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何妨从移交被判刑人开始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1小时前
离岛社谘会昨日邀请路环监狱狱长林锦秀等出席会议,介绍新监狱工程进度和管理情况等。据介绍,新监狱最多有二千七百零四个囚位,其中男仓区有二千三百一十三个囚位,女仓区三百九十一个囚位,其收容量可满足未来五至十年亦即至二零三三年的需求。新监狱的搬迁工作分三个部分,亦会试运三个月,会按新监狱工程进度,争取今年内完成首阶段搬迁行政部门的工作,至于何时迁移在囚人,则尚未有公开的具体时间表,需要演练和请求其他保安部门配合迁移工作。
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监狱占地面积二万六千四百二十一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六万九千二百二十五平方米。工程分四阶段进行,工程内容包括囚仓大楼、综合大楼、行政大楼、检查大楼、员工宿舍、训练大楼及瞭望塔、外围道路等,预计整个项目合共二十七亿三千一百多万元。
这是一座「豪华型」的监狱。其实,即使是目前使用的路环监狱,也已经是「准豪华型」的了。因为按照规定,监狱内除设有囚室,还有供在囚人学习使用的课室、工场、多功能室,以及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疗室。相关内部规章还规定,要确保囚犯有适当及充分的卫生设施,幷设有定期理发服务,必须按时向囚犯提供足够之数量和适宜之质量的膳食,订定膳食餐单时谘询营养师的意见,并应常备食水供囚犯使用。监狱设有住院部和相应的常设或非常设医疗人员,囚犯有权根据内部规章之规定免费接受适合其病况之初级卫生护理;经听取监狱医生之意见后,囚犯得享有自费医疗及临诊服务。在实务上,对囚犯保证完成官方小学六年制的教育和葡文和英文课程,监狱还积极创造条件,使囚犯能参加通过函授、电台或电视授课之课程。路环监狱积极组织囚犯在业余时间,从事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监狱设有一个图书馆,供囚犯借阅图书。允许囚犯阅读报纸、杂志及收听电台广播、收看电视节目。监狱出版一本专为囚犯的内部杂志《启报》,以促进绘画和诗歌比赛。
正因为如此,那些曾经被判囚或拘留于此的内地人,在返回内地后都「口碑相传」:在澳门坐牢,除了丧失自由之外,其实可算是「享受」。这也是澳门的跨境犯罪活动,尤其是围绕着赌场的诈骗、色情、毒品、抢劫以至凶杀案较为活跃的其中一个原因。除了是澳门不设死刑及量刑相对较轻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诱因,就是某些来自内地的跨境犯罪人员,并不太担心会被澳门警方拘捕及法院判刑。因此,在澳门监狱的在囚人员中,内地人占了不小的比例,有说是三成,更有说是五成,澳门居民反而是「少数」。
也正因为如此,此前每当澳门警方破获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内地居民的凶杀案,将疑犯移交内地公安处理时,澳门居民非但没有因为「放弃属地司法管辖权」而不满,反而认为由内地司法机关行使「属人司法管辖权」,按照内地刑法审理判决,反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吓作用。
在「豪华型」的新监狱落成使用后,就将更为凸显必须对跨境犯罪活动进行震慑及阻吓的问题,以防止那些跨境犯罪人员产生某种心理,「大不了在澳门『享受』豪华的囚禁生活」。
这就对目前正在处于「难产」状态的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产生启迪作用:在港澳两个特区已于二零零五年五月签署《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基础上,澳门特区先行与内地洽签《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将被澳门特区法院判刑定罪的内地人员,移交给内地司法机关及监狱执行其刑期。既然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是属于不同法系(澳门是大陆法系,香港是海洋法系),都可以签署《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了,而澳门与内地都是属于大陆法系,就更好办了。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为未来分别与内地、香港特区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开路」。
实际上,《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按照该条文规定,澳门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相互建立司法业务联系,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协助。为此,澳门特区政府曾经于二零一五年向特区立法会提请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该法案旨在促进澳门特区与内地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未来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作出规范,包括移交逃犯、执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诉讼,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但后来特区政府却以澳门与内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正与两地分别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商所需时间亦较预期中长,为了使《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决定调整立法的策略和进度为由,主动撤回《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也获得立法会接受。至今已经接近十年,仍然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澳门与内地、香港等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确实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与内地方面,可能就是卡在「死刑犯」和「政治犯」等问题上,此外还有澳门的附加刑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的。另外,在与香港方面,澳门是实行大陆法系,香港是实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可能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法律冲突或矛盾,一时难以厘清解决。
但是,在世界各国,也有不少主要国家实行海洋法系,还有一些国家(如伊斯兰国家)实行稀里古怪的法律体系,与澳门特区的法律冲突更为明显,但澳门特区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属一个国家不同法域之间,却未能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现在中央要求特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也应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还有更难以理解的,尚未实现统一的海峡两岸,都可以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已经回归祖国的澳门特区,与已经回归祖国的香港特区,尤其是作为祖国母体的内地,还有也是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之内的台湾地区,却未能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这可能与习近平强调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还有一段距离。因此,是到了恢复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的时候了。
实际上,在澳门、香港都已经落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并忠实执行「爱国者治港/治澳」原则下,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已经能够排除所有的杂音和阻力。因此,趁着新监狱的即将落成使用,先行与内地洽签《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就可以为未来分别与内地、香港特区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打响第一枪」。当然,澳门特区政府应当首先完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并提请澳门立法会审议通过,为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