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斯里兰卡债务谈判中被排除在外,因为对进展缓慢感到焦虑 - 彭博社
Shawn Donnan, Anusha Ondaatjie, Toru Fujioka, Eric Martin
斯里兰卡和主要债权人正式启动了重组该国债务的谈判,没有中国——它最大的双边债权人——这表明对北京处理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的方式越来越不满。
来自印度、日本和主权债权人巴黎俱乐部的财政首脑周四晚在华盛顿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举行了联合简报会,标志着重组的开始。
熟悉此事的人士表示,此次活动旨在为斯里兰卡债务谈判注入新的动力,目前斯里兰卡债务问题陷入了中国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僵局,他们拒绝透露身份,因为谈判是私下进行的。
全球金融领导人在华盛顿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集团春季会议期间的圆桌会议上。摄影师:Samuel Corum/Bloomberg“斯里兰卡仍然处于深度债务危机中,迅速解决债务问题对斯里兰卡尽快摆脱危机至关重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副总裁冈村健二表示。“我们希望所有官方双边债权人都能参与,并希望谈判能够迅速进行。”
简报会上的其他官员也呼吁所有债权人参与,没有点名中国。冈村还补充说,他们的目标是在该国IMF计划的首次审查之前完成债务重组。根据基金的规定,审查预计将在九月左右进行。
谈判的启动是在中国同意在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召集的圆桌会议上放宽一些要求的一天后进行的,以制定更广泛的指导方针,为低收入国家提供债务减免。这些讨论将在未来几个月继续进行,但仍有一些重要问题尚未解决。
在这些更广泛的谈判中,人们一直担心中国在涉及斯里兰卡和赞比亚等国家的谈判中的角色,这些国家由于解决债务问题进展缓慢而面临着日益加剧的经济压力。
中国的参与
斯里兰卡及其债权人都表示希望中国参与重组谈判。但熟悉谈判的人士表示,他们也急于不让北京进一步拖延谈判。
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士表示,斯里兰卡已承诺不与中国单独谈判债务协议,这一点曾引起其他债权人的担忧。他们表示,周四的举动也旨在确保北京不在债权人委员会的引导谈判中担任任何领导角色。
日本财政大臣铃木俊一周四表示,中国已被邀请参加谈判,但尚未就参与作出回应。斯里兰卡的财政部副部长还表示,所有债权人都受邀加入这一新倡议。华盛顿的中国大使馆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
铃木表示,斯里兰卡谈判的框架是由日本、印度和法国作为富裕债权国巴黎俱乐部的传统代表协商的。他表示希望斯里兰卡的谈判能成为与其他国家谈判的模板。
“我们非常希望中国参与谈判,”铃木告诉记者。“中国是一个大债权国。谈判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透明的债务数据做出决定。”
铃木表示,如果某些国家在其他国家之前举行双边谈判并获得利益,那将是不公平的。
中国驻科伦坡大使馆在推特上表示,在华盛顿的会议中,中国官员表示他们仍致力于帮助斯里兰卡解决债务问题,尽管他们没有表示该国将加入新的努力。
寻求支持
斯里兰卡央行行长南达拉尔·维拉辛格呼吁尽早解决重组谈判。
“对于中国和斯里兰卡来说,尽快完成这个过程并恢复偿还我们的困扰债务是最有利的,”维拉辛格在采访中说。“我们必须确保尽快完成。”
根据IMF数据,巴黎俱乐部成员国,包括日本,占斯里兰卡外债的48亿美元,超过斯里兰卡外债的10%。这略高于中国的45亿美元,而印度欠款18亿美元。
“考虑到日本、印度、巴黎俱乐部和中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中没有一个在游戏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中国加入由它们领导的团体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TCW Group Inc.主权分析师、前美国财政部中国事务高级协调员大卫·洛文格尔说。北京“不太可能接受较小债权人的命令,”他说,并补充说,“在处理斯里兰卡问题时,它可能会选择自己的方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3月20日批准了对斯里兰卡的一项为期四年、价值30亿美元的紧急援助计划,并敦促尽快解决债务重组谈判。
新兴市场债务困境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合作已成为本周在华盛顿举行的IMF和世界银行会议的一个主题。焦点大部分集中在中国的角色上,中国近年来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主权债权人。
测试案例
对斯里兰卡的救助行动已成为中国愿意与其他债权人合作提供债务减免的一个测试案例。
2月份,巴黎俱乐部债权人以及匈牙利和沙特阿拉伯呼吁中国加入国际努力,为斯里兰卡提供债务减免。对来自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财政支持的呼吁出现在人们担心中国的单边立场可能会延迟甚至使斯里兰卡的救助工作变得复杂,就像在赞比亚发生的情况一样。
北京与巴黎俱乐部以及多边机构之间的分歧已经延误了减轻发展中国家债务负担的努力,这些国家正努力从疫情中复苏并偿还贷款,同时美元走强和利率上升增加了债务服务成本。中国表示希望多边债权人也提供债务减免。
上个月,斯里兰卡迈出了一项关键步骤,争取其外部债券持有人合作,通过同意将本币债券纳入计划,重组840亿美元的债务。
这项行动将包括国家央行持有的短期国库券以及一些较长期的国债,以自愿方式减轻外国商业债权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