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辨(四)_风闻
学之仁者-2022-12-31 19:29
(4)“互相制约”的提法不够完整。制约的语言意义,《现代汉语词典》是指“甲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变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则甲事物为乙事物所制约。”《汉语大词典(普及本)》是指“限制约束”。《辞海(缩印本)》是指“控制约束;牵制约束。”辞源没有词条。而牵制按《现代汉语词典》是指“拖住使不能自由活动(多用于军事)”。因此,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制约,当不是指“拘泥”、“控制”、“牵制”等义,也不是指“甲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变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则甲事物为乙事物所制约”,而应当是指“约束”、“限制”的意思。约束、限制这两个词的含义,按《现代汉语词典》是指“规定范围,不许超过”的意思。具体到配合制约原则中,互相制约应是指三机关均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超过的意思。这与《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修订本)》解释的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互相限制,互相约束,互相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的意思也是接近的。这样,制约的约束、限制、纠错的含义,虽然消极了些,缺乏建设性,但目标指向是防错,这是没有问题的。不过这样一来,互相制约就与分工负责的内容有了一些交叉。因为分工负责就有工作分开、职权分开、职责分开、各司其职、不得越权的意思。更重要的是,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中,不只是有约束、限制、纠错一类的否定性关系,同时还有建设性关系,比如提出建议,比如提出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比如指出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者已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则,比如提供不同的法律见解,比如提供用于比较的不同专业知识,比如指出当事公务机关所未发现的诉讼决定错误的原因和事实、证据,比如指出对方诉讼公务的领导管理、法治理念、诉讼程序、操作规程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疏漏和瑕疵,等等。更重要的是,配合制约原则中完全没有“依法”的要求,似乎成了一个处理刑事诉讼中三机关的关系可以不用考虑依法办事这一原则的原则,好象是一个刑事诉讼中的三机关之间可以无原则制约的原则。根据什么来进行制约,是本机关的认识、自由愿望、个人利益,还是其他什么,成了一个没有“准头”的东西。如此一来,制约所包括的约束、限制,就很可能成为掣肘、扯皮。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这是很不合适的。
(5)刑事诉讼中三机关的关系原则不能简单化处理。应当看到,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本是一种不相容关系,要配合就无法制约,要制约也就无法配合。非要将配合与制约硬捏在一起,只会使三机关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滞碍难行。尤其是在没有配合与制约的法定标准的状态下,这种配合与制约的硬性要求,实际上是有害的。还要看到的是,将辩证唯物主义中的事物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原理,直接变成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制约原则,也过于简单化了。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因此,不具体事物具体分析,不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对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将唯物辩证法的理论概念拿来,直接用作具体法律规范中特定原则的用词,的确不合适。描述指导诉讼公务主体关系原则的用语,不宜直接使用描述哲学关系的字眼。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刑事诉讼目标需要的要求出发,科学确定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6)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关系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办事,根本形式是互相规范。三机关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职权是依法设定的,刑事诉讼本身也是依法开展的,它们中的任何方面、任何时候都必须要依法办事,否则就都是非法的。依法办事应当是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根本活动准则,而不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类。离开了依法办事这一条,无论是配合也罢还是制约也罢,也就都失去了基本的活动准则,配合和制约也会“无法无天”。配合制约原则是存在着损害法治的潜在危险的。试想一下,要求审判活动“配合”侦查活动,那还要审判何用,由侦查直接审判不就结了,还省下了审判这一环节,更省下了审判对侦查的“配合”?再说了,如果让侦查来“制约”审判,那侦查岂不是还能够约束、限制审判,这样的情形是不是太可怕了?实际上,侦查干预审判的情形还真有发生。我们去看看那些年所发生的冤假错案,就明白了,几乎每个案件中都能找到这种干预的故事。如此看来,这个配合制约原则真的是很不法治,实在应当改变。因此,应当将依法履职的要求,纳入刑事刑事诉讼中三机关的关系原则之中。有了依法履职这个根本要求,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行为就有了统一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任何违法、不合法、出格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治。三机关的互相规范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三机关职权分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此,就是站在不同的职权分工角度,使对方的活动合乎法律规定的衡量准则和评价标准。(另一个目的各司其职,各专其能,各负其责,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利于诉讼效果的公平正义。)所以,应当将互相规范也作为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原则。规范的基本含义,就是使合乎既定的衡量准则和评价标准的意思。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互相规范,就是三机关互相之间使对方的履职活动合乎法定的衡量准则和评价标准,这就把三机关互相关系中的否定性关系和建设性关系都包括了进来,使这一原则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