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不应与收入混淆 - 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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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1月4日。照片: 德鲁·安格纳/盖蒂图片社摩尔诉美国,在12月进行了辩论,是一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最高法院税务案件(“最高法院和财富税,”评论与展望,12月6日)。政府在口头辩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问题值得额外关注。
尽管摩尔一家在股票上没有获得任何分配,但他们在2017年被征税,理由是来自外国公司的虚构财产分配。他们的论点是:我们没有获得所需的收入,正如第16修正案规定的那样。在口头辩论中,总检察长暗示这个案件可能会被裁定为公司实现的收入可以“归因”给股东,但是,正如大法官尼尔·戈萨奇指出的那样,政府在任何论坛的任何文件中都没有提出这一点。
我怀疑政府之所以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一立场,是因为这与相关法规不一致。所谓的强制归国税,或MRT,“假定”了从受控外国公司到某些股东的财产分配。然而,法规中并未提到将公司收入归因给股东。
尽管MRT假定了以公司1986年后累积盈余为基础价值的财产分配——这听起来可能像是收入——但这个数字包括很久以前就成为公司财产的盈余。将1987年以来的再投资盈余和利润在2017年归为公司收入,就好像将公司在1987年建造的工厂称为2017年的“收入”一样。这太荒谬了。公司本身在2017年并没有因仅仅拥有财产而获得收入,如果公司没有收入,就没有收入可以归因给股东。
税法中没有其他规定,包括管理合伙企业、S型公司和分支F的规定,意在在实体本身没有当前收入的情况下对实体所有者的“收入”征税,除非实际或虚构地向所有者分配财产。国会对征税收入的权力并不允许将再投资的资本——财产——视为收入。
埃里克·M·詹森教授
凯斯西储大学
克利夫兰
2024年1月5日的印刷版上发表的文章标题为“财产不应与收入混淆”。