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式政审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刑法》的规定_风闻
云去闲-昨天 22:58
可以这样直白地说:株连式政审就是不合法的。株连式政审的有关规定在根本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法律条款,是立法主体错误,执法主体错误,而且执法对象也是错误的。制定株连式政审规定的部门、机关不是越权“立法”、越权“执法”,而是“无权立法”、“无权执法”。他们根本就没有制定这种株连式政审规定的“立法权”,更没有自己“立法”然后自己去执行自己所立之法的“执法权”。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由宪法规定可知,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需要有法律规定。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五款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外,任何机关、部门都没有制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立法权。
那么什么是政治权利呢?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选举与被选举权;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政审中限制、剥夺考公,实际就是限制、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也就是限制、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
这也就是说,在国家法律之外,那些株连式政审政策规定在实质上是非法行使了立法权。这些限制、禁止考公的规定,实际是限制、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因此,这种株连式政审规定,是法外之“法”,根本就不合法!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处罚,由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刑法及有关规定可知: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这项处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是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在株连政审中,被非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本人并没有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也不是罪犯,因此执法对象错误;执行株连式政审规定的机关非法行使了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执法主体错误。
四、总结
由以上分析可知,株连式政审严重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刑法的有关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其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一项好的政策,一定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一定是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好政策,一定是符合宪法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好政策。株连式政审看上去是出于一片好心,但这种好心的做法是具有强烈左倾色彩的做法。在革命时期,那些具有强烈左倾思想的人在革命根据地大搞“肃反”,一大批忠诚的革命者被无辜错误杀害。在现在,具有左倾色彩的株连政审是违法的做法,绝对不是利国利民的好做法,绝对不是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