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全能神”邪教发展成员获刑_风闻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2-12-28 10:18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判处冯某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冯某丽,女,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茂名人,住深圳市龙华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丽系“全能神”邪教组织信徒,为发展成员、传播宣扬邪教等提供帮助。2021年11月17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村其住所将其抓住时,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存储卡28张、纸条4张、纸质记录本1本、现金约2500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冯某丽住处所查获的存储介质中有24个涉“全能神”相关文件。经深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存储设备所含内容是“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其中音视频时长约9万分钟、电子文档约10亿字符。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参与程度、社会危害性、坦白情况、持有的邪教宣传品数量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项、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