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福建某股民控制145个账户操纵8只股票赚1.4亿 证监会出手罚没5.7亿_风闻
灯塔媒介-2022-12-30 17:56
灯塔媒介12月30日讯,证监会网站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建省福州股民王某某利用145个账户,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等8只股票大赚1.4亿元,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最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罚没金额高达5.7亿元。
1.
经查,现年59岁的股民王某某,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高速”)、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热电”)、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宾纸业”)、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城水务”)、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热电”,后更名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森股份”)、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邦吊顶”)、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庆华科”)等8家公司的股票。
在操纵“吉林高速”方面,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1300万元。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某某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200万元。
在操纵“大连热电”方面,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大连热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500万元。王某某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大连热电”,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大连热电”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宜宾纸业”方面,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某某控制使用1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宜宾纸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760万元。王某某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宜宾纸业”,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宜宾纸业”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绿城水务”方面,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某某控制使用1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绿城水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170万元。王某某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绿城水务”,操纵意图明显,造成“绿城水务”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宁波热电”方面,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7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宁波热电”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520万元。王某某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宁波热电”,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宁波热电”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他还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宁波热电”,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月21日,达到14.30%。
在操纵“哈森股份”方面,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6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哈森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1000万元。王某某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哈森股份”,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哈森股份”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友邦吊顶”方面,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某某控制使用2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友邦吊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1850万元。王某某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友邦吊顶”,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友邦吊顶”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大庆华科”方面,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某某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8000万元。王某某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大庆华科”,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大庆华科”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此外,他还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49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大庆华科”,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8月21日,达到11.75%。
证监会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
在听证过程中,王某某及其代理人曾提出“账户控制认定有误”、“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量罚幅度过重”等四点申辩意见,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但均被证监会驳回。
王某某认为,证监会此次“没一罚三”的量罚幅度过重。
对此,证监会明确指出:“本案量罚幅度适当。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王某某案中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大量他人账户的行为带给投资者的另外一个警示是,投资者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也是违法行为。
根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某某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以对当事人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即4.28亿元,合计罚没5.7亿。
这一重罚体现了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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