还能如此选择吗?
**▍**五、知网与期刊的博弈
与赵德馨教授这样勇于维权的作者相比,期刊对于知网几乎没有过积极抗争,而是保持了一贯的合作,但所谓合作对双方而言却都是十分消极的,这就使得知网与期刊的博弈显得颇为扑朔迷离。
(一)入编期刊的角色定位
在知网模式下的作者—期刊—知网—读者关系链中,期刊的角色是被这样定位的:一是知网数据的提供者;二是作为知网的被委托者,为知网获取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的授权。这两个角色对于知网的平稳和合法运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知网自身是不可能生产期刊论文原始数据的,所以不得不依靠期刊提供,这很好理解;获取作者授权则事关知网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知网为何不直接与作者签约?如果当年知网与赵德馨教授有约在先,又怎会有如今的败诉?**从技术上看,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知网收录的文献数量是以亿计的,原则上,因商业用途收录的每一篇文献,都必须与其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主要是汇编权和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知网如要做到这一点,得拥有一支人数众多的专门队伍穿梭于全国乃至全世界来追着作者签约,这样做人力成本太高,而成功率却不会太高。二是知网并不是这些文献的原始出版者,在收到入编期刊提交的数据前,不会知道需要与谁签约,待得知期刊作者信息后再谋求签约,签约后再将作品上线,这对以传播效率为卖点的知网来说,时间成本太高了,而且提前出版、网络首发等吸引期刊、作者和读者的新业务就更难开展。**当然,技术的原因总是可以通过技术的方法来解决的,不直接与作者签约还有一个技术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就是稿酬(这一点下文再分析)。所以,通过期刊来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是知网的唯一选择。
在出版界,出版社出版每一部书稿前与作者签约都是必需的程序,但在期刊界,因为作者众多,长期以来的惯例就是,作者既然向期刊投稿,那么,期刊合理使用作者的著作权(在纸质期刊发表并发行)就是得到作者认可的,即使不签约,只要期刊不拿着作者作品作其他用途,就不会有作者状告期刊侵权。但期刊若将作者作品的原始数据交给知网收录,而知网又向非特定读者提供付费下载和阅读,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作者专门授权。如果获取这项授权的协议由期刊代表知网来签署,那么,这就要求所有知网入编期刊就其发表的每一篇论文都要与作者签署包含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使用许可和给付报酬及标准等内容的著作权协议。
(二)期刊的消极应对
其实,几乎所有入编期刊都是在与知网签署了载明由期刊负责获取作者向知网授权条款在内的合作协议后才被知网收录的,那么,入编期刊有没有严格地履行协议呢?从赵德馨教授诉知网案一系列判决书中很容易找到答案: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侵权的160多篇论文虽然分别发表在各种不同的期刊上,但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大致相同,被告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知网)都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入编期刊签署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相应的许可,但均未获法庭认可,每份判决书都陈述了大致相同的不予认可理由,仅录其中的一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XX(原发期刊名,引者略去)编辑部从赵德馨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的权利,故此不能视为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赵德馨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见,虽然发表赵德馨教授160多篇论文的各家期刊都与知网签署了协议,然而,知网却拿不出这些期刊本应根据约定与作者签署的著作权使用和转授协议来证明自己的无辜,显然,这些入编期刊早该与作者签署的授权协议很可能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应该说,不管是入编期刊还是知网都明白:只要有入编期刊没有与作者签署协议,或即使签署但却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就会造成知网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风险;又因为根据入编协议,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应该在期刊,有与期刊的协议在手,知网完全可以向期刊追责,包括索赔因期刊违约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那么,入编期刊对这种情况的出现难道就不担心吗?吊诡的是,还真不用担心,自问世20多年来,知网虽然不断地输掉著作权官司而赔款,却一次也没有凭借与期刊的入编协议起诉期刊违约进行索赔,即使此次输掉与赵德馨教授的系列官司而引起轰动,甚至引发了网络狂欢式的“围殴”,也只字未提自己的“冤屈”和要向入编期刊追究违约之责的任何表示,只表示要与期刊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责任。与知网类同的其他期刊数据库公司,也不乏输掉与作者著作权官司的经历,除了龙源公司在2010年那场也曾引起轰动的官司后曾表示要向期刊追究责任最后却也不了了之外,“5月27日,龙源期刊网因一起著作权纠纷诉讼败诉后,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因拒绝强制执行而被法院将其法人代表行政拘留”。其他公司连这样的表示也不曾有过,认赔了事。个中原因又何在?
这就不能不说到入编期刊在与知网合作中普遍消极的态度,典型表现就是在将每期原始数据交知网后,对知网的后续行为基本上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即使知网将期刊全部拆解了也不管。如果不是知网开发了诸如学术期刊评价、查重等衍生功能,期刊除了定期交数据以外甚至不会跟知网有任何交往。至于充当受委托人代表知网与作者签署著作权协议,除了少量期刊一直坚持以外,大多期刊要么从来就没做,要么做了一段时间后嫌麻烦而放弃了。
(三)期刊消极的缘由
导致入编期刊如此消极的原因,主要在于知网模式对入编期刊的角色定位和期刊的自我角色定位。**知网模式的设计者就没有打算让期刊除了充当原始数据和作者授权提供者之外对知网的运行有任何参与,知网为建库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让所有期刊统一版式和编排规范,第二件事就是拆解期刊,目的还是在尽量消解被拆解论文的原发期刊印迹,使知网本身成为库中唯一的“大刊”,以让读者只知有库而不知有刊,迅速培养起读者只读库而不读刊的阅读习惯,这样才能彰显独立出版主体的身份,以实现对数字出版和传播的垄断。**从第一个角色(数据提供者)定位出发,知网自然希望期刊越少参与知网的事越好。从第二个角色(受委托者)定位出发,知网需要通过期刊以知网设定的价格买到期刊和作者的数据,在这方面知网当然希望期刊越积极越好。因为在知网问世之初,学者对互联网传播重要性的认识、知网在学术界的影响是无法与今天同日而语的,以当时知网能开出的价格,是买不来多少作者授权的,这才是知网在作者授权问题上不得不求助于期刊的原因。
当然,知网给期刊开出的价格也是极低廉的,那么,期刊为什么愿意签署低价售卖(最初甚至有倒贴,即向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交纳入编费)的协议呢?一方面,这是因为学术期刊大多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靠的是行政拨款而不是发行收入来维持期刊运行,学术期刊中大多发行收入本来就很低微,有些刊物甚至从创刊时起就没有真正销售过,能获得可靠的发行和传播渠道,比增加发行收入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在20多年前知网创办之时,期刊大多还没有清晰的版权(著作权)意识,知网为了让期刊爽快签约,也只要求期刊在显著位置发一表达“本刊已加入知网,作者如不同意,请在投稿时说明”意思的声明,这在期刊不是难事,而数字化的必要性却是真实存在的,既然知网提供了一条通往数字化的捷径,期刊也就顺水推舟地接受了。**当以影响因子为标准的量化评价在科研管理中大行其道后,因为知网已垄断了学术传播,期刊一旦退出知网,评价数据即会断崖式下跌,在评价指挥棒下,一般期刊再也不敢外在于知网,至于获取作者授权等其他责任与传播和评价相比更显得无足轻重了。**所以,不论加入的先后,在与知网签订协议时,大多期刊都没有经过谈判,就直接在知网拟定的格式化协议上签字盖章。可见,无论作为数据源还是受委托者,期刊在事实上都是消极或被动的。
如此看来,通过对期刊的角色定位,不管期刊积极与否,结果都是知网得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取了自己所需要的数据源和(名义上的)授权,该算知网模式很大的成功了,但责任只有在与权利对等的情况下才会得到认真履行,对于入编期刊来说,提交数据的责任与数字化和高效率传播的结果是对等的,所以,期刊大多准时甚至提前将数据交给知网;然而,以知网开出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价格似乎还无法让期刊积极地、不厌其烦地去说服作者签署著作权转授协议,大多发个知网要求的“不同意,请说明”的声明就算了事。入编期刊是如何应对受委托者这一角色的,在经历几场作者提起的维权诉讼后,知网不可能不清楚地知晓,但要就此状告入编期刊追究法律责任却颇多顾虑,因为即使获得法院支持,也只能追回已付给期刊的费用,最多再有些惩罚性的赔偿,恐不及法庭计算知网赔付作者款项标准的十之一二,赢了官司,也没啥实际意义;相反,还会激起期刊的反感和抗争,甚至危及数据源的稳定。所以,向入编期刊追责的事从来也没发生过。
如果说知网与作者的博弈会趋向零和,那么,**知网与期刊则通过复杂博弈建立了一定的默契:划分了纸本出版和数字出版的边界,期刊和知网各占一边,互不干涉;期刊向知网提交原始数据,但不会为此真正承担责任;知网为期刊文献(论文)开通数字传播渠道,期刊任由知网垄断数字传播的经营和利益,实际责任亦由知网承担。**很多期刊人都喜欢用“又爱又恨”来形容对知网的感受。“爱”的是知网解决了期刊数字出版和传播问题,给了很多期刊特别是几乎没有发行渠道的期刊在互联网时代生存下去的理由和机会;“恨”的是知网不仅拿走了期刊的利益,许多中小期刊还得跟着知网的指挥棒转,尽管知网的排行榜做得实在不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